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
○大學士公讷親等奏、蠲免事宜。
臣等謹加酌議。
查康熙五十一年。
蠲免天下錢糧。
将各省分作三年。
全免一周。
查地丁錢糧額銀。
共二千八百二十四萬餘兩。
請将直隸奉天、江蘇、西安、甘肅、福建、四川、湖南、雲南、貴州、等省銀一千四十二萬九百餘兩。
于丙寅年全行蠲免。
浙江、安徽、河南、廣東、廣西、等省銀八百六十二萬七千三百餘兩。
于丁卯年全行蠲免。
山東、湖北、江西、山西、等省銀九百一十九萬二千二百餘兩。
于戊辰年全行蠲免。
其運撥歲需銀兩。
統于各該省每年冬撥案内。
另行奏聞。
至應徵耗羨銀。
并非解部之項。
應照雍正七年之例。
仍舊輸納。
留充地方公用。
得旨。
依議。
各省蠲免正賦之年。
若有未完之舊欠。
按期帶徵。
則民間猶不免追呼之擾。
着一并停其徵收。
展至開徵之年。
令其照例輸納。
至于有田之家。
既邀蠲賦之恩。
其承種之佃戶。
亦應酌減租糧。
使之均沾惠澤。
着該督撫轉饬州縣官。
善為勸谕。
感發其天良。
歡欣從事。
則朕之恩施。
更為周普。
一切照雍正十三年十二月谕旨行。
又谕、朕特降旨将丙寅年各省錢糧。
通行蠲免。
以嘉惠元元。
經大學士戶部議稱、應照康熙五十一年之例。
将各省分為三年。
以次豁免。
朕已降旨允行。
嗣後該省應免之年。
或遇水旱等事。
若不格外加恩。
則被澤仍有同異。
未為普遍。
着将特恩應免之數。
登記檔冊。
于開徵之年。
補行豁除。
該部即将朕此旨、通行曉谕知之。
○戶部議覆、河南巡撫碩色疏稱、原武縣姚五家莊前引河。
挖占坍塌地七十七頃九畝零。
折實糧地三十八頃五十四畝零。
應徵地丁銀一百九十一兩五錢零。
漕米一十一石三鬥零。
該價銀九兩九分零。
題請豁免。
應如所題。
從之。
○兵部等部議覆、盛京巡察禦史和其衷條奏四款。
一、從前山海關外。
未有驿站。
設立小八處官兵。
傳遞軍務。
此台馬之名。
所由起也。
自設站後。
遂為沿途防汛之用。
将軍具摺奏事。
任意騎乘。
緻馬匹疲瘦。
兵丁受累。
請敕該将軍據實查明。
奏請禁止。
一、盛京戶部内倉。
及各城旗倉。
徵收糧料草束。
任意秤量。
多至加倍。
收數已敷。
勒令折交銀錢。
曆任侍郎。
或漫無覺察。
或通同徇隐。
請敕部詳悉定議。
量為加增。
以為各倉紙張鋪墊之用。
數外多取絲毫。
即行治罪。
一、盛京内府所屬各莊。
每年應交差務錢糧。
均系該管骁騎校筆帖式、領催人等。
分路催取。
伊等不知法紀。
任意多收。
指名科斂。
到處勒令供給。
雞豚草料一空。
少不如意。
橫加棰楚。
即有控訴者。
佐領不為申理。
請敕該将軍嚴加懲治。
長遠禁止。
一、奉天常平倉。
每遇平粜。
辄密令地方富商囤戶。
一總交銀認買。
各處零星設廠。
虛應故事。
商賈居奇。
不惟不能平價。
反緻時價日昂。
請特頒谕旨。
嚴行戒饬。
以除積習。
以上四款。
均應如該禦史所奏辦理。
又稱、從前曆任将軍侍郎府尹。
相沿既久。
欲察創始之人。
則無從究诘。
若咎現任之員。
恐多拖累。
仰祈寬其既往。
儆其将來。
亦應如所請。
從之。
○丙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
據四川巡撫紀山奏稱、逆匪夏長榮等衆犯。
已經拏獲。
解往黔省研審。
所有搜出書信四封。
賬簿一本。
一并咨送黔省查審。
其書信另錄進呈等語。
朕看逆夥劉金榜私書内。
有斯天降之于海。
立于朝。
掌于國。
故油油然與之偕而不自失焉。
不可以意取。
且在緩圖等語。
此數語意甚含蓄。
似有所指之人。
可寄信與張廣泗。
令其将真情審出。
具摺奏聞。
勿聽其支吾朦混。
其他書信中。
有應行審訊之處。
亦一并确取口供。
○刑部等部議覆、黑龍江将軍傅森等疏稱、本處水師營内。
發遣當差人犯。
俱系順治康熙年間。
發甯古塔等處安插之人。
後因征俄羅斯。
作為鳥槍水師二項兵出征。
凱旋後。
編為六個佐領。
令入旗披甲。
錄用官員。
惟未入旗分佐領者。
并無升路。
伊等數世與旗人一體當差。
似應一體錄用。
且皆系無罪之人。
原籍并無産業。
請留本處當差。
酌量錄用。
并請将齊齊哈爾、黑龍江、吉林、三處。
每處添設管轄水手七品官一員協管。
呼蘭地方運糧水手四十名。
并無兼管官員。
請設六品官一員管轄。
以上四缺。
即于水師營人等内揀選等語。
應如所請。
水手等。
準其與旗人一體錄用。
其添設管轄官員之處。
毋庸議。
從之。
○丁卯。
調湖廣宜昌鎮總兵蒙應瑞、為鎮筸鎮總兵。
以原任雲南昭通鎮總兵陳綸、為宜昌鎮總兵。
○戊辰。
谕、福建汀漳道一缺。
該督撫奏請揀用人員。
着将湖南衡永郴道侯嗣達、調補福建汀漳道其衡永郴道員缺。
着李慎修補授。
李慎修服滿赴部時。
原掣貴西道缺。
朕思其年老。
難于遠任。
特調江南驿鹽道。
伊請訓時。
朕因其向有戅直名。
或于言官之任相宜。
是以改用為禦史。
冀其有所敷陳。
裨益政事。
乃伊自到任以來。
其所建白。
一無可取。
即如謬指外省督撫、匿災不報。
及謂在京辦理錢務之大臣。
苛急煩碎。
是皆不察事之有無虛實。
與目今之時勢情形。
但信口譏議。
以沽直名而已。
然此失尚屬簧鼓。
至謂遣官捕蝗。
大有害于地方。
應行停止。
此語尤為悖謬。
夫捕蝗之令。
載在經史。
詩小雅所雲、螟螣蟊賊。
秉畀炎火者。
李慎修獨不知之乎。
姑息于一方。
而遺害于萬姓。
恐古今無此政體也。
李慎修、秉性乖張。
識見卑鄙。
不可居言路。
但念其操守尚清。
故仍用道員。
以觀其後效。
○又谕、據雲南總督張允随奏稱、開修羅星渡河道工程。
業已告峻。
銅舟毫無阻礙。
所有承辦此案之糧儲道宮爾勸、魯甸通判金文宗、鎮雄參将龍有印、雲南同知徐柄、威信州州判許肇坤、試用州判席椿、鎮雄營千總戴君錫、把總李恺、皆能實心出力等語。
宮爾勸等。
在工效力。
勤勞可嘉。
着交部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
從前滇省奏聞浚開金沙上下兩遊江工。
及接壤川省之羅星渡河道。
原以接濟民食。
分運銅觔。
今各處工程。
先後告竣。
民間米糧。
自可流通。
至于銅觔運費。
據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