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巡撫晏斯盛、母老請養。
以兵部侍郎開泰、為湖北巡撫。
國子監祭酒鄂容安、署兵部侍郎。
○戊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大學士等議覆、甘肅提督永常奏稱、肅州鎮屬之金塔寺口。
北通喀爾喀蒙古等處。
從前西安、甘肅、一帶營馬。
俱就近由此口赴買。
嗣緣署肅鎮黃正位。
借名采買馬駝。
差人前往貿易。
經總督馬爾泰、奏議革職。
後雖有蒙古商人。
持票入口交易。
馬少價昂。
缺馬時、需赴歸化城等處采買。
道路遙遠。
請嚴立章程。
仍準肅州等處兵民。
每歲出口。
交易一次。
應如所請。
并令該督、将如何定限給票。
指明地方。
不緻滋擾之處。
妥議請旨。
從之。
○吏部議覆、山東巡撫喀爾吉善奏稱、沿海之樂安、諸城、掖縣、昌邑、膠州、即墨、蓬萊、萊陽、甯海、文登、等十州縣缺。
現值海宇甯谧。
所有該員三年保題之例。
應請停止。
三年内、政績卓越者。
仍準确核保題。
否則停其報滿。
與内地州縣。
一體較俸升轉。
應如所請。
并行文江南、浙江、廣東、福建、等省督撫。
凡沿海各缺。
均照議準山東例。
畫一辦理。
從之。
○戶部議準、漕運總督顧琮疏稱、派兌江甯府屬漕糧之江淮九幫。
興武二幫。
内有船六十三隻。
應兌句容、六合、漕糧。
與在上元、江甯、兌漕之船。
每年不能一同開行。
運随各官。
勢難兼顧。
請嗣後輪年派兌。
如江淮九幫。
輪兌句六、漕糧之年。
缺船三隻如數撥興武二幫額船。
歸江淮九幫受兌。
即屬江淮九幫随運官管押。
興武二幫。
輪兌之年。
缺船十一隻。
亦照江淮九幫例。
撥兌管押。
從之。
○又議準、顧琮疏稱、淮安四幫水次。
原在宿遷之皂河。
距夏鎮、視大河衛前幫較近。
今淮安四幫。
調兌贛邑漕糧。
竟令該幫于回空時。
留八船住泊夏鎮。
俟該幫全幫、重運兌竣。
開行到鎮日。
交兌歸幫。
從之。
○又議準、甘肅巡撫黃廷桂疏稱、靖遠、安定、會甯、等縣。
夏禾被旱。
并無秋田者。
勘明被災地畝分數。
分别極次貧民。
照例赈借。
其錢糧按災分蠲緩。
舊借耔種口糧。
寬至丁卯秋後。
分年帶徵。
尚有秋田者。
除借給一月口糧外。
應否再行赈借、并蠲緩之處。
俟秋成确勘辦理。
得旨。
依議速行。
○己卯。
軍機大臣等、議覆駐藏副都統傅清奏請、更定駐藏辦事大臣、章京、筆帖式、換班成例。
查哈密、瓜州、西甯、辦事大臣章京筆帖式。
均系三年一換。
其駐西藏辦事大臣章京筆帖式等。
令錯綜更換者。
原為新舊相參、易于辦事起見。
今該副都統、既稱藏内事務。
可随到随辦。
無庸交代娴習。
且錯綜更換。
必須撥兵護送。
轉多勞費。
應如所請。
嗣後駐藏大臣章京筆帖式等。
皆酌量于綠營換班之期。
三年一換。
更替之大臣等。
自成都帶領換班官兵至藏。
清查交代後。
舊駐大臣等。
帶領原駐官兵。
同回内地。
不必錯綜更換。
從之。
○吏部等部議準、甘肅巡撫黃廷桂等疏稱、甘州府經曆。
向無衙署。
請将甘城舊有公議府一所改建。
從之。
○戶部議覆、陝西巡撫陳宏謀奏稱、陝省銀少錢多。
而錢價亦貴。
民間交納錢糧。
率多用錢。
不止一錢以下。
方收錢文。
前督尹繼善、酌定通照時價收納。
現值恩免錢糧。
止徵耗羨。
據禦史範廷楷奏準、完耗銀一分。
收錢九文。
準之陝省各處錢價。
每兩尚多收錢數十文百餘文不等。
請仍按各處時價扣算。
查徵收錢糧。
雲南省、數在一二錢内者。
準納制錢。
照各屬時價折收。
願完銀者聽。
二錢以外。
不準收錢。
陝省應徵耗羨等銀。
令該督照雲南例辦理。
