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畝、無論價值多寡。
總以原典價為準。
按年減價取贖。
其轉典價重者。
原典之人完補。
一、依次取贖。
毋得攙越。
查原議行令挨次取贖。
民典旗地者。
恐有争先告贖。
臨時規避。
如典主果事故遠出。
而泥于鱗序辦理。
非惟回贖無期。
抑且虛懸帑項。
自應挨次取贖。
倘典主有意支延。
中保通同徇隐者、查究。
一、原典莊窠場園等地。
宜一例取贖。
查前項莊窠場園。
原系老圈旗地。
無論典價多少。
均照原價一例減贖。
則旗地歸旗。
不緻牽混。
其有民人于原典旗地内已造墳茔者。
丈明畝數。
照頭等租數。
聽民租賃。
造清冊二本。
一送該旗。
一存部備考。
一、業主備價回贖之案。
宜查明辦理。
查直屬各州縣民典旗地。
有原業備價自行回贖者。
各該旗咨部。
即于原冊内開除。
應令将現在報稱原業贖去者。
造冊送部。
倘有私相典售。
即照隐匿官田例治罪。
該參佐領并地方官議處。
從之。
○工部議準、直隸河道總督高斌疏請、香河汛狼兒窩縷堤大溜頂沖。
應急建築月堤一道。
以資捍禦。
從之。
○賞恤南河陳家浦下埽身溺兵丁錢永泰等十一名如例。
○四川龍安府土通判王懋恩故。
以其子王沇襲職。
○己巳。
遣官祭昭忠祠。
○谕曰。
湖南布政使長柱、着來京候旨。
徐杞、朕昨降旨令其署湖北按察使。
伊尚未起行。
且原系布政使。
着補授長柱之缺。
其湖北按察使員缺。
着登州府知府徐琳補授。
登州府知府員缺。
着華栻補授。
青州府知府員缺。
着德州知州、劉元錫補授。
○又谕、據尹繼善奏稱、江甯府知府官保、不宜外任。
可否送部引見。
作何酌用。
伏候欽定。
揚州府知府高士鑰、年近七旬。
精力衰憊。
相應請旨勒令休緻等語。
知府承上接下。
一郡民生休戚系焉。
所應留心甄别。
不可使不稱職者廁位。
重累吾民。
尹繼善所奏是。
官保、着來京。
以京員用。
高士鑰、着以原官休緻。
江甯府知府員缺。
着蔡長澐補授。
揚州府知府員缺。
着曹涵補授。
○蠲免直隸鹽山、钜鹿、保安、萬全、蔚縣、西甯、懷來、昌平、八州縣、乾隆十年分、水災額賦有差。
○庚午。
工部議準、署兩淮鹽政吉慶疏請、三汊河道、袤延六十餘裡。
深淺不一。
有水勢過淺。
應挑浚者。
有水勢略淺。
止須撈浚者。
共二十六段。
長三千五百五十丈。
俱應及時通浚。
從之。
○辛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戶部議覆、福建巡撫周學健奏稱、台灣供粟。
自乾隆元年、至十年。
壓欠谷九十九萬九千餘石。
完補無期。
另行籌畫各事宜。
一、未運内地平粜谷。
宜酌變通。
查台運平粜谷。
年額徵解一十六萬九千六百七十餘石。
自二年至十年未運。
是平粜已無藉此。
而台郡積存粟谷。
更無可撥。
其年額徵收供粟。
又僅敷台澎内地兵食。
嗣後倘有應在台購買、運補内地平粜之處。
随時酌辦。
毋庸定額撥運。
一、節年未運補内地兵米谷石。
宜分年帶運。
查撥運谷、系台廈往來商船。
按梁頭搭運。
赴内地交收。
每船自一百石至三百石而止。
從未整船裝運。
是以壓欠谷三十四萬九千餘石。
應請嗣後随年額運谷。
每年帶運七萬石。
自十一年為始。
分五年運完。
一、嚴定運粟遲延處分。
查從前撥運壓欠。
固由運額太多。
徵買未足。
亦任意遲延所緻。
此後畫清年款。
止就實存谷石。
按年撥運。
自該年正月為始。
至歲底通完。
倘該廳縣未報通完。
或已報通完。
而台防同知、歲内仍不全行配運者。
一并報參。
一、在洋遭風。
宜核實題豁。
查船商已至内港。
因駕駛不慎。
漂失谷石。
及雖在外洋。
而擊碎船隻。
無實在形迹可驗者。
仍着落行保船戶、照時價賠補外。
其有在外洋遭風船隻。
舵、水、漂失無迹。
及在外洋沖礁擊碎。
有實在形迹可驗者。
俱切結報部。
俟歲底彙案題豁。
一、各倉積貯。
宜酌定實數。
以備撥運。
查福、興、漳、泉、四府倉儲。
不能不仰藉台郡。
然必台郡積谷先充。
方可随時撥運。
應請十一年春間。
将司庫現銀、撥七八萬。
運交台灣府庫。
分發各廳縣、于秋成後。
向裡民收買餘粟二十萬石。
分貯各倉。
并俟民欠供粟、及應買谷石、徵完買足後。
湊足四十萬石。
作為定額。
遇有撥發。
随時發價赴台買補。
從之。
○壬申。
軍機大臣等議奏、據順天府尹蔣炳奏稱、民典旗地。
令地方官領帑回贖。
交官徵租。
徒為土豪胥役侵漁。
不如于贖出時。
即交旗人管業。
不必更定官租。
查贖出地畝。
皆先盡原主取贖。
必原主不願取贖。
始令各旗官兵認買。
或贖或買。
必查核明确。
方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