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亦有頭緒。
所有捐款。
自應停止。
或外省尚有赴京投捐者。
遽令中阻。
恐有未便。
其如何定限停止之處。
着大學士會同該部定議具奏。
○戶部等部遵旨會議、湖廣總督鄂彌達等奏、湖南城步、綏甯、新辟苗疆。
設立長安營。
續辦善後各事宜。
一、長安營歲需兵米。
初議令靖州、并所屬之會同、通道、二縣。
領銀買運臨口。
交理猺州判、分運長安大營。
交收散給。
今查老寨汛塘、去長安城。
往返百二十餘裡。
領米維艱。
臨口至長安大營、九十裡。
自臨口抵老寨汛塘。
亦九十裡。
遠近相當。
運費無增。
請将老寨汛塘弁兵、歲需月米。
即令靖州理猺州判。
按數分運該汛。
建倉貯放。
其臨口抵老寨運道。
如流溪、至木腳小路。
暨地窰、木鬧口、栗樹坳、涼水井、三十六峰、平溪、等處。
均請開修。
一、靖州州判。
歲支養廉銀二百兩。
現當承辦軍糧。
事冗費繁。
請增給銀一百兩。
看倉押運。
添設民壯四名。
每名歲給工食銀六兩。
修理器械銀一兩。
盤量兵米。
添設鬥級一名。
每年給工食銀六兩。
一、移駐雙江巡檢。
原設皂隸二名。
弓兵十名。
不敷差緝。
請添弓兵四名。
民壯八名。
一、苗猺俗悍。
宜令漸知禮義。
請于城綏、九峝、并青坡司猺寨等處。
各設義學。
延文行兼優生員教讀。
廪饩、照永綏例。
歲給銀十六兩。
館舍、将各寨絕産房屋撥給。
一、文武官弁兵役。
巡查新疆借宿苗房。
恐滋擾累。
絕産房屋。
除撥義學館舍外。
尚有空存。
将枕近路旁者。
酌改公所。
餘房估計變價充公。
均應如所奏辦理。
其請增靖州州判養廉之處。
應無庸議。
雙江巡檢衙門。
添設弓兵、民壯、共十二名。
為數過多。
未免糜冗。
應令酌減。
從之。
○以故四川中渣壩土百戶唵中之子勞丁、拉哩土百戶多結朋錯之子曲仲紮什、襲職。
貴州楊義長官司金玉故子幼。
以其弟金坪、代理土務。
○加赈河南商邱、鹿邑、夏邑、永城、柘城、等五縣。
本年水災饑民。
○己酉。
上禦洞明堂。
勾到奉天、福建、陝西、情實罪犯。
停決奉天斬犯一人。
絞犯二人。
福建斬犯三人。
絞犯四人。
陝西斬犯二人。
絞犯二人。
餘七十二人予勾。
○谕、淮揚之串場等河。
于今年冬底、築壩挑浚。
鹽舟不能行走。
其丙寅新綱引鹽。
應豫先趕運四十萬引。
以資分發接濟、第各商既有額辦之引。
又有趕運之鹽。
一時完課。
未免竭蹷。
着加恩将豫運新鹽。
其請單呈綱。
兩次應納錢糧。
俱緩至加觔時。
一并完納。
再該商等豫運鹽觔堆積垣所。
不無鹵耗。
着照乾隆二年之例。
凡本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前到所新鹽。
每引加耗二十斤。
俾商力得以纾徐。
該部即行文該鹽政知之。
○又谕、朕覽禦史馮元欽所奏。
甚屬纰缪。
國家經理庶政。
事貴持平。
廷臣集議自宜一秉公心。
各屏偏私。
然亦無取于一倡百和。
諾諾唯唯。
故即偶有參差。
适成公正。
至于刑名案件。
法司會拟。
更宜再三詳慎。
公同參核。
以求情理之當。
或所見不同。
正不妨彼此商确。
歸于平允。
間有立意各殊。
兩議具奏者。
朕則擇其善者而從之。
若有負氣相争。
立言失體者。
朕必加以申饬。
乃馮元欽奏稱、部臣剖白之言。
近于诋诃。
尚憶張照為尚書時。
于議稿中。
偶有一二逞其筆鋒迅利。
失當過中之語。
朕曾訓誡之近則無是也。
至稱各持是非。
竟成水火分門别戶。
俨然敵雠。
不可不防其弊等語。
在馮元欽之意以為防微杜漸。
而不知伊正蹈分門别戶之見。
故不覺輕出其口。
将來若有黨同伐異之事。
即自此語開之也。
馮元欽、着嚴饬行。
朕以廣開言路為心。
故寬待言官。
以收進言之益。
而伊等遂恃朕之不加譴責。
漸無忌憚。
試問近日台谏諸臣。
誠心獻替。
有裨于政治者幾人哉朕留心察其隐微。
處心積慮。
總不出名利二途。
即偶有建白者。
亦并非為國為民。
思盡言官之職。
不過博取虛譽。
冀朕之賞識。
加以升遷外用。
多得養廉耳。
即如謝濟世、當日于皇考時。
竊戆直之名。
及複為禦史。
則以養母為辭。
懇請外用。
甫到道員之任。
即請加增養廉。
操守耿介者。
固如是乎。
吳炜、為禦史時。
曾以河務參劾高斌。
及朕用伊為口北道。
伊畏首畏尾之意。
甚覺卑鄙。
朕谕之曰。
高斌斷不存此意見。
若存此意見。
亦不成其為高斌矣。
汝若因此與高斌抵牾。
則過又在汝矣。
莫謂高斌不能執法也。
及朕今年巡幸宣化。
召伊進見。
因谕之曰。
汝在任能受此荒涼否。
謂其南人、或不習于邊地也。
伊乃奏稱、臣每年有養廉二千兩。
甚覺豐足矣。
是其志量。
乃不過沾沾于利祿耳。
則迹其向之敢言。
果出何心耶。
李慎修、自負鲠直。
不知者亦以是稱之。
有人言其色厲而内荏。
其鲠直乃緻飾于外。
以為欺世盜名計耳。
非真鲠直也。
朕初不深信。
及用為禦史。
其所陳奏。
皆膠執不通之說。
無一可見之施行。
且有荒悖過甚者。
朕降旨訓饬。
宥其狂瞽。
仍用為外道。
以觀其後效。
伊請訓之時。
頓改為委靡巽順。
以保全此監司之職。
不複作谠直之象。
設其鲠直性成。
如古人之願留台中。
以盡言職可也。
是其志亦祇在溫飽。
朕始信人言之不謬耳。
昔司馬光論台谏之官。
其汲汲于名者。
則深戒之。
是沽名且大不可。
況惟利是圖乎。
彼三人者。
頗負一時之名。
而在俦人中。
伊亦岸然自異。
乃志趣卑陋若此。
全不知聖人謀道不謀食之訓。
何況其下焉者乎。
爰因馮元欽之奏。
頒發此旨。
俾言路諸臣各加警惕。
痛洗從前陋習。
以副朕期望之意馮元欽摺并發。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稱、近日民驕之處有二。
一在工程。
一在赈濟。
赴工者、領帑到手。
私自潛逃。
望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