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成安、邯鄲、肥鄉、曲周、廣平、雞澤、威縣、清和、磁州、開州、元城、大名、魏縣、南樂、清豐、東明、長垣、宣化、延慶、保安、懷安、西甯、蔚州、蔚縣、赤城、龍門、懷來、棗強、衡水、南宮、新河、武邑、趙州、并所屬之柏鄉、隆平、高邑、臨城、甯晉、武強、等七十州縣、延慶衛、熱河、喀喇河屯、八溝、四旗、張家口、等五廳。
有六月内未經得雨者。
亦有得雨未能透足者。
雖經補種晚禾。
恐收成不無歉薄。
内除景州、故城、阜城、交河、吳橋、東光、慶雲、鹽山、滄州、南皮、武邑、武強、等十二州縣、俱系乾隆八年被災最重之區。
所有本年應徵錢糧。
業于上年奉旨緩徵外。
其餘六十四州、縣、衛、廳、當八月開徵之期。
亦應暫行緩徵。
俟秋後勘明是否成災。
将應行蠲免之處。
陸續奏聞。
分别辦理。
惟慶雲縣旱象已成。
急宜豫為安頓。
現饬該管道府、親赴查勘。
撥運漕米。
以備赈借之用。
得旨。
所奏俱悉。
如所議行。
又批、畢竟将來恐如慶雲成災光景者。
有幾州縣耶。
詳查速奏。
以慰朕懷。
○戶部議覆、漕運總督顧琮奏稱、幫船重運赴北。
沿途起剝過淺。
費用繁多。
丁力竭蹷。
每将回空食米。
全起過壩。
及催趱回空。
食米必缺。
雖有應領餘米。
并扣存回空之銀。
仍不敷用。
查向例糧船回、過東省時。
準帶梨棗六十石。
以資舵水之用。
迩年首進回空。
較從前甚早。
行抵東省。
尚無梨棗市賣。
丁舵人等、徒有準帶之名。
而無沾恩之實。
請嗣後準帶核桃、瓜子、柿餅、芝麻、等物六十石。
應如所請。
令回空各幫、通融酌買。
俾歸次有資。
從之。
○以廣西右江道周人骥、為湖南按察使。
○甲戌。
刑部議覆、浙江按察使萬國宣奏稱、命案拟抵人犯。
向有孤丁留養之例。
然多于成招後供稱孤丁。
不無捏報漏網。
請嗣後于相驗時。
即令該犯報明是否孤身。
祖父母、父母、若幹年歲。
有無笃疾。
叙入初報文内。
有應侍情節者。
附疏聲請等語。
查例載留養一條。
原屬法外施仁。
若因此舞弊卸罪。
殊非防奸之道。
應如所請。
但到案之初。
或該犯原有兄弟子侄。
成招時已經死亡。
又或祖父母、父母、于初報時。
尚未七十。
亦無疾病。
成招時已成老疾。
亦不得拘泥初供。
不為援例留養。
應行令直省一體遵行。
從之。
○乙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戶部議覆署兩淮鹽政吉慶奏稱、鹽引疏銷。
必須豫籌接濟。
現在辦運之乙醜綱鹽。
江西湖廣口岸。
銷售疏暢。
恐将來民食不敷。
請豫提丁卯引目備用等語。
查乾隆八九年、癸亥甲子二綱。
因額引不敷。
豫提己巳戊辰綱引運銷。
今乙醜綱既稱行銷暢旺。
自應照例豫提引目帶運。
但原定額引。
自庚申綱起、至己巳綱止。
分作十年帶銷。
目下已帶完九綱。
止存丙寅一綱。
将來帶完之後。
更無帶運引目。
應令該署鹽政、将如何酌增新引之處。
先期核議具題。
從之。
○又議準、閩浙總督馬爾泰疏稱、閩省各州縣、原派養廉。
多不敷用。
前經督臣那蘇圖、奏請酌給鹽規銀辦公。
查鹽規一項。
計銀一萬零八十四兩。
原議各州縣酌留之數。
自四十八兩起、至二百兩止。
共計五千七百四十四兩。
今量行核減。
止給四千九百六十四兩。
至西河、浦下、二處委員。
仍照原定二百兩撥補。
餘銀解貯道庫歸公。
從之。
○兵部尚書班第等奏、各處駐防官兵。
原為防衛地方而設。
至山海關、熱河、古北口、張家口、天津、小八城、等處。
又因沿邊關隘重地。
是以添駐滿兵。
該管各員、自應加意整饬。
今一年之内。
各處報逃之案。
竟有二百五十餘起之多。
查定例旗兵潛逃。
一年自首者免罪。
各該駐防處、于該犯銷逃之後。
因披甲已經補人。
又為咨報該旗。
循例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