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司。
捏稱止見棺椁。
不行通報勒緝。
請嗣後發冢見棺椁之案。
亦照開棺見屍例。
通報緝兇。
應如所請。
發冢見棺。
地方官隐匿不報。
照諱竊案例議處。
承緝不力。
照逃竊察訪不力例、罰俸一年。
人犯照案緝拏。
至承緝發冢案犯。
向未分别扣限咨參。
請嗣後開棺見屍者。
地方官初參。
照命案緝兇。
扣限六個月。
止見棺椁者。
照不行查訪逃竊。
扣限六個月。
咨部查議。
從之。
○戶部議準、四川巡撫紀山疏稱、樂山、犍為、彭水、西充、等四縣竈民。
開淘鹽井十六眼。
産鹽二十一萬四千三百六十斤。
應配水引二十張。
陸引二百十六張。
自本年始。
共徵稅銀一百二十兩有奇。
從之。
○以四川故金川寺土司湯鵬之子澤旺、襲職。
故紅蔔苴土百戶刁安氏無子。
以其夫侄刁維藩、襲職。
○丁醜。
申命各省督撫詳慎谳獄。
谕、秋審為民命攸關。
最宜加意詳慎。
必使情罪相符。
始足以成信谳而昭法紀。
朕于直省招冊。
必加詳覽。
一秉虛公。
以求其情理之當。
是以刑部推勘。
及九卿等會核。
有各持意見。
未能協中者。
亦必據理裁斷。
以歸平允。
至外省督撫。
屢經降旨訓谕。
上年複将九卿等改拟各案内、情迹顯然者。
略舉一二。
再加訓饬。
伊等果能平情剖斷。
悉心推究。
自必情與罪協。
無畸輕畸重之處。
則九卿覆勘。
何至改正甚多。
今閱直省秋審冊内。
經九卿等更改者。
多至二百六十五案。
其改拟情實各案内。
如廣西之莫蒂清、楊付服、湖廣之楊國鳳、傅和尚、江蘇之陳豪、袁生、阚興儀、盛雲祥、河南之牛四、劉文、馬氏、山東之劉坤、王四、馬五、等案。
或蓄意謀殺。
立斃人命。
或縱奸輪奸。
敗倫濟惡。
或因竊起釁。
害命斃役。
或逞兇追戳。
連毆緻斃。
種種殘忍兇惡重囚。
必應明正典刑。
以彰國法。
乃竟入于緩決。
又改拟緩決各案内。
如湖廣之張德顯、彭東日、曾世英、江蘇之郭兆珍、河南之孫黑、山西之李國升、等案。
俱系疊毆多傷。
有心犯法。
情無可原。
而概列入矜減。
殊屬寬縱。
至于情罪稍輕。
自宜斟酌矜緩。
以示法外之仁。
又或失于推勘。
應緩決而置情實。
應矜減而置緩決。
比比而是。
夫律設大法。
固不可過嚴而失之濫。
禮順人情。
亦不可過寬而流于縱。
是以易稱明慎。
書慶鹹中。
惟在扶植良善。
警戢兇暴。
使凜然知法令之難犯也。
各督撫等、宜仰體欽恤之心。
于刑名事件。
詳晰定拟。
若僅視為具文。
則大非朕慎重民命。
明刑弼教之本意矣。
着該部再行傳谕申饬之。
○吏部議準、雲南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允随疏稱、姚安府屬新開安豐井、所設大使。
請鑄給安豐井大使字樣條記。
從之。
○戶部議準、四川巡撫紀山疏稱、進剿瞻對。
應行籌備各事宜。
一、官兵借支行裝。
并馱馬鞍屜銀。
總兵、照雍正九年、西征例支給。
副、參、遊、守、都司、千把、外委、馬步兵等。
均照雍正八年、進剿瞻對例支給。
惟馱炮馬匹。
此次應每炮一位。
添馬二匹。
弁員跟役。
照乾隆八年、出師郭羅克例。
跟役三名。
合給馱馬一匹。
鞍屜一副。
一、奉派瓦寺木坪等處土兵。
每名賞銀五兩。
月給家口坐糧銀九錢。
米三鬥。
每鬥折銀八分五厘。
其遠在瞻對以西之冷宗鼐、德爾格土兵。
移令領兵總統。
彙具總領。
即于糧務處、就近支給。
漢土兵丁。
百名賞牛一隻。
折銀三兩。
二十名賞羊一隻。
折銀五錢。
官兵鹽菜口糧。
照雍正八年例支給。
一、糧饷宜籌備。
查雅爐二倉。
現貯米七千八百餘石。
