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責。
辦理殊屬草率。
立法禁止之地。
容此等匪類。
潛行聚集。
不但伊等偷挖人參。
希圖獲利。
日久恐于地方别滋事端。
甚有關系。
此次辦理。
務期實心厘剔。
永靖地方。
不得仍前徒務虛名。
苟且從事。
着曉谕該将軍巴靈阿知之。
乾清門二等侍衛庫楚。
曾久于珲春副協領之任。
深知彼處情形。
亦曾巡查過彼處地方。
着庫楚馳驿赴甯古塔。
交與該将軍巴靈阿。
有差遣委用之處。
将伊試用。
如行走果好。
于事有益。
着奏聞。
留于彼處。
遇伊應升協領缺出。
即行題補。
若行走平常。
無甚用處。
即行具奏。
令其回京。
○戶部等部議覆、黑龍江将軍傅森等。
将禮部會同戶部等部議覆監察禦史台柱、條奏黑龍江事宜一案。
分晰定議。
一稱該禦史請将呼蘭官莊糧石。
歲撥一萬石。
運至黑龍江存貯。
經部議該地方積貯。
是否豐足。
别城船隻調往。
是否便利。
令臣妥議。
查黑龍江倉内。
現存米一萬餘石。
細糧四萬餘石。
足支二年有餘。
若撥船運送。
徒費兵力錢糧。
再查呼蘭地土肥沃。
水路與齊齊哈爾、黑龍江、墨爾根三城相近。
前任将軍那蘇圖等。
奏設官莊。
存貯糧石。
原備濟三城之不足。
請嗣後何城備貯缺少。
即以呼蘭備存糧。
撥本屬兵備船運送備貯。
一稱該禦史奏生息銀兩。
出借之後。
或有死亡事故。
其應扣利銀。
着落子弟坐扣。
無子弟。
或着落親族。
或于本佐領内坐扣。
并請将現在餘銀。
代補無着借項。
以免拖累。
經部議照乾隆七年議定甯古塔船廠息銀之例。
出借銀兩。
按季本利一并坐扣。
退故者。
于子孫名下免利扣本。
無子孫者。
準予豁免。
于庫貯賞恤餘剩銀内抵補等語。
臣查黑龍江四城。
利銀無幾。
若照船廠之例。
必至不能接續。
且遇紅白事件。
定不敷用。
請将出借銀兩。
願扣者扣。
願償者償。
退故者子孫代補。
本利俱還。
惟無子孫者。
始照船廠例辦理。
一稱該禦史奏黑龍江倉廒。
宜建築堤岸。
安樁下埽。
經部議。
黑龍江原建木城。
年久糟朽。
該将軍請另建。
并未将江水沖激。
應扣樁埽之處議及。
應令據實查明。
臣查黑龍江城倉圍牆。
俱在高阜。
自八丈至二十丈不等。
詢之老民。
皆言建造之初。
原系如此。
五十餘年。
雖遇大水。
并無彌漫坍陷。
若勉強安樁。
恐壞生成自然之形。
轉至不能經久。
以上三條。
均應如該将軍等所奏辦理。
從之。
○以鑲藍旗蒙古都統西特庫、為廣州将軍。
○以鑲紅旗滿洲印務參領伊倫泰、為甯古塔右翼副都統。
○甲申。
遣官祭關帝廟。
○乙酉。
戶部議準、江蘇巡撫陳大受疏稱、吳江、震澤、二縣。
濱湖坍漲田蕩。
乾隆九年冬。
勘共坍沒田蕩八十五頃六十四畝有奇。
新漲田蕩四百三十四頃四十七畝有奇。
其坍沒錢糧。
應行蠲免。
新漲田地。
應行升科。
均應如所奏。
分别辦理。
從之。
○丙戌。
吏部議覆安徽巡撫準泰。
條奏災邑久任之法。
一增定久任之州縣也。
查乾隆七年谕旨。
州縣題補得人。
即令久于其地。
系專指兩淮、徐、鳳、颍、而言。
請将被災之直隸泗州。
并所屬盱眙等縣久任等語。
查被災州縣。
必須賢員經理。
并非鳳颍之外。
概不許其久任。
應令該撫随時酌辦。
一請暫改部選之中缺也。
鳳陽府屬之鳳陽、臨淮、懷遠、定遠、四邑。
平日之化導既難。
災餘之困乏尤甚。
請将四缺。
暫歸外省揀選題補。
查鳳陽等四縣。
俱系部選中缺。
并無在外揀選題補之例。
該撫所請。
應毋庸議。
一請久任表率之知府也。
鳳陽、颍州、二府。
現有興修水利城工。
必久于其地。
始能熟悉情形。
如有堪膺保薦之員。
請照州縣一例升銜留任。
分别年限升用。
查知府為州縣之表率。
如果得人。
即令久于其任。
亦屬應行之事。
應令該撫随時酌辦。
其所請照州縣一例升銜留任之處。
亦毋庸議。
得旨。
鳳陽、臨淮、懷遠、定遠、着照該撫所請行。
餘依議。
○刑部等部議覆護理山西巡撫布政使陶正中疏稱、大朔理事通判。
承審察哈爾蒙古人民交涉案件。
請仍舊例一摺。
應如所請。
大朔理事通判。
承審交涉事件。
仍由大同、朔平、二府核轉完結。
毋庸呈報歸綏道。
又稱蒙古交涉命案。
嗣後命該衛所。
按照旗界。
帶領仵作。
會同該管理事官相驗。
承審時、仍令原驗之理事官。
會同該通判審拟。
又嗣後各旗自行拏獲竊案。
罪止杖責者。
令該通判一面審結。
一面通詳存案。
其徒罪以上。
審得實情。
先通報。
再拟結。
至命盜重案。
例應監禁者。
應查明收禁。
從之。
卷之二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