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總督馬爾泰等議奏、布政使高山、條奏台地民番事宜。
一、民墾番地。
雖久經禁止。
但不分别定罪。
小民不知畏懼。
請嗣後番地、均聽各番自行耕種。
如有奸民再贌。
告發之日。
将田歸番。
私贌之民人。
照盜耕種他人田地律。
計畝治罪。
荒田減一等。
強者各加一等。
若奸民潛入生番界内私墾者。
照越渡緣邊關塞律治罪。
一、番社地界。
從前地方官原各查禁。
而奸民不顧戕殺。
每觊侵越。
僅委佐雜微員。
不足彈壓。
應令地方官。
于農隙親勘。
傳同土目、通事、鄉保、業戶、立表定界。
統限一年内。
造冊報竣。
一、台地沿山二千餘裡。
到處皆有生番。
若遍設汛防。
台兵不敷分撥。
亦恐徒滋繁擾。
請令該處營汛弁兵。
各土目、通事、加謹巡查。
均應如所議辦理。
至生番乘秋穿越林莽。
出界戕殺。
其迫近番地。
零星散處之莊民。
該督等議令于秋冬、移附近大莊居住。
恐民情不便。
應饬地方官、善為勸谕。
毋庸立定章程。
其設法堤防之處。
應如所議。
令貼近生番莊社。
各設望樓一。
懸挂銅鑼。
每樓分撥五人。
晝夜巡邏。
近社者派番。
近莊者派民。
十日一輪。
各自保護。
鄰莊有警。
互相救援。
倘有坐視不救者。
即行究治。
從之。
○免甘肅靖遠、安定、會甯、三縣。
乾隆十年旱災、雹災、額賦銀、二千一百四十五兩有奇。
額糧、一千一百六十六石。
額草、共八百四十四束有奇。
○己酉。
谕、直隸慶雲縣。
土瘠民貧。
連年荒歉。
朕心深為轸念。
多方籌畫。
蠲赈頻施。
以蘇民困。
惟是該縣當積歉之後。
一時元氣。
難以驟複。
必須大沛恩膏。
俾小民永沾實惠。
着将慶雲縣每年額徵地丁銀兩。
蠲免十分之三。
永着為例。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曰、三陵總管内務府大臣巴圖、年老。
着原品休緻。
此缺着郎中蘇赫讷補授。
蘇赫讷未到以前。
着總兵官布蘭泰、暫行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那蘇圖于四月内奏稱、鹽山、慶雲等處。
四月初十、二十五等日。
兩次得雨。
俱未沾足等語。
迄今該處曾否續得雨澤。
及沾足與否。
爾等傳谕那蘇圖、令其據實速奏。
尋奏、鹽、慶、甯、三邑。
自本月初五、至初十日。
均先後報得透雨。
四野沾足。
得旨、欣悅覽之。
○又谕、前據喀爾吉善奏稱、武城、清平、二邑。
收成尚有六分。
不緻成災。
惟是該二邑。
于閏三月内、得雨稀少。
收成究屬歉薄。
量予接濟等語。
朕聞武城沿途一帶地方。
有貧民乞食者。
麥收亦不及半。
地方甚覺旱象。
爾等可傳谕詢問喀爾吉善、毋被屬員欺隐。
緻蹈諱災之咎。
并此時雨水曾否沾足。
地方官作何安插料理之處。
令其将該處實在情形。
速行奏聞。
尋奏、四月中旬。
武城一帶。
原有直東貧民拾麥。
嗣聞直東已得透雨。
均陸續回籍。
現在實無流移乞食者。
五月初旬。
武邑連得透雨沾足。
早禾暢茂。
晚禾悉已種齊。
其麥收歉薄貧民。
已蒙借谷接濟。
時雨普沾。
輿情歡戴。
至前報收成六分。
系經多員查勘出結。
不緻成災。
似難欺隐。
得旨、此語恐不實。
汝再留心訪察奏聞。
若屬員有諱災之意。
即當妥辦。
所奏目今情形。
足慰朕懷。
○以甘肅肅州鎮總兵官許仕盛、署固原提督。
洮岷協副将史宏蘊、為肅州鎮總兵官。
○調雲南鶴麗鎮總兵官康世顯、為開化鎮總兵官。
以貴州銅仁協副将溫朝宰、為雲南鶴麗鎮總兵官。
○庚戌。
軍機大臣等議覆、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奏稱、内廷寄信。
郵遞數千裡。
難免擦損。
且恐沿途人役。
私行拆閱。
關系匪輕。
請照吏部頒發文憑用匣之制。
以昭慎重。
應如所請。
嗣後奉旨密交各督撫事件。
照吏部憑匣之制頒發。
令于覆奏恭繳。
其各省總督、向無憑匣鑰匙者。
照式頒發一副。
将軍、提、鎮、藩、臬、及欽差各員。
一并給與。
收存交代。
其餘尋常封寄事件。
令兵部通行各省。
按站登号嚴查。
從之。
○又議覆、大學士川陝總督公慶複奏稱、大通界甘甯之交。
地最緊要。
從前改鎮為協。
議建四堡。
嗣臣複有建築三角城之請。
奉旨傳谕再行斟酌。
查十餘年來。
地方甯谧。
邊人熙熙往來如一家。
今于閑曠之地。
建城設兵。
或啟青海蒙古有意防範之疑。
三角城建築之議。
自應停止。
惟令沿邊營弁。
加謹遊巡。
足資防範。
至原議建堡之處。
查白塔至大通。
已屬聯絡。
惟永安、大通、相隔甚遠。
黑石頭灣一處。
尚須建堡。
即于該協營。
派兵五十名巡防。
應如所請。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浙江仙居縣民張日和妻金氏。
卷之二百六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