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等七州。
地方遼闊。
營汛星散。
其将弁、兵丁、軍容、器械、恐不能一律整饬。
臣拟親往各處巡查。
即據實奏聞。
分别勸懲。
得旨。
是當行者。
尚須為之以實。
○川陝總督公慶複奏。
臣于八月行至川省。
與撫提諸臣、籌辦瞻對軍務。
查上下瞻對、其始雖同縱屬為盜。
但上瞻對應襲肯朱、年未及歲。
聞兵進剿。
親自繳印投誠。
并泣訴伊叔四朗、謀奪土職。
願為官兵引路進攻。
即其屬下不為實心出力。
應止誅其屬下之頑梗者。
而肯朱可從寬宥。
至下瞻對班滾、與上瞻對賊首四朗、勾通交接。
不獻贓賊。
情罪較重。
然果親出投誠。
亦可暫緩其死。
先令獻出各案贓賊。
有應正法者。
即在軍前正法。
再令繳出各寨軍器。
然後酌議安置。
倘敢抗違如故。
盡行剿滅。
得旨。
所奏俱悉。
獻贓彼蓋不難。
設詭指數人。
以為首犯。
即使在軍前正法。
将來徹兵之後。
保其不再生事耶。
朕以為即使彼誠心悔過。
縱赦其死。
宜趁此兵力。
遷之他處。
使土地不為伊有。
方為永逸之計。
卿等以為何如。
○又奏、臣前月自陝赴川。
行至寶雞。
大雨竟夜。
渭河漲溢。
淹損秋田。
臣恐附近各州縣、窪地被澇。
當即委員分路查勘。
旋據臨河之扶風、岐山、郿縣、武功、長武、興平、富平、盩厔、三原、渭南、長安、并甘省之隴西、永昌、碾伯、漳縣、甯遠、禮縣、山丹、伏羌、等州縣、陸續詳報被水情形。
俱經劄緻陝甘撫臣等、酌辦赈恤事宜。
至臣入川。
察看風土。
實為樂郊。
但五方雜處。
奸宄所在多有。
臣饬地方官嚴密查拏。
得旨。
所奏俱悉。
卿乃一路福星。
其所設施。
自必井井有條也。
○陝西巡撫陳宏謀奏。
陝省渭南、麟遊、郃陽、延長、延川、宜川、甘泉、中部、洛川、宜君、等十縣、秋禾被雹損傷。
現饬先行借給口糧。
成災者另為辦理。
但被雹尚屬一隅。
通縣田禾暢茂。
得旨。
欣慰覽之。
又批、慶複摺奏、扶風等州縣有被水者。
何未奏耶。
○甘肅巡撫黃廷桂奏。
肅州鎮标各營饷銀。
向例按季赴蘭州關領。
往返四千餘裡。
耗費甚多。
請照安西之例。
并作兩季兼支。
但豫領之項。
未便并給兵丁。
緻滋濫用。
請就近貯肅州道庫。
屆期散給。
得旨。
可行者。
知道了。
○署四川提督李質粹奏。
臣于七月初八日。
自川省起程。
進剿瞻對。
二十六日、行抵東俄洛地方。
總統建昌鎮總兵袁士弼、及各路漢土官兵。
亦先後齊集。
随議分作三路前進。
南路、由裡塘、以抵邊多等處。
系夔州協副将馬良柱、統領。
北路、由甘孜、以抵阿斯等處。
系松潘鎮總兵宋宗璋、統領。
中路、由沙普隆、以抵日裡等處。
系總統建昌鎮總兵袁士弼、統領。
臣駐劄東俄洛。
在裡塘、沙普隆、兩路适中之地。
離甘孜亦不甚遠。
均可調度策應。
得旨。
瞻對若铤而走險。
舍準噶爾無可投。
此處宜加意防之。
并告之慶複、紀山、及李繩武等。
○兩廣總督策楞奏。
粵東廣、惠、潮、肇、高、等府、及羅定一州。
例有渡船稅銀。
前任督臣那蘇圖、奏請豁除。
經部議駁。
今禦史趙肇洙、複請查照原奏免徵。
奉旨令臣議奏。
臣查各屬濱河地方。
義渡官渡。
原無索錢之事。
而前項稅銀、乃出于銀貨往來之大河船。
蓋緣此等船隻充當之時。
例取身家殷實甘結。
凡各鎮小本鋪家。
用銀置貨。
類皆托其代買。
孤身客販。
無力雇船者。
亦附搭行走。
伊等停泊開趁之處。
皆有一定馬頭。
官為稽查。
以免船戶偷竊之慮。
故按戶給帖。
令輸稅銀。
若一經議革。
恐船隻散漫無稽。
沿途偷竊疎虞。
轉非行旅之便。
請仍照戶部原議遵行。
得旨。
着照所議行。
該部知道。
○又奏、西省各邊。
綿亘千有餘裡。
其間汛地、左江鎮統轄居多。
該鎮總兵楊剛、辦事雖為明白。
然每思立功塞外。
恐緻妄生邊釁。
似應量為調用。
再簡老成持重之員。
鎮守其地。
得旨。
所奏是。
彼亦奏請陛見來京。
待朕酌量。
○新授廣州将軍錫特庫、具摺謝恩。
得旨。
覽。
一切效法策楞為之。
○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奏。
逆匪夏如春、供出在川夥犯八十餘名。
據川省咨稱、先後緝獲多人。
然互相狡賴。
多不承認。
臣查事關逆案。
固不可拖累無辜。
亦未便任其漏網。
應将該犯等、移解來黔。
以憑質審。
得旨。
所見甚是。
亦應速結。
以快人心而靖惡習。
○貴州威甯鎮總兵曾長治奏、威甯州地方。
自夏徂秋。
雨水沾足。
年谷可望豐收。
民情亦甚安貼。
得旨。
覽奏欣慰。
太平之時。
莫懈武備。
尤汝等所宜留心也。
卷之二百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