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年。
乙醜。
六月。
壬寅朔。
谕、朕巡幸木蘭、及多倫諾爾。
于七月二十二日起銮。
一切應行豫備事宜。
着交各該處豫先備辦。
○戶部議準、四川巡撫紀山疏稱、煎爛白銅。
必需紅銅有餘。
方可點撥。
建昌紅銅各廠。
因油米昂貴。
夫役寥寥。
迤北礦廠。
上年四月水淹。
出銅較減。
每月所獲。
尚不足川省鼓鑄之數。
焉有餘銅點化白銅。
請将黎溪白銅廠。
暫行封閉。
從之。
○癸卯。
谕、京師自五月中旬得雨以後。
半月有餘。
甘澍未能沾渥。
田禾待澤甚殷。
着禮部等衙門。
擇日虔誠祈禱。
○大學士等議奏、據江西撫臣塞楞額奏稱、該省鑄錢。
所需銅鉛。
請行雲貴兩省代籌接濟。
但兩省每年辦解京局銅鉛。
為數甚多。
且本省及四川等處需用。
此外有無餘剩。
可供别省之處。
應令雲貴督臣。
通盤核算。
有餘、即将江西每年額需銅鉛。
定議賣給。
至兩省議定分賣後。
價銀如何解還。
銅鉛如何發運。
應令該撫自行咨商辦理。
得旨、依議即行。
○又議覆、巡察黑龍江戶部郎中福明安條奏内、一稱黑龍江等處兵丁。
生齒日繁。
現在各城壯年閑散。
計有五千餘名。
若不早謀生計。
将來必至窮乏。
呼蘭有地可耕。
請照雍正十三年将奉天開戶旗人、移屯呼蘭設立官莊之例。
酌借賣米銀兩。
令往耕種。
分年交米還項等語。
查乾隆六年。
酌派在京旗人。
移屯奉天等處一案。
經大學士查郎阿查勘。
除甯古塔所屬拉林、阿勒楚喀、等處。
可種地畝外。
黑龍江所屬齊齊哈爾之東南六百餘裡。
呼蘭地方。
有地徑五百餘裡。
列為上等。
呼蘭之東佛忒喜蘇蘇地方。
有地徑二百餘裡。
列為次等。
經議政王大臣議。
以拉林、阿勒楚喀、距船廠甚近。
請先于此處移駐滿洲一千名屯墾。
俟有成效。
由近而遠。
漸次舉行。
今該巡察郎中所請。
亦屬代謀生計之意。
但閑丁五千餘名。
較在京旗人滋生之繁。
不啻霄壤。
況各處可墾地畝。
俟拉林等處由京移駐者。
屯種有效。
均須次第舉行。
自應将呼蘭地方。
留為在京旗人墾種外。
其佛忒喜蘇蘇地方。
雖列次等。
而距該處旗人。
尚不甚遠。
以之移駐屯墾。
亦足資生。
應請交該将軍等查酌撥往。
并應否仿照官莊之例、借給遷移盤費。
詳議具奏。
一稱黑龍江屯莊三十。
墨爾根屯莊十一。
齊齊哈爾屯莊二十。
每屯屯丁十名。
每名歲交租細糧三十倉石。
是三城已有成效。
請每年查其所得屯丁人數。
漸次酌立官莊。
且呼蘭千裡膏腴。
可以大興屯田。
請以奉天開檔之人。
每年酌立屯莊十餘座。
将見積貯充盈。
不但接濟黑龍江等三城。
遠而奉天。
近而甯古塔。
俱可接濟。
即将來京城八旗生齒日繁。
拉林移駐充滿之日。
并可照例移駐。
應如所奏。
行令該将軍等、将黑龍江等三城。
如何漸次添立官莊。
并呼蘭每年酌立之處。
詳細确查定議。
至稱各城各屯。
向乏樹木。
應于設立城池屯莊之處栽種。
以供薪木梁柱之用。
應如所請。
令該将軍等一并酌議具奏。
一稱黑龍江等處發遣人犯。
到配三年。
安分悔過。
及年已七十者。
俱奉恩诏查辦。
準回旗籍。
但從前查辦時未滿年限。
未及年歲。
雖經查辦。
旋奉部駁者有之。
或本身在配具呈。
或子侄親族在京具呈。
屢經部奏準回旗籍。
俱在案。
至在京無親族。
在配或染病。
或戍城。
不能具呈者。
俱未一體邀恩。
情殊可憫。
請将原犯情罪。
造冊咨部。
分别奏聞等語。
查三年悔過人犯。
雖有恩旨查辦。
但系一時特恩。
并非定例。
應以乾隆二年四月十六日奉到在配軍流、亦準查奏之恩诏日期為定。
至年已七十。
雖情罪較重。
亦準奏請回籍之恩诏。
事在乾隆二年五月初七日。
本犯年歲應以此日為斷。
請敕該将軍。
将乾隆二年四月十六日以前。
在配三年安靜悔過。
及乾隆二年五月初七日以前。
在配年逾七十各犯。
未經查奏。
及曾經部駁者。
遵照谕旨。
除按例發遣、并強竊行兇等重罪。
及免死減等、實系兇惡棍徒外。
餘俱查明情罪。
分别應否釋回。
咨部請旨。
其未滿年限。
未及年歲者。
概不準入。
至欽奉谕旨時。
有年逾七十。
從前因案情較重。
不準回籍。
而現今已年逾八十者。
與年逾八十以上、除殺人應死、餘皆不論之例有合。
似應矜恤。
亦請敕該将軍開明請旨。
量與恩施。
從之。
○禮部議覆、盛京工部侍郎留保奏稱、工部五品官六品官司匠。
所管千丁。
上供三陵燒造物料。
生齒日繁。
查康熙年間。
部議準千丁子弟。
照竈戶之例。
在奉天八旗漢軍内考試。
續經盛京戶部禮部。
将所屬莊頭千丁子弟。
援例奏令考試。
至工部惟四品屬下千丁準考。
五六品官等所屬。
事同一例。
應請準入于奉天八旗漢軍内。
一體考試等語。
經臣部以盛京工部五六品等官所屬千丁。
從前因何不準考試。
咨行該侍郎。
今據咨稱、從前五六品等官。
所屬無幾。
僅能應役。
無暇讀書。
現在人丁繁盛。
實有奮志讀書者。
又據奉天将軍咨稱、盛京工部五六品官所屬千丁。
俱系陳人。
五品官所屬内。
有三藩人三百八十二名。
亦俱系陳人。
與考試之例相符。
應如該侍郎所請。
從之。
○授一甲進士第一名錢維城、為翰林院修撰。
二名莊存與、三名王際華、為翰林院編修。
○調福建汀州鎮總兵黃貴、為漳州鎮總兵。
以直隸河屯協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