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營之缺調補。
此等人員。
如從前已經送部铨選者。
仍準其題補。
其未經題補者。
亦準其送部铨選。
如此、則無題缺省分。
每十缺内亦得題補二員。
而送部者又得輪班铨選。
兩途并用。
均可漸次疏通。
從之。
○四川下阿壩阿強寨土千戶達各故。
以其子拆論架襲職。
○辛巳。
谕曰、三姓副都統青保。
着來京候旨。
鄂齊爾所奏事件。
着交将軍達勒當阿。
查明議奏。
青保所遺員缺。
着頭等侍衛富僧阿補授。
○谕、上司收受屬員饋遺。
例有嚴禁。
屢年以來。
朕又訓饬再三。
凡屬臣工。
自應遵守。
以勵廉隅。
以端表率。
聞奉天地方大員。
每遇生日年節。
多有收受屬員饋送者。
始而食物。
名為土宜。
實則币帛之類。
漸開暮夜之門。
情好既敦。
則舉劾不無徇縱。
實有關于吏治。
雖自達勒當阿到任後。
潔己率屬。
此風稍斂。
然相沿積習。
正複不少。
為此再頒谕旨。
其已往者。
從寬不行究诘。
嗣後務痛改陋習。
各矢清操。
以副朕之任使。
倘有仍蹈前轍者。
經朕訪聞。
或被科道糾參。
必嚴加處分。
○又谕、埋胔掩骼。
亦王政之一端。
所以推廣仁心。
不遺枯朽也。
京師為五方聚處。
人數繁多之地。
城外曠野。
或有遺骸。
無人收管。
以緻暴露者。
亦屬可憫。
着順天府及五城禦史等。
遣人查閱。
一并歸入義冢掩埋。
他省如有似此者。
亦着該地方官查明。
一體辦理。
○戶部奏、署湖廣總督鄂彌達咨稱、宜都縣之橫碛鐵礦。
雍正十二年。
因地僻礦稀。
照舊封禁。
漢洋鐵礦。
從前未據開報。
今複奉文行查。
該縣親詣二廠查勘。
均屬腹裡。
毫無妨礙。
委非奸商射利營求。
似應聽民刨挖。
仍照原題二八抽課。
應如所咨辦理。
從之。
○壬午。
上禦勤政殿聽政。
○大學士等議奏。
據直隸馬蘭鎮總兵布蘭泰奏稱、本标左右兩營兵缺。
不須漢軍壯丁間補。
查綠旗兵丁。
與漢軍有别。
除食糧當差外。
原可另謀生計。
即将漢軍壯丁。
補用伊等兵缺。
亦不緻資生乏策。
況将該鎮兵調補附近标營所遺之缺。
仍令該兵子弟。
與漢軍間補。
旗民兩便。
并無苦累偏枯之虞。
今該鎮欲将本标兩營。
額設馬守兵一千一百二十名。
接輩頂補。
是該兵子弟。
即材技平常。
亦得冒濫。
殊與慎選兵丁之例有礙。
嗣後該鎮之附近标營。
仍令分缺調補。
其外屬各營所出之缺。
以一缺補用漢軍。
一缺調補親标兵丁。
該兵等既不遠離鄉土。
而得缺之途較廣。
從之。
○戶部等部議覆、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署直隸總督劉于義疏稱、天津縣巳故原任浙江處州府同知牛光敏。
在津捐施育黎堂。
及附近過往貧民衣糧錢文。
設立義冢等項。
共用過銀六千二十一兩零。
又在靜海縣赈粥。
用銀三千九百六十兩。
又伊子候選通判牛兆泰。
于乾隆八九兩年。
捐施窮民衣食。
共銀三千四百四十五兩零。
請照乾隆八年。
福建侯官縣貢生何家祖、命子舉人何鵬。
捐修文廟。
将何家祖加贈之例。
請将牛光敏加贈。
應如所請。
将已故同知牛光敏。
準其加贈頂帶二級。
從之。
○以内閣學士秦蕙田為禮部右侍郎。
○予故鑲紅旗滿洲副都統兼二等輕車都尉常永祭葬如例。
○癸未。
谕、每科學習清書之庶吉士。
于散館授職後。
遂不留心清文。
以緻日久荒棄。
曆來習氣如此。
昔我皇考曾經訓饬。
今當散館之期。
再行申谕。
所有清書留館各員。
既用三年之功。
仍應随時溫習。
不使遺忘棄置。
數年之後。
朕當考試、以分勤惰。
毋謂朕不戒視成也。
○又谕、從前山東連歲歉收。
所有借給民間耔種口糧銀谷等項。
俱應于本年麥秋後。
催徵還項。
但朕聞濟南所屬州縣。
如曆城、章邱、鄒平、齊東、濟陽、長青、齊河、臨邑、禹城、陵縣、德州、德平、平原、德州衛、長山、新城等處。
上秋種麥。
本屬無多。
今春得雨稍遲。
收成不無少歉。
若将新舊錢糧。
并令一時完納。
民力未免艱難。
着将此十六州縣衛。
曆年舊欠錢糧。
以及未完口糧耔重銀谷。
概行緩至本年秋收後。
催徵完項。
俾民間不緻拮據。
該部即遵谕速行。
○又谕、昨據奉天将軍達勒當阿奏稱、甯古塔所屬南海德克登伊等處。
藏匿偷挖人參之犯甚衆。
應行派撥官兵前往查拏之處。
請着該将軍與副都統商酌辦理等語。
從前雖經将軍鄂彌達奏派官兵查拏。
此等人犯。
乃并未實力清除。
而接任将軍。
博第、巴靈阿等。
亦不以此為事。
蓋因與彼處居人。
有所掣肘。
故止虛應故事。
前往一次。
不過拏獲數犯。
以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