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豁除。
俟地形填平。
招民墾種。
另題升科。
從之。
○工部議準、閩浙總督馬爾泰等覆奏、查明浙屬除向無城垣、及現在堅固、并尚可緩修者。
無容置議外。
其沿海近海之平湖、鄞縣、慈溪、奉化、鎮海、象山、山陰、會稽、臨海、甯海、太平、等十一縣。
城垣緊要。
應即修理。
從之。
○又議準、甘肅巡撫黃廷桂奏稱、甯夏四堆子一帶。
埂外閑田。
曾招民墾種。
查四堆子地方。
雖有月堤三道。
距黃河大溜甚近。
恐水大泛溢。
沖刷傷田。
請于月堤後。
自馮家廟、至五堆子。
再築遙堤一道。
并将六堆子以下。
殘缺舊堤。
加培高厚。
至昌潤以西、惠農尾梢出水小渠。
淤墊淺窄。
夏秋宣洩不及。
恐緻黃水倒漾。
請一體展挖寬深。
從之。
○禦史湯聘奏、部臣同堂辦公。
宜和衷共濟。
近見各部大臣中。
有原屬本部之事。
盡可公商。
乃必單名具奏。
及至奉旨。
仍下該部議奏。
夫必一人先奏。
而令同堂之人。
議覆于後。
何不于未奏之前。
先出所見。
公同商确。
如果衆意不合。
然後單名具奏。
并将業經公商、意見不合之處。
申明請旨。
得旨、湯聘此奏。
頗得大體。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以由西甯更換回京之副都統莽古赉、為正白旗滿洲副都統。
○以四川故上阿壩土千戶獨賴林柯之子拆旺邦襲職。
○大計。
直隸、河工卓異官二員。
福建、卓異官十員。
不謹官三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二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浮躁官一員。
河南、卓異官十二員。
不謹官二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四員。
才力不及官四員。
山東、卓異官十二員。
不謹官五員。
罷軟官二員。
年老官一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山西、卓異官八員。
不謹官五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二員。
有疾官三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浮躁官一員。
陝西、卓異官十一員。
不謹官二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一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浮躁官三員。
均分别升賞處分如例。
○豁免山東濟甯州、乾隆五六兩年。
因災借給貧民、未完耔種銀、一百七十兩有奇。
社倉谷、五百三十石有奇。
豆、一千九石有奇。
○戊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安西提督李繩武奏、準噶爾進貢使臣到境。
派撥弁兵照料。
由烏克爾過山。
但查明歲丙寅。
系該夷赴京貿易之年。
今并未言及且所帶人畜駝<?馬犬>減少。
恐有别故、進京奏請。
容俟确查。
另摺奏聞。
得旨、知道了。
所帶貨物既少。
彼若求售。
可示以朕恩許其貨賣耳。
○己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大學士等議覆、兩江總督尹繼善等奏稱、黃河南北兩岸。
舊時大堤。
離河頗遠。
近因溜勢偏趨。
逼近堤根。
請增築高厚。
豫防沖刷坐蟄。
至月堤、本為保護險工而設。
其迎溜頂沖處。
須與大堤一律寬高。
目今溜勢。
或上提。
或下坐。
舊築月堤。
不能适當沖溜。
且較大堤卑矮。
請分别應加高者加高。
應接築者接築。
況江南濱河地方。
今年曾被水災。
雖蒙蠲赈兼施。
明春青黃不接時。
再興此工。
俾窮民傭工度日。
實為一舉兩得。
應如所請。
并令該督等。
委員分段詳勘。
酌量形勢緩急。
動項興修。
得旨、依議速行。
○庚申。
