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将着名渠魁。
盡法處治。
外來者、遞回原籍。
本省奸民。
責鄉保管束。
并咨鄰省。
凡赴川之人。
本省給照。
無照、阻回。
後仍有捏造姓名。
指稱依傍。
兩月之内。
來川者、多至三千餘名。
請嗣後搬眷入川之人。
由川省查覆。
實有親屬産業。
方許本地給照。
應如所請。
令于本地、呈明地方官。
移咨川省。
查明給照。
到日繳銷。
川省各官。
亦不得借端、将實有親屬産業之人。
不行查覆。
從之。
○戶部議準、雲南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允随疏請、動撥司庫地丁銀、一萬九千二百二十三兩。
并道庫收存米折銀、七千八百八十兩有奇。
饬員分領。
往黔、蜀、地方。
買米一萬四百二十八石。
以足昭通、大關、魯甸、永善、暨東川營、所屬木欺古汛等、兵米三年額數。
米價運腳。
有節省、一并買米交倉。
不敷、找給。
從之。
○禮部尚書任蘭枝、以老病乞休。
得旨、卿才品優長。
簡任秩宗。
正資料理。
覽奏以衰病求罷。
情詞懇切。
着以原品休緻。
該部知道。
○工部議準、湖南巡撫楊錫绂奏稱、長沙府屬之湘陰、益陽、二縣。
水利堤工。
向因長沙未設巡道。
歸嶽常澧道管理。
今湖南添設驿鹽道。
分巡長沙、寶慶、二府。
所有該二縣水利堤工。
應就近改歸長寶道管理。
從之。
○以左春坊左谕德興泰、少詹事雷鋐、充日講起居注官。
○旌表守正被戕之河南甯陵縣民品三妻、尚氏。
○己未。
準噶爾部人策零、及德蔔珠爾、率屬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豁免甘肅甯夏、甯朔、平羅、并已裁之新渠、寶豐、等五縣。
乾隆三年地震前、民欠耔種糧、共一萬一千九百三十石有奇。
平羅、新渠、寶豐、三縣。
未完牛種蓋房銀、八萬六千一百九十九兩有奇。
○庚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禦紫光閣、閱中式武舉騎射。
○大學士等議覆、禦史楊開鼎奏稱、直隸捐款。
現在奉旨令大學士等、酌定限期停止。
原所以慎重名器。
但貢生與監生、同為士子上進之階。
非捐納職銜可比。
且捐貢例無铨選。
不礙正途。
應請酌留。
至封典、孝治攸關。
凡身沾一命之榮。
皆思顯揚其祖父。
況所給祇屬空銜。
與實授官職有間。
亦請酌留。
應如所請。
令戶部入于捐監案内。
一體辦理。
從之。
○戶部等部議覆、河南巡撫碩色奏、被水各屬。
一切赈恤事宜。
一、加赈谷石。
宜通融撥濟。
應如所請。
永城、鹿邑、不敷赈谷。
準于鄰近虞城、睢州、等處撥濟。
來年麥熟買補。
一、加赈口糧。
宜銀谷兼赈。
應如所請。
除倉儲有餘之商邱、柘城、仍給本色外。
永城、鹿邑、夏邑、銀谷兼赈。
谷一石、折給銀六錢。
一、加赈口糧。
宜陸續支放。
應如所請。
按月散給。
仍于來春青黃不接時。
借粜接濟。
一、被災地方。
宜以工代赈。
應如所請。
鹿邑、柘城、永城、商邱、坍塌城垣。
動項興修。
夏邑、積水未涸。
城垣暫停興修。
得旨、依議速行。
○辛酉。
上禦紫光閣、閱中式武舉技勇。
○戶部議覆、湖廣總督鄂彌達疏稱、湖南靖州、會同、通道等三州縣。
歲辦長安營兵米。
請照買補平粜倉谷定價。
以一米二谷折給。
陸運夫價。
按站給銀。
查歲辦長安兵米。
靖州、每石給銀一兩二錢。
會同、通道、每石給銀一兩。
從前米折銀兩。
原有定價。
況各省兵米折價。
向無照買補平粜價值之例。
應将該督所請。
無庸議。
惟陸運夫價。
山路險峻。
應如所請。
以六十裡為一站。
每夫負米四鬥。
每站給銀九分。
從之。
○又議覆、湖南巡撫楊錫绂奏稱、辦運銅鉛木植物料、撥運米石、采辦碾運兵糧、平粜買補、各項價腳。
及赈濟銀米等款。
均請照各省工程例。
定限報銷。
應如所請。
動項無多者。
辦竣日、限兩月造冊詳報。
上司亦限兩月核轉題咨。
動項繁多者。
均各限三月。
其采買難易之處。
即于請動銀款案内聲明。
州縣離省。
遠近不一。
準扣除程限。
有行查隔省。
及交代等事故。
該督查明。
分别題咨展限。
報銷時、将起限滿限聲明。
至工程報銷。
雖向有定限。
亦應于題咨内聲明。
從之。
○壬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禦紫光閣、覆試中式武舉騎射。
○戶部議準、漕運總督顧琮疏稱、臨清河南後等幫。
起運八年分漕糧。
截留天津等處。
所有已支行月盤耗等項銀。
應按程扣追。
請照山東之例。
分三年扣還。
從之。
○兵部議準、湖廣總督鄂彌達疏稱、楚省苗疆。
副參十缺。
向來均系調補。
調補後再遇缺出。
内地人員。
恐難其選。
因于本年六月。
題請揀選保題應升人員掣補。
嗣準部覆。
永綏、靖州、副将。
桂陽參将。
缺俱緊要。
施南、永順、二協。
宜章、臨武、參将二缺。
視永綏等缺有間。
議令酌改。
查副參各缺。
沅州、辰州、寶慶三協。
前已題明。
列為苗疆次要缺。
永綏、靖州、桂陽、三缺。
俱苗疆緊要。
嗣後缺出。
請先盡内地合例之員。
揀選調補。
内地乏人。
題明、由部将豫保人員掣補。
施南、永順、宜章、臨武、四缺。
改土歸流多年。
應與沅州、辰州、寶慶、三缺。
并列為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