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荒缺民、竈、屯、田、地、山、蕩、一百五十九頃三十六畝有奇。
招回人丁二百七十八口。
是日上行圍于塔奔陁羅海。
駐跸。
○甲戌。
上駐跸烏蘭諾爾。
○乙亥。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内務府奏、被災官莊坐落地方。
永清、新城、固安、霸州、涞水、易州、青縣、交河、東安、武清、天津、定興、懷柔、宛平、大興、等州縣、俱有被旱被雹之處。
以上各州縣、從前那蘇圖、兩次奏報被災摺内。
未經奏及。
或系地方官尚未詳報。
或系另有籌辦之處。
抑或出于莊頭等之捏報乎。
可寄信詢問。
向來内務府派員查勘。
祇屬具文。
朕思查辦災荒。
全在地方有司。
其莊頭等所報實與不實。
該州縣官、果能确查與否。
着那蘇圖、留心稽察。
據實奏聞。
尋奏、直隸官莊地畝。
皆與民地毗連。
如果官莊被災。
例應報明。
地方官。
确查分數詳報。
由臣衙門移咨戶部。
轉咨内務府。
委員會同地方官查辦。
倘官莊所報不實。
地方官必不敢為轉詳。
今内務府奏報各州縣官莊被旱被雹之處。
内除東安、懷柔、二縣、未經報旱外。
其永清等十三州縣、夏麥被旱歉收。
經前督臣題報在案。
又永清、天津、二縣、七月内有被雹村莊。
亦據布政使詳明酌借耔種在案。
至各處秋禾。
并未被旱。
是以臣兩次報。
災摺内。
亦未奏及。
官莊所報。
想系二麥而非秋禾。
但東安、懷柔、本年麥收。
約計六七分不等。
并無民地官莊題報旱災之案。
查官莊既由地方官勘報。
自應詳加查核。
不可稍有草率。
臣嗣後益當留心稽察。
以杜捏飾。
得旨。
此事内務府尚未派員往察。
卿可于内務府司員察辦時。
令有司體察有無情弊。
據實奏聞可也。
○又谕、此次入哨。
自圍場至張家口、安設台站。
俱用獨石口、張家口、兩處驿站官員所管馬匹。
伊等俱各早為豫備。
馳遞本報無誤。
辦理甚屬妥協。
所有管理獨石口、驿站郎中阿拉蔔坦、張家口驿站員外郎長興、俱着以應升之缺記名。
○又谕、此次随圍兵丁一千八百名。
内有常随排行之兵丁三百名。
每人賞銀四兩。
其餘兵丁一千五百名。
及墨爾根上行走兵丁七十二名。
每人賞銀三兩。
常在卡守護兵丁一千一百十五名。
每人賞銀四兩。
至在哈瑪爾行走之策淩達什、及達什琳沁等、三十二人。
俱賞官緞一匹。
○戶部議準、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疏稱。
黔省丹江所屬濟川地方。
出産鉛礦。
可以開采。
請照例二八抽課。
變價解部。
至挂丁等處。
僻處苗地。
雜徑甚多。
請添設巡役稽查。
其人役工食等項。
照例支給。
從之。
○兵部等部議準、鑲白旗漢軍都統永興奏稱。
八旗另戶丁壯。
該管各官、及領催、族長等、必須嚴加約束。
近查各旗、因瘋痰閉汗、走失迷蹤者。
一年之内。
多至一百四五十人。
緝獲者甚少。
請嗣後八旗因病逃失之人。
如一年内不能拏獲者。
将該管都統、副都統、參佐領、骁騎校、及領催、族長等、照外省駐防逃人之例。
分别處分。
或實系逃走。
捏稱患病迷失者。
将該管各官。
照新定督捕例議處。
至逃失人等、所過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