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莊、各建滾壩一座。
壩下開引河一道。
一、寶坻境内、薊運西堤。
并袖針舊河。
宜分别修築。
張青口以下。
宜接挑支河。
以分澱河水勢。
一、新安縣新河、宜開挑寬深。
并将歸澱河路。
一律疏浚。
四工閘中。
建砌涵洞。
一、唐、完、滿城、三縣境内。
前議每五裡、設涵洞一座。
今相度地勢。
應酌量開建。
不必拘五裡一座。
至方順橋之通會閘、宜加高。
保定府之保城河、宜加深。
唐、完、滿城、清苑、各縣境内。
應建大小木石等橋、共三十五座。
一、慶都以下。
沿白草溝河、至清苑、安肅、宜開浚道溝。
并建閘座木橋。
一、廣利、依城、二河。
宜挑減河。
分洩水勢。
定興、安肅、泉水。
宜疏浚以廣灌溉。
均應如所請。
來歲春融。
動項興工。
從之。
○予故倉場侍郎呂耀曾。
前任兩廣督總孔毓珣。
江蘇巡撫徐士林。
安徽巡撫張楷。
升任安慶府知府徐士林。
常州府知府包括。
建德縣知縣裘君弼。
嘉魚縣知縣龐穎。
監利縣知縣郭徽祚。
并明鄢陵縣典史杜邦舉。
俱入祀各該地方名宦祠。
直隸、兵科掌印給事中常紳。
二品蔭生李舜臣。
江南、無錫縣教谕任文炜。
台州府知府孫奏。
并明兵部尚書盧象昇父、盧國霦。
弟象晉、象觀、象同。
安徽、砀山縣訓導畢天台。
江西、刑部尚書劉吳龍。
少詹事梅之珩。
國子監祭酒王傳。
贈中憲大夫、雲南麗江府知府管翔麟。
廪生劉冠春。
湖南、吏部尚書楊超曾。
梧州府同知張仲璜。
甯國縣知縣陳養元。
河南、山東按察使李珣。
候選知州李震普。
偃師縣教谕張桐叟。
雲南、兵部主事尹文熾。
貴州、鴻胪寺少卿張應诏。
直隸營田觀察使黃世發。
并明潮州府同知朱應旌。
俱入祀各該籍鄉賢祠。
○加赈淮北闆浦、徐渎、中正莞渎、臨洪、興莊、等場水災貧竈。
并分别蠲緩本年應徵上年折價錢糧。
其乾隆八年夏災。
未完麥價銀。
緩至來年帶徵。
本年并丙寅年、帶徵七八兩年折價銀。
緩至丙寅丁卯年帶徵。
○乙卯。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貝勒允祎等奏請、泰陵菓品。
改用柑橘。
以備供獻等因。
夫陵寝供品。
與壇廟所陳。
皆有定制。
乃典禮攸關。
時品雖多。
亦不得妄議更易。
允祎等、若未知大義而為此奏猶可。
倘輕信承辦之員。
捏詞聳聽。
以為将來開銷之計。
其心殊不可問。
此摺不便批示。
可寄信與允祎等知之。
○又谕曰。
張孝●奏稱、喀爾吉善、請留吳芳猷于東省。
辦理幕務。
将來奏請酌量補用。
喀爾吉善、身為大臣。
嫌疑俱不必避。
則當咨部铨選時。
何不竟以留東奏請。
而于吳芳猷掣選廣東遠省。
始起辦公需人之見。
難免規避之議等語。
張孝●此奏亦是。
吳芳猷、着仍補廣東原缺。
○又谕曰。
高斌、蔣溥、俱着在軍機處行走。
海望、精力亦不如前。
且所辦事務繁多。
不必兼軍機處。
○工部議準、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等疏稱、江南之興、鹽、界河、紀家港支河、并車路、海溝、東官、西官閘下歸海之丁溪、小海、八竈、大團、等河。
俱系洩水要道。
應先挑浚。
從之。
○又議準、四川巡撫紀山疏稱、上年水沖之按察使科房。
司州府縣監獄。
及各祠壇等項。
應請修理。
從之。
○調工部左侍郎勵宗萬、為刑部右侍郎。
以内閣學士塗逢震、為工部左侍郎。
通政使張若霭、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少詹事阿琳、為詹事府詹事。
太仆寺卿赫瞻、為太常寺卿。
○補行山西本年軍政。
卓異官三員。
年老官一員。
有疾官一員。
陝西、不謹官一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一員。
