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旨。
令豫東二省。
各備麥十萬石。
運送來直。
分發借粜。
今據碩色奏稱、河南之開封、彰德、衛輝、懷慶、等府屬。
雨澤稀少。
現在祈禱等語。
朕思直隸各屬。
均經得雨。
既有山東麥石運送。
近複降旨截留漕糧四萬石于天津、以備接濟。
而河南望雨甚殷。
朕廑念民瘼。
直隸、河南、均屬朕之赤子。
自應一體籌畫。
如豫省運直麥石。
已抵存貯之所。
着酌量收貯。
若未曾起運者。
不必起運。
其起運而未經抵通者。
着仍存留豫省備用。
爾等可傳谕那蘇圖、碩色、令其速行會同商酌。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戶部議覆、山西巡撫阿裡衮疏稱、大同、懷仁、廣靈、應州、渾源、山陰、靈邱、陽高、天鎮、朔州、馬邑、定襄、崞縣、太原、榆次、遼州、榆社、平定、等十八州縣。
乾隆十年分秋禾被旱。
複被霜雹成災。
共應蠲免銀、一萬三千七百一十九兩零。
米、谷、共三千五百十三石零。
豆、麥、共九百九石零。
應帶徵銀、四萬二百二十九兩零。
米、谷、共一萬九千三百七十四石零。
豆、麥、共三千七百八十四石零。
又應緩徵銀、四萬七千六百七十六兩零。
本色米、谷、共二萬四百七十二石零。
豆、八千三百二十六石零。
應緩徵乾隆九年分、未完米、谷、共一萬四千七百九十八石零。
豆、四千八百八十石零。
所有應蠲錢糧。
随徵耗羨。
及應免糧石。
随徵運腳。
均一體蠲免。
至各州縣已完應免銀兩。
準抵作乾隆十一年正賦。
其緩徵錢糧。
于今歲麥熟徵收。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準、浙江巡撫常安奏稱、乍浦地方。
通達外洋。
為濱海要區。
駐防滿兵一十六百名。
又有熟練船務綠旗兵四百名。
會同滿兵。
演習水操。
一切營制事宜。
俱照天津水師例辦理。
此項綠旗兵丁。
系由本省沿海各營。
抽撥前往。
原以綠旗而占滿兵之缺。
今滿兵駐防将及二十年。
舟楫已能娴熟。
可無藉于漢兵之同操。
而人丁家口。
滋生日漸蕃衍。
饷銀兵額。
均有定制。
未便議增。
若照天津雇募水手之例。
遽将漢兵發回。
又恐各兵去伍失業。
再四籌酌。
請就綠旗兵四百名内。
撥留二百名。
仍歸參将管轄。
其餘二百名。
俟有事故缺出。
停其另募。
即在滿兵餘丁内。
挑選補用。
從之。
○廣東巡撫準泰奏、雷瓊道、駐劄瓊州。
與雷州隔越海洋。
往來須候風汛。
瓊郡地廣事繁。
海峤民性蠢愚。
黎岐雜處。
拊循稍有未當。
轉滋驚擾。
若令四季越海巡查。
不特奔走不遑。
且恐顧此失彼。
請照台灣之例。
每年巡查一次。
至瓊屬崖州、感恩、陵水、昌化、四州縣。
水土惡劣。
瘴疠最甚。
應令于每年冬月。
道府挨年輪巡一次。
其餘非煙瘴地方。
令該道府一年各巡一次。
得旨允行。
下部知之。
○甲辰。
上幸靜宜園駐跸。
○谕、勵宗萬前在山西巡察任内。
居官不謹。
已經廢棄。
蒙皇考天恩。
棄瑕錄用。
至于大員。
乾隆元年。
朕簡用為侍郎。
又因徇私濫舉。
經部議革職。
閑居數年。
朕仍念其為大臣之後。
複加恩用至今職。
冀其改悔前愆。
黾勉效力。
今覽大學士等、審訊沈文傑行賄作弊一案。
内稱勵宗萬贓私未受。
形迹顯然。
而聽許之處。
衆供确鑿。
應将勵宗萬照例革職。
杖一百。
徒三年等語。
朕細閱此案情節。
現在實未得财。
而知勵宗萬平日之為人。
将來事後酬謝。
伊斷無不收受之理。
朕此谕旨。
令勵宗萬扪心自問。
不切中其隐微乎。
但朕思伊之所以敢于踰越規矩。
不守官箴者。
固勵宗萬之罪。
而其間亦尚有故。
蓋因朕前歲纂修秘殿珠林一書。
張照、梁詩正、薦勵宗萬等。
在懋勤殿行走編輯。
朕或召見。
講論書籍。
勵宗萬遂恃此虛張聲勢。
縱放自恣。
朕不曾早加誡饬。
以緻罹于罪愆。
今勵宗萬縱容伊弟門客。
招搖生事。
受托行私。
已犯革職之條。
着革職。
從寬免其杖徒。
令回原籍。
閉戶讀書。
餘依議。
秘殿珠林一書。
業已告成。
懋勤殿無庸多人。
其張若霭、裘曰修、亦不必在内。
各回原處行走。
○總管内務府大臣等奏、八旗公産地内。
向有未經認買。
以及存退餘絕地畝。
于乾隆七年。
戶部議定。
凡内務府莊頭牲丁等、當差地畝瘠薄。
應行換給。
或賞給新滿洲。
并撥補挖河占用等項。
均在此内動撥。
将存退餘絕等項地内。
酌留一千頃。
以為各案撥補之用。
查此項地畝。
未經撥用之前。
仍系地方官收租徵解。
官租為數既輕。
且不免土豪胥吏。
包攬侵漁等弊。
況自酌留以來。
撥補僅數十頃。
與其置之閑地。
經理不得其宜。
不若酌籌安置。
以收實用。
請将此項未撥地畝九百餘頃。
照例全數安設莊頭。
将來遇有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