谕、向來外省降調旗員。
遇有本處駐防缺出。
咨送應升人員引見時。
将降調人員。
一并咨送。
列于應升人員之後。
帶領引見。
如引見不用。
至第三次引見時。
将緣由聲明具奏。
但廣東、福建、四川、甘肅等省。
距京遙遠。
屢次咨送。
未免長途拮據。
嗣後廣東、福建、四川、甘肅、等省降調人員。
着于第二次引見時。
該将軍、都統、副都統等。
即将該員降調緣由。
并出具考語。
聲明具奏。
不必至第三次。
以省跋涉之勞。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曰。
副都統烏察喇。
着交将軍巴靈阿。
如可補用該處協領城守尉。
即行補用。
如不可用。
将伊以協領原品休緻。
○辛酉。
欽定朝會燕飨樂名。
元旦中和樂。
升座、元平。
還宮、和平。
冬至中和樂。
升座、遂平、還宮、允平。
萬壽中和樂。
升座、乾平。
還宮、泰平。
上元中和樂。
升座、怡平。
還宮、昇平。
常朝中和樂。
升座、隆平。
還宮、顯平。
内庭行禮丹陛樂。
雝平。
諸王百官行禮丹陛樂。
慶平。
外藩行禮丹陛樂。
治平。
皇太後三大節中和樂。
升座豫平。
還宮、履平。
丹陛樂、益平。
皇後三大節中和樂。
升座、淑平。
還宮、順平。
丹陛樂、正平。
○谕曰。
兩淮鹽政吉慶。
因山、清、等八州縣。
食鹽壅滞。
屢次奏請通融酌銷。
以三分留運本地。
以七分撥于綱鹽口岸行銷。
戶部照例議以不準。
朕思通融撥銷鹽引。
自于商人有益。
苐其夾帶影射之處。
該鹽政等、亟當寔力稽查。
以清弊窦。
着暫準其所請行銷。
俟一二年後。
食鹽疏通之日。
該鹽政奏聞。
仍照定例辦理。
○大學士等議奏、鑲白旗滿洲、暨正藍旗滿洲、鑲白旗蒙古都統等各奏稱、按月所收房租銀。
俱不敷各項公費應用。
應請動用何款。
抑或在本旗變賣官房價内動支等因。
俱奉旨交臣等一并議奏。
查各旗數年來。
取租房屋。
全行租出年分甚少。
公費取用。
雖有定額。
但各旗多寡不一。
即一旗内辦理一事。
亦有前後用數不等者。
又有不應動用事件。
而一旗竟行獨支者。
此皆各該都統。
并不留心辦理所緻。
臣等酌議、護軍統領處、支領拉帳房車腳。
系酌道路遠近。
用銀多寡不一。
此項所用甚多。
嗣後不必動用房租。
即在從前八旗交戶部收貯賣房價銀、三十九萬四千一百三十六兩零内動支。
修房、即在各旗應得租内酌支。
若現餘銀兩不敷。
可緩修者。
俟續收租銀再修。
不能緩修者。
該旗奏明。
交工部估修。
亦在部存房價内動支。
餘各項公用。
應饬交八旗大臣。
照臣等所議。
應用毋得浮用。
不應用概停。
取租房、交該管官員。
切實取租。
該三旗所請應用公費。
準在各該旗房價内動支。
從之。
○壬戌。
孝莊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西陵。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以少詹事雷鋐、為通政使司通政使。
○調河南布政使趙城來京。
以京員用。
以直隸按察使嚴瑞龍、為河南布政使。
清河道王師、為直隸按察使。
○癸亥。
谕、直省文武生員。
三年歲考一次。
若臨場不到。
即行黜革。
其遊學患病者。
皆取結開報。
限三月内補考。
違限者、分别降黜。
定例綦嚴。
所以考優劣而示勸懲也。
近聞各處士子。
有任意遷延。
屢次欠考者。
江蘇為尤甚。
此風漸不可長。
嗣後除無故臨點不到。
即行黜革外。
凡系病假生員。
其上屆開報者。
下屆果系遊學未歸。
患病未痊。
該教官查驗确實。
再行詳請展限。
一俟病痊回籍。
即送補考。
如欠至三次以外、俱不準展限。
竟行黜革。
倘有扶同捏報。
不行詳請展限者。
該學政嚴查。
将教官參處。
以專責成。
○是日起。
上以歲暮、祫祭太廟。
齋戒三日。
○甲子。
谕軍機大臣等、直隸總督那蘇圖、成效摺内。
奏稱宛平縣富戶。
廣放印子錢。
重利盤剝。
甚為民害。
今止許取息三分。
漸知禁制等語。
現在步軍統領衙門。
訪有宛平縣居住民人侯有躬兄弟。
放債剝民。
竟有至加三利息者。
重利如此。
安得謂之漸知禁制。
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