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
以緻不肖之徒。
竟藉潛逃為留京之計。
請饬各省駐防将軍、都統、副都統、及城守尉、防守尉、總管、副總管等、嚴加約束。
如有逃犯。
雖準自首免罪。
仍即發回原處當差。
不準留京。
再各處逃兵、該管官無失察處分。
未足示儆。
請嗣後失察逃兵之佐領、防禦、骁騎校等。
照綠旗營兵私逃、專管官失察之例。
罰俸一年。
其協領、參領、城守尉、防守尉、總管、副總管等、照兼轄官失察之例。
罰俸六個月。
得旨、所奏是。
依議。
○太仆寺卿喬學尹、以老疾乞休。
得旨、喬學尹年齒雖老。
尚可勝京員之任。
今以衰病具摺求退。
何不奏請于藩司任内。
而陳乞于補授京職之時。
殊屬不合。
不準辭。
着饬行。
○以吏部侍郎宗室德沛、刑部尚書汪由敦、教習庶吉士。
○丙子。
谕軍機大臣等、據新柱奏稱、筆帖式奇寵額、伊輪、二員。
委管稅務。
辦理妥協。
今伊二人筆帖式之任将滿。
俱應循例回京。
惟是稅務殷繁。
接辦乏人。
仰懇将該二員暫留筆帖式之任。
管理稅務等語。
朕已降旨允行。
但掣得外省筆帖式之員。
向俱畏難不願前往。
今因經理稅務。
而使之久于其任。
則不可。
此二員暫準辦理二三年。
照例更換。
令其來京。
爾等可寄信與新柱知之。
○兵部議準、署湖廣總督鄂彌達奏稱、楚北荊門一營。
汛地遼闊。
前因新堤、地屬荒野。
移撥該營守備、帶兵分防。
其荊門營務。
僅責成千總微弁。
每多贻誤。
查新堤近日民戶殷繁。
原設駐劄之通判。
兼轄把總一員。
兵六十名。
今再撥千總一員。
帶兵四十名。
盡足防守。
請将守備徹回荊門。
并餘兵六十八名帶回。
從之。
○工部議準、河東河道總督完顔偉等、議覆前任山東布政使包括、條奏東省挑河泉夫。
酌減工食。
就近改募一摺。
查山東有泉十七州縣。
向設泉夫七百八十四名。
春夏秋三季、在本境疏泉栽柳。
冬月調赴濟甯。
協挑運河。
裹糧遠役。
既屬艱難。
而又素非習谙挑河之人。
倩代賠累。
勢所不免。
請将距河窎遠之泰安、平陰、萊蕪、肥城、新泰、甯陽、泗水、曲阜、鄒縣、滋陽、蒙陰、等十一縣協挑泉夫五百七十四名。
改令近河各州縣代為募雇。
其泉夫每名額支工食銀十兩。
每年扣減六兩。
彙解河庫。
轉發沿河州縣就近代募。
餘銀四兩。
照舊支給泉夫。
止令專司本地疏泉栽柳。
免其挑河。
至近河之滕縣、峄縣、魚台、濟甯、汶上、東平、等六州縣、泉夫二百十名。
仍令協挑。
無庸扣銀另募。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貴州普安州民任記珍妻馮氏。
○丁醜。
谕、會典開載。
康熙年間。
選拔庶常後。
有選派講讀修撰編檢數員。
為小教習之例。
教習漢庶吉士詩文四六。
今科庶吉士着掌院張廷玉、阿克敦、教習庶吉士之大臣德沛、汪由敦、于現任講讀修撰編檢内。
選派數員為小教習。
○谕軍機大臣等、前高斌遵旨議稱、于到通未入倉之米糧内。
撥二萬石。
運往密雲、古北口、二處存貯。
以為備用。
蓋因彼時雨澤未降。
恐田禾歉收。
豫為此接濟之策。
今聞伊欲于十日内辦完。
車戶殊費周章等語。
況雨澤普降。
秋成可望。
不知密雲古北等處。
尚須豫備否。
或可不運。
或仍應運送。
或道路泥濘。
可以從容運往。
即寄信與高斌。
令其酌量地方情形。
具奏辦理。
尋奏、密雲、古北、二處。
原議撥貯通米二萬石。
以備接濟。
今酌量辦理。
止運一萬石。
即存貯密雲。
不必運往古北。
并令從容撥運。
不必加緊儧趕。
得旨。
如所請行。
○戊寅。
總理三陵事務多羅貝勒允祁奏。
臣奉命管理陵寝事務。
召見時、谕令敬謹安靜。
不可妄生事端。
臣受任以來。
一切典禮事件。
惟與同事之公大臣及各官員商酌辦理。
乃公祿慶、信用長祿。
因臣前有參奏長祿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