從之。
○刑部題、已革西安布政使帥念祖。
多收稅糧。
已于審後完繳。
請照例減等發落。
得旨。
依議。
帥念祖、着發往軍台效力。
○庚辰。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谕大學士等、現在駐藏官員。
經軍機處、于議覆傅青摺内。
令換班官兵。
于丁卯年九月、自成都起程。
前往更換。
朕已降旨準行。
可寄信詢問紀山。
換班官兵。
據彼地情形。
應于何時自成都起程。
沿途行走有益。
令其具摺奏聞。
尋奏。
換班官兵。
自成都起程。
約計兩月餘。
方能到藏。
從前每于四月前往。
正值暑雨。
沿途高山峻嶺。
泥濘難行。
若于九月起程。
塞外早寒。
霜雪頗大。
且烏拉牛隻。
時值疲瘦。
難于跋涉。
應于七月内、自成都起程。
約九月内抵藏。
沿途行走。
較為有益。
報聞。
○戶部議準、雲南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允随疏稱、威遠、甯洱、思茅、鎮沅、分駐各兵歲需米。
惟威遠足供三年。
無庸采買。
甯洱、思茅、鎮沅、俱不敷二年支放。
請支發司庫收存阿迷等州縣、抵條長折米價。
并庫貯正款等項銀。
采買備放。
從之。
○又議準、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疏稱、天柱縣屬之相公塘、東海洞、二廠。
自乾隆七年十月開采。
至八年十二月。
俱三七抽課。
撒散在内。
九年二月。
始奉部覆、四六抽課。
外抽撒散三分。
所有未奉部覆前、已抽之課。
請免其補抽。
仍照原題、三七抽課造報。
從之。
○禮部議覆、兩廣總督策楞疏報、暹羅國、遣商船帶貢樂國生生丹藥五千丸。
查南北燥濕。
水土各異。
所進藥丸。
令該督交還赍回。
赍貢夷商。
量為犒賞。
至附帶貢品商船。
所有商貨梁頭。
與專差陪臣入貢例有間。
仍令照例徵稅。
從之。
○辛巳。
戶部議覆、河南布政使趙城奏稱、捐貯谷石。
原議本處捐收足額。
即令生俊赴鄰近州縣報捐。
但有谷之家。
運谷需費。
粜銀而往。
則他縣籴谷。
又多未便。
請凡額滿之處。
聽便、仍于本地捐收。
逾額谷至千石。
即于青黃不接時。
出粜以濟民食。
應如所請。
并令将粜賣逾額谷價。
存貯府庫。
俟秋成谷價平減。
酌發采買。
以備鄰封水旱。
如所屬内。
額未滿而谷價平。
即将逾額粜貯銀。
轉給未滿額之州縣。
買谷補貯。
從之。
○工部等部議準、直隸總督那蘇圖疏稱、遵化州、馬蘭鎮、龍洞口、等處。
新添馬守兵。
應建營房。
經前督高斌、題準予建。
但有應行續添各款。
從前未經估報。
請一并估計興修。
從之。
○以鑲黃旗護軍統領烏俫、為鑲白旗漢軍副都統。
○赈貸廣西思恩、興業、等縣旱災貧民。
并分别蠲緩本年錢糧。
○壬午。
命西北兩路将軍大臣等、籌備防範事宜。
谕軍機大臣等、據安西提督李繩武奏稱、昨據由準噶爾、脫回之吐魯番回民海底裡。
禀稱噶爾丹策零。
于今年九月内。
業已病故。
彼于各處卡倫。
俱添兵防守等語。
應寄信密谕西北兩路将軍大臣等。
噶爾丹策零病故之信。
伊雖未遣使具奏。
而固我邊境。
防範豫備之處。
斷不可忽。
至于乘伊有喪之際。
發兵征讨。
此事朕斷不為。
但恐伊部落内。
彼此心離。
易生變亂。
或潛至邊境。
偷奪牲畜。
或有意投入我境。
窺伺情形。
均未可定。
惟當示以大義。
固守邊疆。
嚴謹卡倫。
一切應行豫備之處。
令将軍大臣。
悉心籌畫。
妥協辦理。
豫為防範。
卷之二百五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