有疾官一員。
分别升賞處分如例。
○以四川故霍耳東科長官司達漢格隆之師弟缺合拉完布、襲職。
○丙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張允随、将保舉總兵之參将龍有印。
咨送來部。
經朕降旨。
不必帶領引見。
龍有印原因不勝總兵之任降調。
張允随保舉總兵。
理應遵旨、于副将内保薦。
乃竟敢越次、将參将保題。
彼時即應嚴加處分。
朕念張允随數年在滇。
居官尚好。
是以祇照部議降級抵銷。
爾等可将從前寬宥之處。
寄信與伊知之。
○兵部議奏、山西巡撫阿裡衮奏報、巡查蒲州一帶營汛。
弁兵弓馬技藝生疎過半。
已勒限操演。
陸續委驗。
如仍不能振作。
據實參劾。
總兵馮吉品。
不能整頓應照例革職。
得旨、馮吉品、着來京。
該部帶領引見。
再降谕旨。
餘依議。
○禦史黃元铎奏、請敕九門提督、順天府尹巡城禦史等。
嚴拏殘害幼孩。
惑人賺利之兇犯。
得旨、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丹徒縣民解堯傑妻、劉氏。
○丁巳。
軍機大臣等奏、遵旨詢問阿勒楚喀副都統巴爾品。
拉林移駐滿洲情形。
據稱孤寡、年老、及十五六歲以下、不能力作者百餘戶。
年力雖強耕耘未谙。
不能盡地利者十六七。
力勝耕耘。
兼有協助之人者十二三。
大約以五口計之。
種一頃者。
日用外、所餘不過三四十石。
種五六十、六七十畝者。
所餘不過一二十石。
再下、僅堪糊口。
緣初學耕種。
且無協助之人。
安家銀兩。
漸次用完。
不能多種。
牛隻等項斃壞。
無力置買。
不免拮據。
查移駐滿洲。
每戶原議給地三頃。
因甫經移駐。
一時未能全種。
先給成熟地一頃。
餘俟量力、漸次開墾。
此内有子弟偕往。
或帶有奴仆者。
均可協助耕種。
其無子弟奴仆者。
上年曾議令于附近民人内置買為仆。
至孤寡、及老幼、不能力作者。
生計艱難。
餘或勉力耕作。
而尚未谙習。
或農具牛隻損斃。
不能置立。
均應量為補助。
請每年賞銀五千兩。
交該副都統。
查實系無力之人。
随時随事。
酌量補助。
如一年内。
所用尚有餘剩。
令存為下年添補之用。
每年總以五千兩為率。
俟居處已定無須補助時。
奏明停給。
從之。
○又議覆、禦史西成奏稱、各省将軍、副都統、城守尉等。
屬下随印筆帖式。
向例俱于在京旗人内拟用。
外省旗人。
除披甲當差外。
無路上進。
其中或有堪備任使者。
請照在京八旗都統衙門。
挑取印房筆帖式例。
考用本處旗人。
應如所請。
天津等處、将軍副都統等衙門筆帖式共四十九缺。
即于各該處兵丁内考取。
無庸賞給養廉。
其如何定缺考取。
及作何升用之處。
交吏部分别定議。
從之。
○戶部議準、長蘆鹽政伊拉齊疏稱、滄州、慶雲、鹽山、海豐、等州縣。
歸并裁場竈地及嚴鎮場、海豐場、坐落滄州、慶雲、鹽山、海豐、等州縣境内竈地。
并海豐場、劉家莊等村莊、淨竈地。
秋禾被旱。
除劉家莊等村莊。
離縣窎遠。
淨竈戶口。
業經就場普赈加赈外。
其餘各州縣場。
被災竈戶。
應同災民一體撫恤。
額徵銀兩。
各按成災分數蠲免。
蠲剩者、照例分年帶徵。
得旨、依議速行。
○又議準、甘肅巡撫黃廷桂疏稱、靖遠、會甯、安定、等縣。
夏禾被旱。
業經題明赈借。
今秋禾複被災。
應将極次貧民。
分别初赈加赈。
額徵銀草。
并新舊借糧。
照例蠲緩。
得旨、依議速行。
○又議準、黃廷桂疏稱、甯朔縣建城。
占用民田二千一百四十二畝有奇。
内因燒磚占用、共二百八十五畝有奇。
地形低窪。
又經取土。
遇雨水、即成汪洋。
難以墾複。
應分别上中下則。
與建城圈占田畝。
一體給銀。
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