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年。
乙醜。
十月。
甲寅。
以鎮國将軍富爾松阿、為鑲黃旗滿洲副都統。
○乙卯。
上奉皇太後還宮。
○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戶部議準、甘肅巡撫黃廷桂奏稱、徽縣大門、江洛、等鎮。
額徵屯糧一千九百二十六石有奇。
每年搭支文縣營兵糧、一百二十餘石。
餘于大門鎮、建倉收貯。
嗣因廒座不敷。
屯民情願賃房。
官收民守。
乾隆六年。
以文營兵關領不便。
部準免其在徽搭支本色。
屯糧益增。
現屆徵期。
無房可賃。
若令赴城交納。
盤費數倍額輸。
請照秦安縣、屯糧折徵例。
每石改徵銀六錢五分。
從之。
○禮部議準、四川學政蔣蔚奏稱、龍安、甯遠、雅州、等府。
及茂州所屬各縣。
地鄰番夷。
恐不肖生員。
藉稱遊學。
潛入苗疆生釁。
請嗣後邊庠文武生員。
遊學内地者。
呈明本學教官。
牒行州縣。
取具地鄰甘結。
詳準遵行。
仍令州縣注冊。
歸日銷案。
違者詳究。
已結報而教官不牒州縣。
州縣不轉詳學政者。
将該州縣教官。
分别參處。
從之。
○雲南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允随參奏、普洱鎮總兵崔善元。
誤保逆犯刁正彥子。
刁愠、刁先、在該鎮标充伍食糧。
及至脫逃。
複不加緊緝獲。
請革職留普。
勒限緝拏。
得旨、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尋谕。
崔善元着革職。
仍留原任。
勒限三年緝拏。
若能拏獲。
準其開複。
如逾限不獲。
兵部奏聞請旨。
○丙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今年陳家浦堤工沖決。
經大學士讷親、尚書高斌、議令仍照舊口堵築。
正堤必不可棄。
必使合龍。
方為鞏固。
朕已降旨。
交與該總河等辦理。
前據白鐘山奏稱。
過水之後。
旋即獻灘。
現在督率人夫。
圈堤堵築等語。
朕問高斌。
高斌以據奏圈堤堵築。
觀其情形。
則所築即系正堤。
白鐘山所辦是。
今覽白鐘山奏内。
又稱向裡圈築月堤一道。
将漫水之處。
全行包攝等語。
前奏系圈堤堵築。
今又奏稱圈築月堤。
不知伊系因築正堤。
再将月堤圈築。
以為施工之地耶。
抑或止築月堤。
竟舍正堤不築。
前後奏語。
不甚明晰。
爾等可寄信與白鐘山。
令其詳确奏聞。
并令繪圖粘簽呈覽。
尋奏。
陳家浦堤工。
前後沖刷二百餘丈。
該處逼近大溜。
勢甚湍急。
且海潮上湧。
難以施工。
因相度情形。
于西首舊堤。
向裡接築起。
直至東首舊堤止。
所築即系正堤。
并未另築月堤。
謹将奏語不明處。
繪圖粘簽呈覽。
再、該工雖經堵築堅實。
但河勢坐灣。
恐水長時、仍行汕刷。
請加築重堤一道。
得旨、所稱重堤。
可暫緩。
俟朕詳酌之。
○戶部議準、長蘆鹽政伊拉齊疏報、慶雲、鹽山、滄州、海豐、等四州縣。
嚴鎮、海豐、二場各竈地。
并海豐場、劉家莊等村淨竈地。
秋禾被旱。
除将被災貧竈。
與民一體撫恤。
淨竈戶口。
令場員安頓得所外。
仍饬确勘成災頃畝分數。
分别蠲緩。
得旨、依議速行。
○總理青海夷務副都統莽古赉奏、乾隆丙寅年。
川、陝甘、三省。
蠲免錢糧。
所有西甯屬之玉樹等族。
并暫隸西藏管轄納克書番衆。
應徵馬貢銀兩。
可否一體蠲免。
得旨、着一體蠲免。
該部知道。
○又奏、西甯番族内百長。
請照佐雜例。
賞戴金頂。
得旨、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調四川龍安府知府李炎、來京引見。
○丁巳。
谕曰。
殷紮納、着解護軍統領之任。
俟有蒙古副都統缺出。
具奏補授。
哈岱、着以都統銜、辦理正白旗護軍統領事務。
正紅旗蒙古都統員缺。
着提督保祝補授。
古北口提督員缺。
着熱河副都統瑪爾拜補授。
瑪爾拜員缺。
着索拜調補。
○戶部議準、福建巡撫周學健疏稱、南澳鎮标左營。
月需兵米。
前因該同知倉貯廈谷。
不敷借碾。
議歸诏安縣、動碾倉谷。
以為兵糧。
派收台粟歸補。
嗣南澳廳倉。
撥貯诏安縣監谷五千石。
該廳新舊貯谷。
已敷借碾。
且自台運澳。
較運诏、路直費省。
請嗣後月需兵米。
饬令台粟、竟運澳倉。
台運稍遲。
即借該廳倉儲。
俟運到歸還。
從之。
○戊午。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上年部覆史積琦條奏摺内。
經朕降旨。
令各省督撫。
将奉到教養事宜。
有無成效。
悉心條對。
今閱一載有餘。
而兩江、閩浙、川陝、兩廣、各總督。
福建、甘肅、四川、廣東、廣西、各巡撫。
俱未覆到。
可寄信令伊等作速覆奏。
○軍機大臣等議覆、川陝總督公慶複奏稱、四川啯噜子。
多系福建、廣東、湖廣、陝西、等省流棍入川。
前經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