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
此次進口。
路過昌平。
應如何遣官緻祭之處。
着該部查例具奏。
尋議、遣大臣各一人。
前往明代十二陵緻祭。
○又谕、據尹繼善奏、黃河南岸阜甯縣陳家浦堤工。
因七月内水勢陡長。
大溜直射堤根。
坐蟄二十餘丈。
漫淹官莊、民地、廟灣、場竈。
所有被災兵民竈丁。
現在撫恤。
又銅山、蕭縣、等處沿河窪地。
均有被水之處。
再上江之鳳、颍、等屬、亦因雨水稍多。
淮河泛漲。
宿州、鳳陽、等州縣、秋田被淹。
輕重不等。
其乏食貧民。
先行撫恤一月。
俟勘明成災分數。
分别辦理等語。
上下兩江被災各屬。
乏食貧民。
深可廑念。
該督撫其善體朕心。
加意撫恤。
以拯災黎。
務俾安輯。
此時正當開徵之期。
着即将被災各州縣、所有應徵各項錢糧。
暫緩徵輸。
俟查明按例辦理。
淮徐經七年被災之後。
雖極力赈恤。
恐元氣未複。
一應赈恤諸務。
着該督撫即速确查。
随地随時。
善為辦理。
無緻一夫失所。
轉瞬寒冬。
窮民内有室宇坍塌。
無所栖止者。
尤堪轸恤。
官給蓋屋銀兩。
未免不敷。
該督撫督率屬員。
加意妥協料理。
務令各有甯居。
以副朕深求民瘼之意。
朕思上江之鳳、颍、泗、下江之淮、徐、海、各屬。
瀕臨河湖。
屢遭水患。
自乾隆七年異漲之後。
朕特遣大臣、會同督河諸臣、通盤籌畫。
不惜帑金。
次第修舉。
為奠安民生之計。
意謂數年之内。
可保無虞。
乃尹繼善等、并未有所設施。
緻令今歲複遭水患。
甚非倚任之意。
若此番辦理災赈事宜。
更不悉心妥協。
則咎有攸歸矣。
該部即遵谕饬行。
○又谕、據巡撫喀爾吉善奏、濟甯、魚台、滕縣、峄縣、郯城、臨清衛、海豐、七州縣衛、偶被偏災。
現在查明赈恤。
所需赈糧。
如倉貯不敷。
就近撥濟。
再有不足。
銀谷兼赈。
每谷一石、照例折銀五錢等語。
朕思被災之地。
谷價必昂。
災民所領折價。
恐或不敷買食。
着于舊例每石五錢之外。
再增一錢折給。
俾得從容購買。
以示朕加惠災黎之意。
該部即遵谕速行。
○是日上行圍于古哲諾爾。
駐跸。
○癸酉。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大學士等議覆、雲南總督張允随奏稱。
滇屬猛緬休緻土司奉廷徵、與承襲之次子奉欽诏等、在伊所管境内。
肆意苛虐。
又勾通緬莽。
潛蓄異圖。
現據猛緬五十村寨土民波岩遮耐等、呈請改土歸流。
似應俯順民情。
改設流官等語。
查土司奉廷徵父子。
虐民藐法。
自不可仍令。
保有土宇。
但荒遠苗民。
性情難馴。
恐改流之後。
或有管轄不便之處勢必又議更張。
轉非慎重邊防之意。
應令該督、就彼地情形。
悉心體訪。
查明該土司族内、有無為衆信服之人。
可以承襲土官。
抑或必應改設。
始足撫輯遠民。
務須逐一酌量具奏。
俟到日再行定議。
從之。
○戶部議準、浙江巡撫常安疏稱、海甯縣許村場、分給民三、竈七、新漲地畝。
于乾隆六年、被潮沖決。
租銀無可着追。
請自乾隆六年為始。
俱予豁免。
從之。
○浙江巡撫常安疏報、鎮海、象山、太平、樂清、青田、松陽、定海、平陽、麗水、常山、西安、等十一縣、乾隆九年、墾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