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一年。
丙寅。
三月。
丁卯朔。
日食。
○遣官祭關帝廟。
○省釋軍流年久人犯。
谕、自古明罰敕法。
所以弼教。
而大辟之外。
又設有軍流之條。
此即移郊移遂。
屏諸寄僰之遺意也。
朕今歲特沛恩綸。
将斬絞人犯。
量加酌減。
大辟人犯。
情罪較重。
尚已從寬典。
而軍流者。
從前所犯情罪較輕。
使之遠離故土。
殊堪憫恻。
其令直省督撫。
各就所在地方。
将從前軍流人犯内、己過十年。
安分守法。
已無過犯者。
分别咨部核議。
該部奏請省釋。
其有居住已久。
自能謀生。
不願回籍者聽。
○又谕、據湖廣總督鄂彌達等奏稱、湖北按察使石去浮、父母年俱八旬。
懇恩終養等語。
石去浮、準其回籍養親。
湖北按察使員缺。
着徐杞前往署理。
○廣西安平土知州李氶□車故。
以其子李伯襲職。
○戊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
鳳陽關監督普福、應追免過銅觔水腳加艙剝船等銀一案。
伊奏請将伊在京房産交官。
并請回京。
朕已降旨加恩寬限十年。
令其還項。
此案因普福有意市恩于前。
又複多方掩飾于後。
自應如數追賠。
以還官項。
已于伊摺内批谕矣。
爾等可傳谕普福。
伊現在監督任内。
令其于養廉内、酌量十分節省。
一年可交還幾何。
定數交爾等轉奏。
○禮科給事中劉方藹奏、前因直省城垣多缺。
谕各督撫留心整饬。
據撫臣碩色奏請、分别工程一千兩以上者。
俟以工代赈之年。
動項興修。
一千兩以内者。
令該州縣分年修補。
除土方小工。
酌用民力外。
餘于公費項下支修。
夫同此城垣。
同為編戶。
固當一視同仁。
乃彼縣工程多者。
給以夫直。
此縣工程少者。
俾任空勞。
明明歧視。
此疆彼界。
何以平其心而使之帖然服役。
且地方官、以酌用民力之呼應艱難。
或寬估以就千兩以上之興修動項。
則工程轉至多費。
碩色所奏。
原未能周詳允協。
各督撫難于照辦。
不得已而開捐土方。
或官捐養廉。
又請按田起夫。
暫借稅息。
紛紛摺奏。
在各督撫皆熟計土方小工。
酌用民力。
必不免偏累佃田之家。
傭力之民。
于勞則未均。
于勢則難強。
于事則難濟。
所以合群策而不得一用民勿累民之善術也。
臣愚以為酌用民力。
又窘于無法可設。
勢必至增征力役。
可否将州縣城垣。
無論工程千兩上下。
統令動項修補。
俾天下佃田食力之窮民。
勿緻苦累。
得旨、劉方藹所奏是。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戶部議準、署廣西巡撫托庸疏稱、鼓鑄青錢。
所需銅觔點錫等項。
應遵題定之額配搭。
所需耗銅。
照依湯丹廠銅之例。
每百斤補色八斤。
核算加結。
彙入各廠加耗項下動支。
再粵西客銅。
俱從滇南販來。
各商銅本需赀。
應照時價、每觔給銀一錢三分。
與原議收買餘銅十三兩之價相符。
應照數動給。
從之。
○又谕準、漕運總督顧琮疏稱、各省漕白糧船、淮放行月錢糧。
奉部議、此項銀兩。
例應糧道親帶赴淮。
于各幫過淮時。
照數給發。
不得仍交弁丁領解。
查各省糧道。
所押幫船。
多少遠近不同。
兌開遲早不一。
必俟最後之幫開竣。
方得赴幫督察。
且各幫過江後。
每有别省幫船間雜行走。
稽查督儧。
往來靡定。
若将淮放銀兩。
饬令帶解先期到淮。
恐後進各幫。
無員約束。
若令儧押後幫。
則首進之幫。
又難免守候領銀之累。
應請仍令糧道兌準。
封給領運千總解淮。
俟過淮時呈驗散給。
從之。
○又議準、直隸總督那蘇圖疏請、直屬州縣、回贖民典旗地、酌定各條款。
一、贖價宜按年遞減。
查原議在十年以内者。
照原價。
十年以外者。
減十分之一。
必至二十年。
始減十分之二。
所給價值。
未免偏枯。
應令按年遞減。
其原價較時價過重者。
令該督查照原題。
務使地畝價值。
兩得其平。
一、詳驗原契。
較對原冊。
并查明原典。
分别作準。
查從前造報冊内。
有與契載年分不符、銀地各數、多寡互異者。
自應驗契據實更正。
應令逐案詳查。
質證時價。
造冊報部。
并将轉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