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請動用。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山東布政使喬學尹為太仆寺卿。
○
○癸亥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京師三月以來。
雨澤愆期。
今麥秋已屆未霈甘霖。
仰望正切。
朕已降旨虔誠祈禱因思清理刑獄。
亦祈求雨澤之一端。
着刑部堂官将徒杖以下等罪查明情罪或應釋放或應減等者即行具奏。
其尋常案件。
亦速為完結毋得牽累稽延并行令直隸總督一體辦理。
○又谕、領侍衛内大臣二缺。
着來保、馬爾泰、補授。
馬爾泰、現任總督其缺着佛倫署理
○又谕曰。
正白旗蒙古都統武和圖不能辦理旗務、着在散秩大臣上行走所遺員缺着尚書阿爾賽署理
○谕曰、福建按察使王廷诤現有議處之案、着解任。
其按察使員缺。
着汀漳道雅爾哈善補授。
汀漳道員缺。
着該督撫于所屬道員内。
揀選一員調補。
其所遺員缺着将禦史丁廷讓補授
○協辦大學士公讷親等議覆、湖廣總督鄂彌達奏稱剔厘裡書冊書積弊查糧冊為徵糧實據。
豈有官冊不詳轉憑私冊之理。
應拘出裡書收貯廒經與在官之實徵逐一查核冊籍已清之後編列字号置局大堂遇民間上稅令經承照則科算聽百姓取冊核對過割清楚。
每年開徵時輪點戶長。
分給滾單。
令花戶自封投櫃毋許裡書胥役包攬以杜挪延之漸。
應如所奏辦理。
從之。
○定邊左副将軍額驸策淩奏準噶爾宰桑額勒慎。
來至希巴爾沙海口内。
求見坐卡侍衛拜都告稱我台吉噶爾丹策零谕雲。
蒙大皇帝之恩。
準允求和。
汝等在額克阿喇勒、西喇呼噜蘇等處。
遊牧居住。
如遇大國坐卡侍衛。
和好而行等語。
我遵台吉之谕。
到布爾吉推地方。
聞大國卡座在布延圖、哈瑪爾沙紮海等處。
故我不敢前來。
今我台吉令我徹回。
特此告知。
并以酒醪為獻。
拜都即谕之雲。
額克阿喇勒、西喇呼噜蘇。
皆系我卡内之地。
現今荷蒙聖主隆恩。
許爾求和。
但爾地人等。
豈可在我卡内地方居住。
以後宜各守疆界。
不得妄行。
額勒慎即移回原地而去。
奏入、報聞。
○戶部等部議覆前任兩廣總督那蘇圖奏、定兩廣鹽務章程。
一、積年商欠。
宜立法查追也。
兩廣埠商領銷正餘鹽包。
應完之鹽價羨餘等銀。
查現在挂欠。
幾五十萬兩。
其中有着無着。
或虛或實。
均難懸定。
應饬令各該州縣傳提本商。
訊明欠數。
押取認狀多者分五年帶徵。
其次三年又其次二年。
倘商民頂替。
久已無着。
或官吏侵漁。
捏造欠項着落。
頂替捏造之人。
及扶同出結之州縣。
按數完補。
照例治罪。
應如所請。
一、催追商欠。
宜酌定勸懲也。
兩廣埠商。
善于逢迎州縣。
向與交好。
若不豫定勸懲。
必緻有名無實。
嗣後帶徵商欠。
按限全完者。
題請議叙屆限不完。
及完不足數者。
照承追虧空錢糧例參處。
應如所請。
一、現在埠商。
宜秉公甄别也。
兩廣埠商。
殷實者少。
慣與運司聯手以一人而獨霸數埠。
名曰商棍。
宜責令道府州縣凡商棍欠帑者。
悉行革除。
其埠業抵還欠項。
不敷者、令詳保官商分賠。
應如所請。
一、收買場鹽。
宜另撥帑本也。
粵省帑本。
約計挪移銀三十萬兩。
宜核數咨部。
在餘包商欠内陸續歸款。
請再撥銀十萬兩。
作為帑本。
令開倉時。
先收價而後賣鹽。
賣畢。
即催繳羨銀均由州縣用聯批挂驗報解。
并令道府直隸州查如埠商拖欠。
一并參處。
即鹽埸大旺。
亦俟疏請續撥。
毋許擅挪等語。
查粵省帑本。
共三十三萬兩。
今所稱挪移三十萬兩。
是否即系帑本、再所請另撥十萬兩。
是否在原帑之外另撥。
抑或止須十萬。
将原帑徹回未經聲明不便遽議。
一、新舊鹽包。
宜均勻配運也。
粵鹽歲銷。
約一百二十萬包。
而未配鹽包。
較此數尚多。
若盡配舊鹽。
則新發帑本。
不能轉運。
應新舊各本。
均勻酌消。
應如所請。
一、鹽羨名色。
宜歸并畫一也。
粵省正鹽外。
有正額餘鹽。
額外餘鹽子鹽、耗鹽、花紅餘鹽、等項。
課饷外。
又有正場鹽。
