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谕、目下伏汛已過。
秋汛尚在長發之時。
所有修防搶護事宜。
督河諸臣、自必相機料理。
其中或有具疏應交部議者。
着留京總理事務之王、大學士等、一面交部查辦。
一面奏聞。
部議後、亦一面行文該省。
一面奏聞。
庶不稽遲時日。
○又谕、聞齊齊哈爾地方。
兩澤缺少。
近日曾否得雨。
如有被旱田畝。
作何籌辦。
所有彼處倉糧。
及呼蘭谷石。
可否足敷赈給。
或運何處米谷接濟之處。
着将軍傅森、詳悉酌議具奏。
○緩徵安徽壽州、宿州、鳳陽、臨淮、懷遠、虹縣、靈璧、鳳台、阜陽、颍上、泗州、五河、等十二州縣。
鳳陽、鳳中、宿州、等三衛、水災、鳳台、颍上、蒙城、等三縣、雹災額賦。
赈貸饑民。
○以鑲藍旗蒙古副都統莫爾渾、為歸化城右翼副都統。
○旌表守正被戕之四川灌縣民曹金榮女曹氏。
○己醜。
禮部議準、四川學政蔣蔚疏稱酉陽一州僻處川東生童向赴重慶府考棚應試往返二千餘裡。
路險難行。
孤寒盤費維艱。
請照夔州、甯遠、二府之例。
歲科連考。
從之。
○庚寅。
谕、各省捐收監谷。
原欲廣為儲積。
以濟民生。
使倉儲日漸充裕。
且出有餘以備不足。
亦不似一時采買。
緻有谷貴之患。
乃州縣或恐折耗賠墊。
或恐有幹例議。
往往視為畏途。
每遇投捐之人。
故為刁難恐吓。
是以生俊畏葸不前。
又複多布浮議。
以搖惑上司之聽聞。
地方大吏、不思善于督率。
轉為其所愚。
即如湖廣總督鄂彌達、奏請監谷收銀。
并稱州縣畏懼黴爛。
難望其實力奉行。
是明知州縣有留難之弊。
不行查禁。
而為之遷就其說。
楚省為産米之鄉。
尚且如此。
又何怪他省之有名無實也。
夫捐谷乃利民之善舉。
但非州縣之所樂從。
即欲顧惜賠累。
亦當設法籌辦。
使不緻于黴變。
豈可聽其騰口阻格。
而明露姑息之意。
着各該督撫、實心整理。
嚴行申饬。
務将從前積習滌除。
使生俊樂從倉庾充實。
庶于民生實有裨益。
該部即通行各督撫知之。
○又谕、朕聞福建浦城關稅。
從前題定額徵銀二千七百餘兩。
後于乾隆三年、更定稅則。
委員監收一年。
以為定額。
缺少銀五百四兩零。
嗣後連年短徵。
蓋因該關夫腳難于雇覓。
以緻商貨稀少。
經徵各員、無力墊補。
遂成懸欠。
着将此項稅銀五百四兩零。
加恩豁除。
令其盡收盡解。
其乾隆三年以後。
節年缺額銀兩。
一并加恩。
免其賠解。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委送戰船到津之參将、向來俱照豫行保舉例、注冊升用。
今福建督标水師營參将劉使、送船到津。
該部帶領引見。
朕看其人平常。
未必能勝副将之任。
爾等可寄信與馬爾泰。
令其将該員平日居官如何之處。
據實奏聞。
尋奏、劉使于水師船務。
雖素稱熟練。
然年力衰邁。
恐不能勝副将之任。
得旨、如此則不可以副将題補。
若彼俸次應升。
亦宜聲明摺奏。
○又谕、前據張廣泗奏稱、奸民夏長榮、謀為不法一案。
其微露逆迹之時。
有黔省兵丁王燕、陸士湛、深知信息。
乃更改名姓。
詭為投順。
騙得僞劄。
