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銮輿後。
趕緊回署。
沿途察看近日情形。
自七月後兩次得雨。
晚禾秋成可望。
兼之平粜。
糧價漸減。
得旨。
看此情形。
自熱河至張三營。
現有平粜。
小民得以接濟。
而随行衆人。
亦可免昂價食米之患。
且兩次得雨。
晚田可望薄收。
是無可辦之事矣。
朕所慮者。
兩間房、至要亭一帶。
經過時見晚田将萎。
恐得雨亦無及。
似應即為平粜。
以安民心。
汝應即回古北口查辦為妥。
此處之事。
交恒文可也。
○又奏、臣遵旨即回古北。
酌辦平粜。
查自密雲以至古北。
相隔百裡。
應分三處出粜。
令設密雲一處。
再于要亭相去八裡之石匣城、設立一處。
古北城設立一處。
至兩間房、去古北甚近。
且民戶亦屬無多。
即令赴古北籴買。
其無力貧民。
不能籴買者。
地方官業巳請赈。
不須借給。
得旨。
所奏俱悉。
○又奏、臣前因熱河停止平粜。
随照會熱河道富勒赫、确查是否可停。
今據覆稱、該處停粜後。
米價未增。
且秋成不遠。
無須再粜。
至密雲古北一帶。
将來新谷登場。
糧價日減。
其平粜亦可停止。
得旨。
所奏俱悉。
朕至宣化。
将閱鎮标武備。
汝等其豫為料理。
○署兩江總督協辦河務尹繼善奏。
黃河南岸陳家浦堤工。
因秋汛漫溢。
坐蟄堤身。
淹損民居、兵舍、糧田、灘地、蘆蕩、鹽場、約數十處。
現已查明赈恤。
仍俟水退後。
助給蓋屋銀兩。
再上江之鳳、颍、泗、下江之淮、徐、海、夏秋兩被水災。
均經先後具奏。
旋于七月半後。
黃水盛長。
下江之山陽、清河、安東、桃源、海州、沭陽、銅山、蕭縣、砀山、沛縣、邳州、宿遷、睢甯、等州縣、沿河低窪地畝。
續被水淹。
其上江鳳、颍、等屬。
亦因七月内淮河泛漲。
前經被災之鳳陽、懷遠、鳳台、虹縣、宿州、靈璧、臨淮、阜陽、颍上、泗州、等州縣、秋田又被淹浸。
更有前未被災之合肥、亳州、霍邱、太和、廣德、建平、滁州、全椒、和州、含山、等處。
亦被災輕重不等。
臣與兩撫臣委員确勘。
分别赈撫。
得旨。
所奏俱悉。
一切赈恤之務。
應竭力綢缪。
督率屬員。
加意妥協為之。
○又奏、海洋内島嶼甚多。
巡哨必須周密。
查下江之蘇、松、均系邊海要區。
而崇明尤為全省門戶。
自崇明出高廖二嘴。
即為外洋。
大羊山屹峙于中。
其北則小羊山。
為江浙兩省分轄之處。
每年派撥弁兵。
坐駕戰船。
春秋兩次出巡。
立法已備。
然出口之高廖二嘴。
名曰彙頭。
距崇明三百餘裡。
暗伏水中。
極稱危險。
兼之風信不常。
将弁畏難規避。
未免停泊日多。
請嗣後出哨船隻。
如遇有異常飓逆。
自不得不守口停泊。
倘風信本順。
而将弁任意偷安。
巡查不力者。
即行嚴參。
再小羊山地方。
江浙兩省商船漁船。
盡泊于此。
在山岙之下。
搭蓋蘆篷。
其中奸良莫辨。
而巡洋鳥船。
因船大身重。
不能收泊岙内。
惟寄碇半洋。
遙望而返。
稽查究未親切。
應另設小哨船二隻。
挑選弁兵。
前往小羊山駐泊。
常川在彼。
彈壓商漁等船。
遇搶奪情事。
嚴拏解究。
探知某山某岙有奸匪形迹。
即密報巡哨将備、協力搜擒。
俟秋底滿哨。
漁船進口。
官兵一并徹回。
得旨。
立法固屬周密。
行之則仍須實力耳。
○江蘇巡撫陳大受奏。
下江淮、徐、海、三屬。
因六七月間。
雨大水漲。
各州縣秋禾被淹。
現在撫恤貧民。
酌借耔種。
并設法宣洩。
以便布種二麥。
其有夏災地畝。
複被秋災者。
除夏災已經撫恤外。
今再撫恤一月。
得旨。
此事早應奏聞。
何遲至今日耶。
一切料理。
須加意為之。
務期。
妥協無虞。
汝方可起身來京陛見。
至今年被災光景。
較之七年、究竟如何。
速奏、以慰朕懷。
○又奏、江蘇各屬倉貯。
原額多不敷數。
雖現在準到部咨。
停止采買。
但本年夏秋二季。
被災各州縣、赈貸平粜。
動用米谷甚多。
若再停買補。
倉儲更多缺額。
請仍将存貯平粜價銀。
陸續酌買。
得旨。
是。
應因時辦理者。
○漕運總督顧琮奏。
阜甯縣陳家浦漫工處所。
臣前往查勘。
地在雲梯關迤下五十餘裡。
黃河尾闾。
逼近海口。
而陳家浦以下十餘裡。
向無堤工。
多系蘆葦蕩地。
每黃河漲發。
任其散溢。
至老灘高阜之處。
不能漫越。
仍複入河歸海。
本年黃水過大。
以緻漫堤過水。
約有百十餘丈之多。
若仍在此處堵閉。
是與水争地。
費多益少。
臣與河臣白鐘山、相度情形應于上首遠築遙堤。
直接老灘高處。
以束水勢。
力半功倍。
現在口門已經挂淤。
俟水落後河臣即行妥辦具奏。
得旨。
汝可謂勤勞王事者矣。
所奏俱悉。
○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奏。
今歲淮安各屬。
被水成災。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