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故一等侯朱震祭葬如例。
○奉恩将軍霄格故。
以其子慶善襲職。
○己卯。
谕、朕愛育黎元。
特降谕旨。
将直省錢糧。
輪年通免。
使之均沾惠澤。
查浙江溫台二府所屬玉環山地方。
從前棄置海外。
雍正六年。
設立文武官弁。
招徕開墾。
現在田地山場、每年額徵本色谷、一萬六千四百九十餘石。
又海甯縣有錢塘江海口、南大亹、中小亹之間。
天漲沙地、給佃承種。
每年應徵銀五千五百二十餘兩。
以上二頃。
與腹内地丁無異。
因名為租谷租銀。
是以不在所蠲之内。
彼邊海之地。
土瘠民貧。
自當一視同仁。
俾免輸将。
以安作息。
丁卯年、系該省輪免之期。
着将此二項、一體蠲免。
該部即傳谕該督撫知之。
○庚辰。
谕曰。
烏拉齊索倫新滿洲、侍衛、前鋒、護軍、拜唐阿、長槍、台站人等、内有身材好、馬上步下皆精者。
着各該處保舉。
令軍機大臣挑選四十名。
交護軍統領塔爾瑪善、副都統職銜努三、帶領。
馳赴總督慶複駐劄處所。
聽伊撥往瞻對軍營。
慶複所帶成都滿兵。
如可撥往。
即同此兵一體酌撥。
至李質粹等、雖遲緩不前。
但塔爾瑪善、努三、不知綠營兵丁情性。
難以專管。
既留李質粹在彼效力。
可否仍令李質粹管理之處。
交慶複斟酌辦理。
俟瞻對事竣後。
塔爾瑪善、努三、即由彼前赴北路軍營換班。
伊等所帶之官兵。
仍着回京。
此次前往。
塔爾瑪善、努三、各賞銀四百兩。
侍衛等各賞銀一百五十兩。
護軍、拜唐阿等、各賞銀一百兩。
俾資治辦行裝。
作速起程。
○辛巳。
清明節。
上詣安佑宮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朕子惠元元。
将直省應徵錢糧。
輪年蠲免。
查滇省有官莊地畝一項。
向系文武各官。
招佃開墾。
收租取息。
又有各營生息田畝、及義田等項。
着照湖南城綏入官田畝之例。
俱免租十分之三。
使農民均沾恩澤。
今歲系滇省免賦之年。
該部即遵谕速行。
○又谕、據雲南總督張允随奏稱、昭通鎮總兵董芳、現在丁憂。
例應回籍守制。
開化鎮總兵賽都、患病。
呈請解任調理等語。
賽都、着準其解任回旗調理。
所遺開化鎮總兵員缺。
着臨元鎮總兵鄭文煥調補。
其臨元鎮總兵員缺。
着湖南永綏副将徐啟新補授。
昭通鎮總兵員缺。
着楚姚鎮總兵冶大雄調補。
其楚姚鎮總兵員缺。
着廣西新太副将張廷柱補授。
○又谕、太原鎮員缺緊要。
馮吉品、不能勝任。
着天津總兵羅俊調補。
其所遺員缺。
着馮吉品前往。
革職留任。
效力贖罪。
○又谕、護軍統領塔爾瑪善、現在患病。
着派内大臣班第前往。
所有照管李質粹效力之處。
俱遵照前谕辦理。
俟瞻對軍務告竣。
班第帶領官兵回京。
着賞銀六百兩、以資治裝。
其塔爾瑪善痊愈時。
着即赴北路軍營。
○江西道監察禦史範宏賓奏、各省未完之案甚多。
若不清厘。
日積月累。
官更吏易。
必緻久懸無考。
且不肖者得就中舞弊。
請敕六部。
将各省未完案件。
造冊奏明。
行令各督撫。
嚴行催辦。
各部将一切移咨之案。
令各該司、每月造冊詳記事由、及行文日期。
随完随銷。
仍于每月注銷。
照例分送科道查核。
其未完積案。
遵照各省州縣奉到部文查審事件定限辦理。
如不能依限完結。
督撫聲明題請展限。
逾限不完。
又不聲明緣由。
該部即行參處。
若該部不行查出。
或被科道參奏。
将該部一并察議。
得旨允行。
下部知之。
○工部議準、直隸河道總督高斌議覆、漕運總督顧琮奏稱、添設垡船、疏浚北河各事宜。
一、北運河挖淺。
系用刮闆。
所刮仍複漾歸河槽。
請排造垡船一百二十隻。
與刮闆兼用。
一、澱河衩夫。
每月給銀五錢。
遇撈淺之月倍給。
照北運河饷銀之例。
一、北運河、既經添造垡船。
衩夫淺夫。
俱需員督率。
應照東西兩澱之例。
添設千總二員。
一、北運河、長三百六十裡。
河寬流漫。
水無正槽。
應照束水壩之法。
束水歸槽。
于支汊漫灘橫淺之處。
層層截障。
用通倉變價舊米袋。
囊沙緊紮。
三路層鋪壩外。
水大時聽其漫壩暢行。
每袋需變價銀八分。
先備用二萬條。
試行有效。
再請加增。
若有餘剩。
留備下年之用。
一、每年額徵紅剝銀一萬四千五百餘兩。
今應動用置造垡船器具。
支給夫役工食标竿。
買備米袋。
共需銀九千八百三十餘兩。
餘銀四千七百餘兩。
仍留為旗丁起剝之用。
從之。
○予故二等子兼佐領班代、緻祭如例。
卷之二百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