禀明該管千總拏獲王燕等此事可嘉。
着寄信與張廣泗。
應加提拔獎賞。
以示鼓勵。
○又谕、前有湖北麻城縣民人雷響來、在刑部出首李開花夥黨。
聚集四川、謀為不法一案。
刑部已密行川省。
确查虛實辦理。
爾等可密寄信與慶複、紀山、令其悉心根究。
固不可株連無辜。
亦不可聽地方官希圖省事。
有意寝息。
緻留後患。
○辛卯。
戶部議準、盛京戶部侍郎雙喜奏稱、盛京内倉、每年額徵地米。
不敷支放。
查遼陽、開原、廣甯、三城地米。
徵額甚多。
除支給俸米等項外。
餘米聽各城酌量存粜。
原非額貯之款。
請将三城地畝、就近各移三萬晌。
赴内倉交納地米二千三百餘石備用。
從之。
○又議準、禦史範廷楷奏稱、直省各屬地丁錢糧。
向例遇蠲免之年。
仍收耗銀。
以資辦公。
但經徵之員。
因耗銀非正項可比。
任意多收。
查舊例徵收正項錢糧。
聽民自封投櫃。
兼委佐貳、教官、等監收監拆。
該管上司。
仍不時稽察。
今徵收耗銀。
亦應照例辦理。
從之。
○又議準、山東巡撫喀爾吉善疏稱、濟甯、膠州、甯海、平度、鄒縣、汶上、單縣、武城、曹縣、郓城、諸城、掖縣、濰縣、高密、即墨、蓬萊、黃縣、福山、栖霞、招遠、萊陽、文登、等二十二州縣。
臨清衛、前因倉儲充裕。
未經議請捐收監谷。
近年陸續借粜。
額貯不敷。
請酌定額捐谷十二萬石。
令各處生俊、即在本籍投捐。
其應捐銀谷數目。
悉照東省減二收捐、及本折兼收之例辦理。
至曲阜等處、原經議有捐額。
停止未行。
請仍同濟甯等處一例收捐。
從之。
○又議準、署河東鹽政衆神保覆奏、山西、陝西、河南、三省。
行銷河東引鹽。
山西、陝西、兩處秤鬥兼用。
河南止用觔秤。
向系地方官與商民按照秤鬥銀錢。
酌量售銷。
并未議定價報部。
相沿行之甚便。
即可久遠遵守。
毋庸另議貴賤兩價。
以滋紛擾。
至靈寶縣監價。
商人現請量減銷賣。
亦應着為定例。
并請減每年公費雜項銀六百八十餘兩。
以補商利。
從之。
○禮部議準、福建巡撫周學健疏稱、閩省正音書院。
原為教習閩人通曉官音而設。
但閩省士民甚多。
一館之内。
止可容十餘人。
正音固難遍及。
況教習多年。
鄉音仍舊。
徒為虛糜帑項。
請裁四門正音書院。
責令州縣教職、實力勸導。
俾通曉官音。
從之。
○兵部等部議覆、湖北巡撫晏斯盛奏稱、各處在配軍流人犯。
向交地保收管。
該犯與牌甲錯處。
每至誘惑善良。
且挾制地保。
苛求無狀。
請嗣後各省收到軍犯。
除老病廢疾。
仍歸原配各州縣、收入養濟院外。
其餘即于通省府、廳、州、縣、佐雜、各衙門。
勻派當差。
日給口糧。
應如所請。
至所稱軍犯止照省分充配。
不必限定州縣。
免緻多寡參差。
查充軍例有五等。
道裡遠近不一。
若苐照省分遣發。
恐起趨避之漸。
請照軍犯應遣府分。
轉行該處督撫、于該府所屬州縣。
核明裡數。
勻撥充役。
從之。
○刑部議覆、江蘇巡撫陳大受奏稱、民人錢永興、毆死胞兄錢永生、應拟斬決。
但錢永興、家無次丁。
援例、請留承祀等語。
查錢永興、雖因被兄趕毆。
情急格擋。
然呈兇肆毆多傷殒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