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
近亦經年開放。
是以黃水灌入中河。
轉入運鹽河。
緻海州一帶。
河道淤淺。
此壩口門。
原寬六丈餘。
應收二丈餘。
其内外臨黃、束黃、二壩。
亦一律收小。
酌定每年十月。
東省煞壩後始開。
至來歲重運過完即閉。
其清河縣之王營減壩、洩水入運鹽河。
安東縣之馬家港、洩水入民便河。
俱洩水無多。
非遇異漲。
不得開放。
又中河之劉老澗壩、洩水入六塘河。
每遇水漲。
六塘河有駱馬湖水盈注。
不能容納外水。
亦不得常時開放。
至清水、則以洪澤一湖。
為灌輸蓄納之地。
其洩水之處。
山盱三滾壩外。
如盱眙之蔣家閘、由金钗、罕贻、等澗。
直抵高郵老湖。
久經堵閉。
上年居民請開。
民情甚便。
自不必常閉。
但恐定洩太過。
湖水有虧。
應以洪湖水長。
與山盱南壩相平始開。
一不過水即閉。
其南北天然二壩、向系用土堵築。
臨時挖開過水。
上年南滾壩過水二寸。
将天然南壩放開。
初開僅三十四丈。
後刷寬四十四丈。
壩下溝深尺餘。
水落後堵閉。
糜費不赀。
且減洩太過。
湖水受虧。
今應俟南滾壩過水三尺。
始将土壩開放。
南滾壩一平即閉。
又運口分淮入運。
水勢不宜過大。
每遇水長。
高寶一帶。
水即盈堤。
由運口草壩、口門太寬。
今酌定四尺為度。
并将二壩、三壩、一律收小。
其南壩壩墩斜長。
重運挽行不便。
應酌改作磨盤式。
總之黃水宜合不宜分。
清水宜蓄不宜洩。
臣詳勘河湖水勢。
通盤籌定。
至形勢偶遷。
因時損益。
則在司河者之相機斟酌也。
以上各條。
均應如所請行。
臣等并查老壩口、為清黃交會之處。
其清水實在水勢。
必就洪湖堤身較量。
方能驗度有準。
應令河臣、于地勢最低之古溝、龍門壩、六安溝、高家堰、等處。
立定水志。
照式奏報。
至運河之水。
系湖水分入。
不應較湖水為渾。
于運道甚有關系。
亦應令河臣、将水色清渾。
并一年内黃水有無倒灌。
及灌入次數時日。
或系東北風起。
或系黃水甚大。
實在情形。
俱于奏報水志時。
一體奏報。
得旨、依議速行。
○戶部議覆、巡視台灣戶科給事中六十七等奏稱、台郡供粟之外。
尚有官莊一項。
按畝徵納。
與正項錢糧無異。
今閩省丙寅年地丁錢糧。
并台屬額徵供粟。
巳全蠲免。
此項租銀。
應否照舊徵收。
奏聞請旨。
查台灣官莊。
租息三萬餘兩。
自題報歸公後。
撥充内地養廉之用。
原非耗羨銀兩。
亦非正項錢糧。
實與雜稅無異。
自應照舊徵收。
惟查本年三月。
奉旨蠲免滇省官莊義田等項、租銀十分之三。
農民均沾恩澤。
今台灣官莊、事同一例。
可否照滇省蠲免。
請旨、得旨、依議。
速行。
○戊戌。
上詣北郊齋宮齋宿。
○孝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山東濟南、東昌、二府所屬州縣内。
從前因雨澤未能沾透。
二麥歉收。
今秋禾又複望雨。
豐歉難以豫定。
将來平粜借給等項。
恐各州縣倉糧不敷。
着于未過天津漕糧内。
截留十萬石。
于德州水次有倉之州縣。
分貯六萬石。
于天津水次有倉之州縣。
分貯四萬石。
以備就近接濟。
該部遵谕速行。
○己亥。
夏至。
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大學士等會同工部議覆、署江南河道總督顧琮奏稱、山安廳屬之安東西門。
因黃河溜勢埽灣。
直逼堤根。
最為險要。
現于堤外接築壩台。
下埽搶護。
查該處尚有隙地。
可以圈築越堤。
應令河臣、于埽灣迎溜處所。
緊靠縷堤、圈築小越堤一道。
以為重障。
至所稱海防廳屬之童家營、護灘壩工。
不應在淤灘之上。
祗須切坡。
即免汕刷。
且縷堤高厚。
毋庸築壩。
業饬該道廳、督令切坡。
停其修築壩工。
又陳家浦漫口圈堤。
比舊堤較矮。
應照式加高。
其圈堤下至工尾。
尚有舊縷堤一千九百餘丈。
堤身狹矮殘缺。
應于陳家浦口門圈堤。
接至重堤。
俾堤身聯絡。
不緻内水蕩刷。
均應如所奏辦理。
得旨、依議速行。
○辛醜。
河南巡撫碩色奏、前因河北各屬。
雨澤稀少。
省城望雨尤殷。
恭摺奏聞。
今二十餘日。
尚未得雨。
現仍率屬虔誠祈禱。
得旨、虔誠祈禱。
固屬目下之急務。
而一切未雨之綢缪。
尤不可不盡人事也。
若将來成災。
即不至成災。
亦應于此際豫為周詳妥議。
庶不緻臨事周章也。
别有旨、向大學士處頒發。
○以故奉恩輔國公廣齡子博爾忠武襲爵。
○廣西田州土知州岑應祺故。
以其長孫岑宜棟襲職。
○旌表守正捐軀之廣東靈山縣民黃世莊妻陳氏。
○壬寅。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從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