需米孔急。
即于雅屬就近辦運。
可稍緩者。
于通水次之嘉、眉、二府州屬。
或動碾倉谷。
或發銀采買六七千石。
轉運接濟。
炒面、于上下木鴉渣壩魯密等處采買。
司庫存銀不敷。
即借用貯備司庫銀。
俟安慶、江西、湖廣、等三省協川軍需銀解到日、歸還。
一、辦運軍米。
宜按程準銷折耗。
給發腳價。
分南北二路。
先各運米二千石。
南路交中渡收貯。
北路交子龍收貯。
并令總統、于糧運要道。
酌留官兵護守。
一、打箭爐、為出口總彙。
請添委佐雜一員。
聽差外委兵十五名。
運糧解饷兵三十名。
通譯二名。
鬥級倉夫二名。
裡塘、巴塘、章谷、甘孜、各設正糧務官一員。
裡塘、添撥協辦雜職一員。
德格地方。
設正糧務官一員。
子龍、設辦糧外委二名。
總理糧務。
派委幹練大員。
駐爐督辦。
并撥給弁兵十五名。
以備差遣。
一、打箭爐至德格。
應按道途遠近。
酌設随營軍台。
每台安馬六匹。
蠻夫四名。
自爐之折多塘、至巴塘、添設漢塘。
每塘安馬四匹。
蠻夫二名。
自裡塘至擦馬所。
安設蠻塘。
每塘安馬五匹。
共撥土兵二百名。
一、章谷、甘孜、春科、德格、四渡。
每渡造渡船二隻。
設管船外委一名。
兵丁四名。
通事一名。
水手四名。
龍察壩、建立橋梁。
設管橋外委一名。
兵丁四名。
中渡、原設渡船四隻。
自換用蠻水手後。
撐駕未熟。
請仍調内地水手四名幫渡。
撥外委二名。
兵丁八名管理。
并設護運糧饷兵三十名。
得旨。
依議速行。
○又議準、山西巡撫阿裡衮疏稱、大同、陽高、天鎮、馬邑、定襄、應州、渾源、懷仁、山陰、靈邱、廣靈、朔州、崞縣、太原、榆次、平定、遼州、榆社、等十八州縣先後被旱、被霜、被雹。
成災戶口。
查明照例赈恤。
本年錢糧。
并春借倉谷。
暫行停徵。
俟勘明成災頃畝分數。
分别題請蠲緩。
現種二麥、乏耔種者。
酌量借給。
明秋免息還倉。
應需赈濟糧石。
動碾倉谷。
不敷、于鄰邑酌撥。
酌量情形。
銀米兼赈。
得旨。
依議速行。
○又議準、甘肅巡撫黃廷桂疏請、将向無額設孤貧之平羅縣。
照中衛孤貧例。
額設二十名。
每名月支口糧三鬥。
并建養濟院房六間。
從之。
○禦史沈廷芳奏、恩蠲錢糧之年。
凡州縣祭祀牲牷、驿站草料、孤貧養贍、暨廪給役食等項。
須赴藩庫領給。
請敕下督撫。
轉饬藩司。
及時給發。
不得扣克留難。
緻州縣藉口短給。
贻累小民。
如州縣有别項庫貯應解銀兩。
準即借支抵兌。
得旨。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奏、夏如春等結黨謀逆之案。
黔省應緝人犯。
黔西州、九十二名。
已故二名。
初獲六十三名。
續獲二十四名。
貴築縣、二十二名。
現獲二十一名。
綏陽縣、二十七名。
現獲二十六名。
修文縣、四十四名。
全獲。
餘未獲數名。
饬文武各官。
上緊躧緝。
并即提取各犯。
逐名細鞫。
除劉金榜、吳大桂、二名。
無辜拖累。
确訊省釋外。
餘雖所犯情罪。
輕重不同。
并無誣枉。
此外亦無另有黨羽。
至夏如春、供出在川夥黨八十餘名。
經該省文武官弁查緝。
未獲人犯。
亦祗數名。
得旨。
欣悅覽之。
卿自能辦此事也。
西南保障。
卿實堪當。
至于苗疆。
更無出卿右者。
因思無人學習。
恐新手難繼其後。
今用愛必達、為貴州布政使。
此人以朕視之。
甚可造就。
卿其盡心指示作成之。
即将來别有用卿處。
亦有人當此岩疆方面矣。
○盛京戶部侍郎雙喜、年老休緻。
調盛京工部侍郎蘊着、為盛京戶部侍郎。
以鑲白旗漢軍副都統鼐滿岱、為盛京工部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