疆次要缺。
缺出、于内地揀選調補。
乏人、題明由部将卓薦一等記名人員。
請旨揀補。
從之。
○癸亥。
上禦太和殿傳胪。
賜中式武舉一甲董孟、李經世、胡經綸、三人。
武進士及第。
二甲蔡永福等九人。
武進士出身。
三甲錢國佐等七十三人。
同武進士出身。
○谕軍機大臣等、編修莊存與。
進呈講章内。
有播種秋麥一條。
着抄錄、寄與直隸總督那蘇圖閱看。
令其善為勸谕百姓。
廣行播植。
然亦隻可聽民之便。
不可勉強滋擾。
○又谕、今歲江南淮、徐、海、三屬被災。
朕心轸念。
多方撫恤。
除動支該處常平倉儲外。
又将江以南州縣倉儲。
協撥十萬石湊用。
又特旨将下江漕米。
截留十萬石于本省。
以備将來粜赈之需。
今思被災之海州等七州縣漕米。
除按分蠲免。
及蠲剩之米。
緩至明冬帶徵外。
其各州縣熟田。
應行徵解之米。
約計五六萬石。
明春青黃不接之時。
與其再議協撥。
徒滋搬運之煩。
不如将此漕米、截留本處。
以資接濟。
其各州縣正額漕糧之外。
尚有帶徵節年緩漕一項。
應徵搭運者。
約計二萬餘石。
彼地既已被災。
民間未免拮據。
亦着緩至明冬帶辦。
以纾民力。
又、徐州八屬。
止豐縣勘不成災。
但阖屬悉系災地。
禾谷搬運必多。
所有應徵漕贈米、四千餘石。
及帶徵之米。
一千八百餘石。
亦着畫一辦理。
該部即遵谕行。
○甲子。
上禦懋勤殿。
勾到山東、山西、情實罪犯。
停決山東斬犯五人。
絞犯十二人。
山西斬犯三人。
絞犯五人。
餘八十三人予勾。
○準噶爾部人博爾第等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戶部議覆、江蘇巡撫陳大受疏稱、江浦、溧陽、山陽、阜甯、清河、桃源、安東、鹽城、銅山、沛縣、蕭縣、砀山、邳州、宿遷、睢甯、海州、沭陽、贛榆、并淮安、大河、徐州、二十一州縣衛。
被水軍民。
請計災輕重。
分别赈恤。
其貧生、亦一體辦理。
沖坍房屋。
瓦房每間給銀七錢五分。
草房、四錢五分。
令其修葺。
貧民流離者。
招回資送撫綏。
不願回籍。
及疾病不能回籍者。
照例留養。
至海州、沭陽、贛榆、邳州、睢甯、阜甯、銅山、被災較重。
應将漕糧漕項。
按分蠲免。
蠲剩銀米。
及其餘各縣衛漕項。
并未完舊欠錢糧。
均請緩至丁卯年。
同地丁一體徵輸。
漕糧、緩至明冬帶辦。
查江浦等州縣衛被災。
該撫未将被災田地。
勘明分數。
遽請赈恤。
應令勘明具題到日再議。
其沖坍房屋。
暨貧生流民。
均照例辦理。
至漕糧漕項。
并未完舊欠。
可否蠲緩。
請旨遵行。
得旨、依議。
江浦等二十一州縣衛。
本年漕糧漕項等項銀米。
并舊欠錢糧。
俱着照該撫所請速行。
○又議準、兩廣總督策楞疏稱、龍川、海陽、饒平、揭陽、嘉應、等五州縣。
荒山可種樹木。
請令無業貧民。
各就山場遠近承墾。
每人以一頃為率。
照斥鹵下則例。
十年後升科。
準為世業。
又東莞、香山、新會、南海、增城、三水、番禺、新安、新甯、清遠、龍川、澄海、饒平、陽江、封川、高要、德慶、東安、茂名、石城、電白、吳川、海康、遂溪、徐聞、瓊山、澄邁、儋州、樂會、陵水、萬州、文昌、等三十二州縣。
額征漁課。
共銀五千八百九十八兩有奇。
或按埠勻攤。
或按船攤徵。
難免豪強勒抽。
請自丙寅年始。
照歸善、海豐、陸豐、潮陽、惠來、等五州縣例。
将額徵銀數。
按漁船大中二号勻派。
給與司照。
如數交納。
小船免徵。
從之。
○乙醜。
上禦懋勤殿。
勾到直隸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二人。
絞犯十四人。
餘七十九人予勾。
○谕、每年冬月。
差往山東巡漕禦史。
兼有稽查挑浚河道之責。
着都察院、即照例請旨。
嗣後俱于十月内。
奏請派往。
○赈湖南湘陰、龍陽、沅江、等縣旱災饑民。
并停徵本年錢糧。
○丙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曰。
盛京工部侍郎留保奏稱、母年七十有五。
現今患病。
懇請來京侍養等語。
留保、着補授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其盛京工部侍郎員缺。
着蘊着補授。
○又谕、據兩廣總督策楞奏按察使張嗣昌。
現在患病。
着解任調理。
其員缺、着嶽浚補授。
○兵部議覆、鑲黃旗察哈爾總管那蘭泰、參奏佐領伍什布、分食屬下錢糧。
查雍正六年。
鑲黃旗佐領雙柱、分食屬下錢糧。
經該旗參奏。
停其分食。
康熙五十一年。
鑲黃旗台吉楚魯木、分食屬下錢糧。
經該旗查奏。
準其分食。
舊案既屬兩歧。
多寡又不畫一。
請敕下八旗王大臣。
将察哈爾佐領台吉等、坐扣屬下錢糧。
或應援雙柱、或應援楚魯木之處。
妥議請旨。
至佐領伍什布、分食屬下錢糧。
查自伊祖音濟那、原編佐領時。
即已分食。
應免查議。
但近年多扣、至九十及一百餘兩不等。
雖稱屬下願幫。
究屬多扣。
應将伍什布罰俸九月。
從之。
○調駐防廣東正黃旗協領王文敏、來京引見。
○赈貸湖北漢川、孝感、黃梅、潛江、沔陽、天門、荊門、當陽、雲夢、江陵、監利、枝江、宜都、宜城、長樂、光化、谷城、均州、鄖縣、荊州、荊左、荊右、等州縣衛。
水災軍民。
并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