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年。
乙醜。
四月。
戊午。
谕、武員中。
守備一官乃将帥之臂指。
千把之表率。
非平庸之人。
所能勝任。
各省有分發候補守備之年滿千總。
該督撫自必先盡材技可觀者。
題請補用。
而弓馬漢仗不及之員。
守候日久。
年力愈衰。
技勇日退。
及至得缺之後。
于營伍操防。
何能收其實用。
非振饬戎行之道。
着各省督撫提臣。
将現今分發候補守備之年滿千總。
秉公甄别。
除年力壯盛。
才技可觀者。
仍留候補外。
其弓馬漢仗平常。
而年力漸衰者。
俱準以原品休緻。
則強銳者既得及時授官而衰庸者。
亦免于守候矣。
嗣後三年舉行一次。
所留候補之員。
着于支領千總俸銀外。
另賞給步糧一分。
以資其食用。
嗣後保送年滿千總。
務将人材壯健。
可以造就。
及曾實在出過力者舉出。
甯缺勿濫。
不得姑息。
庶不緻升途壅滞。
亦可收得人之效矣。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曰。
正黃旗蒙古輕車都尉塔謹泰。
因歐打族兄。
經部訊明革職。
乃該旗辦理承襲此職時。
仍引照私罪枷号鞭責之案。
其子準與開列之例。
将塔謹泰之子僧保拟正具奏。
塔謹泰所犯。
乃幹蔑倫常之罪。
非尋常事案可比。
或将伊子孫于承襲時拟陪尚可。
何得遽行拟正。
該旗都統等所辦。
殊屬非是。
着饬行。
○山東巡撫喀爾吉善奏、東省催徵錢糧。
向用滾單。
如遇災蠲。
将分數于單内注明曉谕。
但發單在開徵之初。
倘災蠲在半載以後。
勢難逐戶調查。
按數分注。
是以前請另用獨戶清單。
并請将未奉災蠲之前已完在官銀兩亦另刊一單注明完數抵作次年正賦。
今經部覆查議臣查被災有輕重。
分數有多寡。
鄉民未能扣算。
胥吏易于弊混。
請于獨戶清單内。
将應蠲之已完銀。
抵作次年正賦。
逐戶填明。
各給一紙。
其刊刻單費。
歸于赈恤造冊紙張内報銷。
下部議。
尋議、應如所奏辦理。
從之。
○署四川提督李質粹奏、本年正月十七日。
請訓時。
仰蒙谕雲、朕因鄭文煥曾有軍功。
是以擢用提督。
今聞伊身有病。
不能見人。
且上年辦理郭羅克事不善。
而番蠻人等。
見有官兵在彼。
不過一時畏懼。
旋仍多事。
再由藏徹回兵丁。
又被夾壩搶劫。
前着傅清往藏更換索拜。
尚須撥兵護送甚不成體統。
汝見慶複紀山時可傳旨務須辦理妥協。
臣至陝西、四川、節經傳谕。
及到任後即查訪瞻對果否必須加兵。
今訪知上中下郭羅克番衆。
向放夾壩上年懲創後稍為斂迹惟瞻對在打箭爐口外。
上瞻對離爐十四站。
下瞻對離爐十八站。
四面環山地方險阻。
雍正六年。
曾經嘯聚抗官雍正八年。
用兵征讨。
雖暫懾服而野性未除。
今又故智複萌肆無忌憚。
且西藏現駐官兵豈容醜類滋擾。
實有非用兵不可者。
誠恐臨時迫促。
是以已密派官兵整備裝械。
一俟需用有期。
庶幾諸事齊備。
得旨、好。
知道了。
○又奏、瞻對賊番滋事。
示威懲創。
一切總統官兵。
雖總兵一員。
足資料理。
将來善後事宜。
必親閱地理情形。
始有定見。
請準帶兵前往。
得旨、與督撫商酌而行。
或汝出口據要害以為接應。
令總兵前進亦可耳。
○甘肅巡撫黃廷桂疏報、安西衛渠戶乾隆四年分墾成地一十頃有奇。
○己未。
孝端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各省土司獲罪減等遷徙内地者。
本人身故之後。
有準其家口回籍之例。
朕思此等土司桀骜性成。
幹犯法紀。
國家念其冥頑無知。
從寬遷徙内地。
以保全之本身雖故。
其家口習染舊俗。
未必能盡革面革心。
倘回籍之後野性難馴。
故态複發。
仍複罹于法網。
非始終保全之意也。
嗣後各省遷徙。
土司身故之後。
家口應否回籍處。
着行文原籍督撫。
酌量夷情。
奏聞請旨定奪。
