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嚴禁吏員。
僭穿補服。
幹谒地方官。
應如所請。
吏員僭穿補服。
幹谒地方官。
照違制例、革去職銜。
至州縣佐雜等官。
均有地方之責。
理宜關防嚴肅。
如有與在籍吏員。
往來請托。
有玷官箴者。
事發。
照因事囑托例革職。
從之。
○兵部等部議準、直隸總督那蘇圖疏稱、端慧皇太子園寝。
新設千把外委各一員。
馬守兵共五十九名。
所需衙署營房等項。
均請建設。
從之。
○工部議準、護江蘇巡撫安甯疏稱、寶山縣舊城灣等處土塘。
于本年秋、被風潮沖損。
請分别搶修。
從之。
○庚寅。
大學士等議覆、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覆奏陳家浦堤工一摺。
查陳家浦堤工。
該河督既稱于舊堤、向裡接築。
一律合龍完固。
辦理尚屬合宜。
至稱河工漫口。
雖經合龍。
而河勢坐灣。
直逼堤根。
恐緻将來汕刷。
請加築重堤一道。
應如所請。
并令将陳家浦北岸河形。
是否兜灣。
河頭相去幾許之處。
相度情形具奏。
以便酌量開挑引河。
從之。
○戶部議準、前任湖北巡撫晏斯盛疏稱、宜鎮左後營。
谷鎮左營。
施南、遠安、等營。
乾隆丙寅年、應需、春季白中米折銀。
統計尚不敷銀八百七十兩有奇。
請于司庫本年地丁銀内撥支。
俟本年各季估饷清冊到部日。
撥給扣還。
從之。
○兵部議準、奉天将軍達勒當阿奏稱、南金州、陸路漢軍披甲三百名。
雍正十二年。
經前将軍那蘇圖、奏分三班。
每年令該佐領、輪流率往旅順水師營操演。
查南金州、距旅順。
往返二百四十裡。
兵至旅順。
并無栖身房屋。
且水師營操演。
俱駕三闆船。
在海汊内演放槍炮。
若不随戰船出洋巡哨。
止在汊口操演半年。
仍回金州陸路當差。
于洋面水性。
水師陣勢。
仍未谙悉。
請将漢軍披甲三百名。
撥派一百名。
給水師營。
令于該營戰船十隻。
各派十名。
随同出洋巡哨操演。
從之。
○辛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侍膳。
○壬辰。
皇太後聖壽節。
遣官祭太廟後殿。
○上詣壽康宮、行慶賀皇太後禮。
王大臣于慈甯門、衆官于午門、行禮。
○上奉皇太後幸靜怡軒、重華宮、侍宴。
○癸巳。
谕、宣屬今歲被旱。
歉收地方。
經朕降旨加赈一月。
闾閻尚不緻失所。
第念天津府屬慶雲縣。
僻處海濱。
頻年被旱。
恐明歲停赈之後。
青黃不接。
貧民糊口無資。
着加恩于明年三月内。
再行普赈一月。
以示朕重恤災黎之意。
該部即遵谕行。
○直隸總督那蘇圖奏、宣化府屬。
被災州縣。
除業經題明赈恤外。
遵旨酌量情形。
請于明年三月内。
無論極次貧民。
再加普赈一月。
并将銀、米、豆、三項兼赈。
得旨。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是日起。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甲午。
谕、八旗暨内務府步射人等。
中三箭以上。
及以弓強射優記名。
年久效力保舉者。
每人俱賞一月錢糧。
其食五兩四兩錢糧者。
中五箭、加賞銀九兩。
中四箭、加賞銀六兩。
中三箭、加賞銀三兩。
其食三兩二兩錢糧者。
中五箭加賞銀六兩。
中四箭、加賞銀四兩。
中三箭、加賞銀二兩。
此内執事人。
有食四兩錢糧者。
亦有食三兩二兩錢糧者。
伊等所當之差。
既屬一體。
所賞一月錢糧。
俱着給與四兩。
其計射中數目。
加賞銀兩。
仍照本身錢糧。
食四兩者。
照護軍例加給。
食三兩二兩者。
照馬甲例加給。
○乙未。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年節較近。
所有八旗、及包衣兵丁等。
本年應領明年正月分錢糧内。
應扣支借庫銀之本利。
着加恩免其坐扣。
其射布把、曾經記出之兵丁等。
朕已加恩獎賞。
着即開除。
朕施此恩。
原為補助伊等。
設不知體朕委曲恩恤。
随所得奢侈糜費。
不惟負朕施恩之意。
而國家定額帑項。
亦不能屢邀賞赉也。
着交各該管大臣。
通行曉谕兵丁等知之。
○丙申。
冬至。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詣皇太後宮問安。
○丁酉。
上以冬至節。
詣壽康宮、行慶賀皇太後禮。
王大臣于慈甯門、衆官于午門、行禮。
○禦太和殿受賀。
○是月。
直隸總督那蘇圖奏、各屬得雪。
得旨、若于臘底春前。
再得盈尺之瑞。
則感荷上天之賜矣。
此時不無望蜀之念。
○直隸提督保祝、以補授正紅旗蒙古都統。
具摺謝恩。
得旨、覽。
因汝有病。
故令來京。
庶得将養速痊也。
○兩江總督尹繼善等奏、查邳、宿、一帶河道。
徐塘口以上五十餘裡。
曾建河清、河定、河成、三閘。
徐塘口以下。
至十字河百裡。
并無關攔。
自應于馬莊集、曹家店、二處。
各添建石閘一座。
就灘開河。
承接河清等三閘。
遞相啟閉。
收蓄水勢。
并将駱馬湖口門。
改從車頭地方。
建閘挑渠。
導湖入運。
又、十字河之竹絡壩。
原以減黃濟運。
但開放後黃水湍激。
橫截運河。
再與上遊之清水會合。
其勢更盛。
糧船至此。
提溜頗難。
應将竹絡壩内之東黃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