丁頂補。
補至十名。
設一領催。
五十名、設一骁騎校。
三百名、設一防守尉。
查駐防與綠旗。
營制本屬不同。
但旗人所資養贍。
惟在錢糧一項。
而綠旗兵額。
系漢軍旗分者本少。
自宜酌為變通。
除直隸督提各标營。
分防散處。
毋庸頂補外。
應如所請。
嗣後巡捕三營民人兵丁。
每出二缺。
令漢軍壯丁。
兵丁子弟。
另記檔案。
開戶人等。
四項間補。
此内如系漢軍所出缺。
仍以漢軍壯丁充補。
馬蘭、泰甯、二鎮。
令該督提、将附近各标營。
按照兵額多寡。
酌量分别若幹缺。
令二鎮兵丁。
遇缺間補。
凡調補及别項缺出。
亦照巡捕三營辦理。
其應補兵缺之漢軍壯丁。
兵部行文該旗。
選年力壯健。
弓馬熟習者送部。
俟該鎮報有十缺。
照旗分派員送往。
每名給盤費銀十兩。
其無營房者。
每名給價。
蓋房二間。
均于八旗公産地價内動支。
至此項改補綠旗兵缺。
俱有提鎮将弁管轄。
無庸添設領催、骁騎校、防守尉。
從之。
○癸巳。
增廣西同知通判及州縣各官養廉。
谕、廣西地處邊遠。
聞各官養廉。
有不敷用者。
蓋緣酌議之初。
皆就各地方餘潤之多寡。
以定數目。
是以參差不等。
其不足之員。
應思變通之法。
以濟其艱窘。
上年朕特降谕旨。
令那蘇圖、托庸、将州縣以及同知通判各官。
秉公确查。
何員應增若幹。
并将何項銀兩。
酌撥萬金給與。
逐一妥議具奏。
今據那蘇圖、托庸奏稱。
臣等率同司道。
細核通省同知通判州縣等官。
除原撥養廉耗羨。
已足敷用。
或經管鹽務等項。
現有餘潤。
并未缺少者。
均毋庸增給外。
其餘四十九缺。
按其事務之繁簡。
地方之沖僻。
拟增養廉四百兩者二缺。
增三百兩者九缺。
增二百兩者二十七缺。
增一百兩者十一缺。
共需萬金之數。
查粵省鹽務項下額徵西稅銀兩。
系屬正項。
可以動撥。
謹繕清單進呈等語。
着照那蘇圖、托庸、所議之數。
從本年為始。
即行增給。
俾各員等用度寬舒。
潔已奉公。
以副朕體恤臣工之至意。
原單并發。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廣西左江鎮總兵楊剛奏摺。
及朕朱批。
可俱鈔錄、寄與那蘇圖閱看。
其奏請陛見之處。
語氣遊移。
或是惟恐來京陛見耶。
其平日辦事如何。
俱着那蘇圖據實回奏。
○戶部議準、浙江巡撫常安疏稱。
浙屬上年被水。
請将成災之仁和、錢塘、海甯、富陽、餘杭、新城、于潛、昌化、安吉、歸安、烏程、長興、德清、武康、山陰、會稽、蕭山、諸暨、餘姚、上虞、蘭溪、西安、龍遊、常山、開化、建德、淳安、遂安、桐廬、分水、三十州縣。
應完乾隆九年錢糧。
分别蠲免。
其勘不成災之金華、湯溪、二縣。
及仁和、錢清、曹娥、金山、石堰、五場。
湖州、衢州、嚴州、三所。
應完地賦場課。
統請緩徵。
得旨、依議速行。
○緩徵廣東茂名、化州、吳川、羅定、四州縣、乾隆九年蟲災額賦。
○甲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軍機大臣議覆、兩廣總督那蘇圖奏稱。
交阯莫姓之婿。
有岑敬康者。
易名莫康武。
冒為莫敬光子。
潛入交阯境内。
煽動夷官。
攻奪太平高原等處。
與黎夷日尋幹戈。
請遴遣大員。
召黎維祎、莫康武。
至鎮南關宣谕。
令其息兵。
竊思黎莫構釁。
揣其事勢。
遣使到彼。
未必一呼而至。
即令畏威而來。
受命而去。
夷性狡猾。
保無朝盟夕棄。
昔漢武時。
東粵相攻。
使汲黯往視。
至吳而還。
報曰、粵人相攻固其俗。
不足以辱天子使者。
此言甚合治體。
所請遣使宣谕。
事不可行。
應令該督那蘇圖。
仍遵前旨。
轉饬沿邊文武員弁。
各就地方形勢。
加意防範。
毋令侵擾邊界。
報可。
○乙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曰。
大學士史贻直、陳世倌、協辦大學士事務吏部尚書劉于義、禮部尚書來保、直隸總督高斌、雲南總督張允随、貴州總督張廣泗、皆才品優長。
分猷中外。
謹慎素着。
宣力多年。
史贻直、陳世倌、來保、高斌、俱着加太子太保。
劉于義、張允随、張廣泗、俱着加太子少保。
以昭恩眷。
○兵部議準、署兩江總督尹繼善疏稱。
贛榆縣汛地二十一處。
沭陽縣汛地一十九處。
兵俱賃廟居住。
請每汛各添蓋營房。
馬兵添建馬棚。
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