永着為例。
○谕軍機大臣等凡土司獲罪遷徙之後。
本人身故。
家口應否回籍。
着該督撫酌量夷情。
奏聞請旨。
朕已頒發上谕。
其雲南土司安于蕃之家口。
應仍回江南。
照舊安插。
爾等可寄信與張允随于奉到上谕之後。
料理發回可也。
○吏部等部議覆、湖南巡撫蔣溥奏稱、民間失火。
事所常有。
小民臨時撲救。
力苦難齊。
雍正六年。
世宗憲皇帝谕令各省多設救火器具。
十一年議準。
救火器具。
入于交代。
湖南地方。
草房竹屋。
起火尤易。
臣到楚後。
即嚴饬修整救火器具。
訓習兵役。
省城屢次失火。
未緻延燒。
而常德、衡州、嶽州、竟延燒數十間至百餘間不等。
緣定例該管地方失火。
止于罰俸三個月。
其撲救不力。
延燒多家。
并無遞加處分。
遂至毫無顧忌。
應請嗣後延燒至二百間以上者。
罰俸六個月。
每百間、以次遞加。
至降二級留任而止。
庶各凜遵等語。
查定例、五城延燒房屋。
吏目、副指揮。
各以所管地方為該管官。
自十一間以上、至三十間。
該管官罰俸九個月。
巡城禦史。
罰俸三個月。
以次遞加。
至六百間以上者。
該管官降三級調用。
禦史降一級調用而止。
請嗣後外省失火。
如系城内。
将該管之州縣官。
照五城失火。
議處吏目副指揮之例。
按間數分别議處。
同城道府。
照議處禦史之例。
分别查議。
其城外村莊。
撲救無及。
十一間以上。
至一百間者。
州縣及駐劄佐雜等官。
罰俸九個月。
一百間以上。
罰俸一年。
五百間以上。
降一級調用。
再查定例内、有巡捕營所屬地方失火。
延燒十一間以上至三十間者。
千把總守備。
罰俸九個月。
參将遊擊、罰俸六個月。
以次遞加。
至六百間以上。
千把總守備。
降三級調用。
遊擊降二級調用而止。
嗣後外省失火如系城内。
應将武職該管官。
照巡捕千把總等官。
兼轄官照參将等官。
分别查議。
至城外村莊其分駐之專兼各官。
自應照例議處。
其駐劄城内之專兼官。
照文職例分别查議從之。
○戶部議覆、甘肅巡撫黃廷桂疏稱、乾隆五年平羅縣借給歸并新、寶窮民耔種口糧前經臣題請豁免。
嗣準部覆口糧數目。
各戶因何多寡互異。
有無已徵在官。
捏作民欠等因臣查借過口糧。
共四千七十四石。
該縣誤将耔種項下二十石。
訛入戶口。
其借給耔種。
共五千六百九十七石二鬥。
系按所耕田地之多寡酌借。
該縣又誤遺二十石。
是以不符原議。
至前項借給耔種口糧。
原議三年帶徵。
因黃河沖決。
居民半回原籍。
其無籍可歸者。
寥寥數戶。
謀食維艱。
并無完納。
請仍照前奏豁免。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福建巡撫周學健奏、古田縣雍正十三年。
首墾田三頃六十一畝零。
共徵銀三十兩零。
應于雍正十三年升科。
各年應徵銀統于乾隆八年補徵。
準部覆。
因何遲至八年。
方始補徵。
查欽奉谕旨。
豁免雍正十三年未完民欠。
彼時此項田畝。
尚未入額。
是以該年未完銀一十兩一錢零。
并不在已奉豁免案内。
其元年至七年應完銀兩。
直至八年補徵。
請将雍正十三年未完銀一十兩一錢零。
一體豁免。
應如所請。
從之。
○兩廣總督那蘇圖疏報、安南國難番黎文請等七名。
于乾隆八年駕藤步單桅船一隻。
往廣義采玳瑁。
被風飄至崖州望樓港。
業經支給口糧。
加意撫恤。
今發遣回國。
下部知之。
○湖北巡撫晏斯盛疏報、荊州、宜昌、二府。
枝江、長陽二縣。
并荊州左衛。
乾隆八年分。
民屯自首開墾田地共一頃四十五畝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海州民劉國祥妻。
董氏。
○庚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禦長春仙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