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不得鬨堂鬧市此等之事。
多由地方官辦理未善。
即如工程一事。
有種無賴之徒。
平時串通胥吏。
遇有興修。
謀為包攬。
又或蠹役自領帑金。
捏名包作。
地方官利其省便。
遂不加深求。
一經發帑。
轉手花銷。
迨動工之時。
拮據莫措。
遂不得不為逃避之計。
亦或有不肖工員。
雖零星雇募。
按名發銀。
而土方、則以廣為狹。
挑挖、則以深為淺。
論價則是。
計工則非。
及民力不支。
大工弗集。
則曲飾其說。
以為民驕之故。
又如散赈一事。
被災之始。
或大吏踏勘。
冀邀聲譽。
每至以必不可得之數。
虛為慰藉。
愚民無知。
信為實然。
迨地方按例查辦。
絕不如前。
而鬨鬧之端起。
又或被災已重。
待哺甚急。
有司不能即時申報。
以緻民情惶怖。
而鬨鬧之端亦起。
又或有司防範未周。
徒役刁難。
民鮮實獲。
吏多中飽。
及至倉猝。
不能鎮撫。
則亦曲飾其說。
以為民驕之故等語。
現在各省。
民情安貼。
稍加恩惠。
俱知感戴。
細察情形。
此時尚無驕縱氣象。
間有一二鬨鬧之處。
或系地方官辦理未善。
以緻釀成事端。
如奏内所稱、諸弊種種。
亦未可定。
各督撫等身任封疆。
有教養斯民之責。
平日自當留心化導。
遇有工赈等事。
更須訓饬屬員。
妥協料理。
務使諸弊悉除。
民情帖服。
方不負朕愛養黎元之意。
今既有人陳奏及此。
爾等可寄信與各督撫。
令其知之。
○工部等部議準、湖北巡撫晏斯盛疏稱、武昌省城坍塌。
上年曾題估修。
嗣因積雨、坍塌更多。
請于原估外。
續加确估興修。
從之。
○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福十寶、以老病乞休。
得旨。
福十寶、着以原品休緻。
該部知道。
○庚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詣安佑宮行禮。
○谕、今年直隸宣化所屬等處。
被旱歉收。
朕谕該督多方籌畫。
加意撫綏。
目今赈務。
已有頭緒。
諒貧民不緻失所。
但恐宣化附近州縣。
所貯米谷。
未必處處充裕。
可以派撥濟用。
來歲青黃不接之時。
或緻米糧不敷。
此時應當計及。
着将通倉米撥五萬石。
聽該督那蘇圖、酌量分派、于缺米州縣存貯。
以為備用。
該部即遵谕行。
○吏部右侍郎蔣溥奏、湖南舵杆洲工程。
前經會勘。
将歲修無益之處奏明。
近奉旨詢問。
複将不必修理情形面奏。
但已成之功。
不可任其頹廢。
應令該督撫、饬嶽州府同知。
留心保護。
并查防湖濱不肖之徒。
偷竊物料。
得旨。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辛亥。
上禦洞明堂勾到江西、浙江、湖廣、情實罪犯。
停決江西斬犯三人。
絞犯一人。
浙江斬犯二人。
絞犯五人。
湖廣斬犯五人。
絞犯二人。
餘八十五人予勾。
○谕、通政司事務簡少。
官員過多。
可酌量裁減一二員。
尋議、漢右通政二缺。
請裁汰一缺。
從之。
○戶部議準、湖廣總督鄂彌達等疏稱、乾隆八年。
增賞湖南長安營兵眷米。
系武岡、綏甯、二州縣。
分領辦碾。
武岡交城步縣轉運。
綏甯徑運長安。
武岡州城。
至城步縣城。
一百二十裡。
道途平坦。
每夫負米五鬥。
城步縣城。
至扶城二十裡。
山路次難。
每夫負米四鬥。
扶城由老寨抵長安、一百裡。
與綏甯徑運長安、一百三十裡。
均屬山路最難。
每夫負米三鬥。
其城步縣接運米石。
除截留散給老寨。
餘應運大營者。
請一并存留老寨。
建倉貯放。
運夫腳價。
原題照軍需例、六十裡為一站。
每站一夫、給工銀六分。
回費銀三分。
食米一升。
按時價折給。
歲運眷米。
視辦理軍需有間。
請自本年秋季始。
每站一夫、給工銀五分五厘。
回費銀二分五厘。
食米一升。
折給銀一分。
從之。
○工部等部議準、湖廣總督鄂彌達等疏稱、芷江縣因建衙署、教場、演武廳等項。
價買民田八畝有奇。
額賦應予開除。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長垣縣民張能妻、蘇氏。
○壬子上禦洞明堂。
勾到江蘇、安徽、情實罪犯。
停決江蘇斬犯五人。
絞犯二人。
安徽斬犯一人。
絞犯五人。
餘六十九人予勾。
○工部議準、江蘇巡撫陳大受疏稱、寶山縣屬之月浦塘、顧隆浜、地方險要。
向無坦坡之處。
本年夏間。
俱被風浪沖卸。
請增築石壩坦坡。
從之。
○癸醜。
上詣安佑宮行禮。
○戶部議準、江西巡撫塞楞額疏稱、上年玉山縣、夏禾被旱田、勘共九十六頃有奇。
成災七八分不等。
且系山鄉砂土。
得雨後、雖補種雜糧。
收成歉薄。
所有應蠲糧銀。
請即照秋災蠲免。
得旨。
依議速行。
○兵部議覆、青州将軍伯欽拜奏稱、山海關等處逃兵。
該專管兼轄之員。
部定罰俸例。
應請酌量變通。
查山海關、熱河、古北口、張家口、天津小八城等處。
俱系沿邊關隘。
上年以來。
逃兵過多。
是以議令嗣後逃兵自首者。
免罪、發回原處當差。
失察之佐領、防禦、骁騎校、照綠旗營兵私逃例。
罰俸一年。
兼轄之協領、參領、城守尉、防守尉、總管、副總管等罰俸六個月。
本年七月内。
奉旨允行。
今該将軍以滿洲官員。
惟倚俸資生。
與綠旗官員。
俸外尚有薪蔬等項者不同。
請一年内。
兵丁逃至五名。
将專管之佐領、防禦、骁騎校、罰俸六個月。
至十名、兼轄之協領。
罰俸六個月。
至二十名、将軍、副都統、罰俸三個月。
未免過寬。
請嗣後逃兵自首者。
銷逃免罪。
仍發原處當差。
該管各官。
均免查議。
逃至三名者。
失察之佐領、防禦、骁騎校、罰俸一年。
至五名、協領、參領、罰俸六個月。
至十名、将軍、副都統、罰俸三個月。
城守尉、總管、防守尉等。
照協領例處分。
并令各省駐防兵丁。
均如此例辦理。
從之。
卷之二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