羨餘鹽。
場羨埠羨、額外餘鹽、場鹽八折埠羨三封挂一。
鹽價、子鹽、京羨、花紅、額溢羨餘等項名目既多。
弊混自易。
應将以上名目一概革除正鹽外悉稱餘鹽。
課饷外悉稱羨餘。
先運正鹽再用餘羨。
每年應銷應交之數。
令鹽法衙門。
會同地方。
分别酌定。
總期得敷乾隆八年。
徵收題報之數等語。
查每年題報之數。
略有多寡。
何以僅照乾隆八年。
應令該督再行妥議。
一、加增鹽包。
宜盡行革除也。
江西龍南等埠。
及各省正額餘鹽。
按加二五及加一貼贈。
統計私贈鹽二萬四千五百包。
共免饷羨銀一萬一千八百兩。
既未題明。
又未報部。
應盡行革除。
應如所請。
一、緝捕私鹽宜頒發賞格也粵東三面皆海枭棍出洋。
沿途搶劫。
不但阻撓鹽法。
抑且擾害地方。
宜在運司庫内。
撥充公銀二千兩。
立為賞格。
另議規條。
庶文武兵役。
齊心緝捕。
應如所請。
一、各省向有鹽規。
宜責令首報也。
鹽務陋規。
取者視同舊例。
與者亦為常額。
現在行查各屬。
其收受鹽規者。
不過十之二三應懇準各省文武自行首報統俟查報到日。
确核議奏。
應如所請。
一、運司分司鹽庫。
宜徹底清查也。
運司龐嶼、巧詐婪贓、現題參在案。
應令接任運司、分司、及西鹽道。
将所管庫項。
無論正雜錢糧。
悉行盤核開報。
以杜侵冒。
應如所請從之。
○兵部議覆、甯古塔将軍巴靈阿等奏稱查乾隆五年。
大學士等議準、年滿倉官願在本處候缺者。
咨送引見。
記名後。
遇有本旗骁騎校缺出。
該将軍酌量與記名領催。
一同題補。
現在船廠等處。
年滿倉官。
記名候缺者。
已有四名。
因領催曾經出兵。
得有功牌。
倉官并無打仗之事。
是以每次揀選。
不得題補。
請嗣後将年滿倉官。
自引見記名之日。
扣于本旗骁騎校出過三缺之後。
補用一員。
如當差不勤。
将記名咨部注銷。
應如所奏。
從之。
○以江蘇按察使李學裕、為安徽布政使。
江南河庫道張師載、為江蘇按察使。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西、祁縣民高德山妻孟氏。
○甲子。
大學士等議奏據、四川巡撫紀山奏稱、雍正八年進剿瞻對。
派漢土兵一萬二千名。
支給米面軍需等項。
為數浩繁。
今兵數視昔有加。
糧饷宜多豫備。
查雅爐二倉。
現貯米七千六百餘石。
附近雅郡各州縣。
約貯谷尚多。
應先碾運五千石至爐即酌發軍需銀買補。
所需炒面。
在打箭爐裡巴二塘籌辦又查司庫存貯軍。
需銀現有一十八萬餘兩又爐雅二庫合計五萬八千餘兩。
未便全用。
應請先于司庫封貯備貯二項銀三十九萬三千兩内暫時借動。
一面題請酌撥鄰省協饷歸項。
所有軍糧軍需。
令幹練道員。
駐爐總理。
并酌設正協糧務公辦。
除應支月費口糧騎馱等項。
照例支給外。
其将備弁兵。
借支制備軍裝。
土兵按名給發安家坐糧及加賞銀兩。
并漢土各兵之鹽菜口糧茶葉羊折。
官兵跟役通事譯字鬥級倉夫人等。
應支口糧工食等項。
雍正八年。
有例可循者。
俱遵照辦理。
其阃外土兵。
從前止給口糧不支鹽菜。
但同一效力疆場。
應請一體支給鹽菜。
至差委土目番蠻。
賞需難以豫定應聽總統及總理道員酌辦。
又稱雅倉現存米應先運赴爐倉嘉眉等府州酌撥米。
應水運至雅。
從雅赴爐。
運費。
除陸運、照采買軍需之例支給。
其水運、因軍糧不容刻緩。
所需水腳與平常運送不同。
應請照雍正九年報銷之例。
其自打箭爐以外。
應令明正裡、巴二塘土司各派頭目土兵押運。
蠻夫烏拉運送各糧務交收。
更于臣标派熟練官兵四百名。
沿途押運。
腳價照例支給。
運耗照例報銷。
其各糧務處。
催運支放需用兵。
亦于臣标派百名聽用。
所有押運聽差官兵。
支給各項、均請照派撥進剿官兵辦理。
押運土目番兵。
應令總理道員酌賞鼓勵。
其軍需銀先運赴爐地交收。
轉運各糧務支放。
均請照例給發運價。
至一應糧饷。
俱須防護。
若移營分路進剿。
糧務處應聽總統酌留官兵護守。
并查自打箭爐至藍墩番塘。
人少不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