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用之處。
即于各莊頭名下。
按照數目指給。
其應如何安設分給之處。
并請敕部會同内務府。
詳悉妥辦。
從之。
○以安徽巡撫魏定國、為刑部右侍郎。
浙江布政使潘思榘、為安徽巡撫。
直隸按察使王師、為浙江布政使。
河南糧驿道胡紹芬、為直隸按察使。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武強縣民劉玉河妻呂氏。
○乙巳。
上還圓明園。
○戶部議覆、盛京戶部侍郎宗室蘊着奏稱、奉屬旗倉米石。
于乾隆三年。
直隸省奏準、采買五千七百餘石。
共價銀三千一百四十兩零。
于乾隆四年、十年、兩次買補米一千二百餘石。
仍未買補米四千四百餘石。
又乾隆六年。
因義倉存米變色。
咨部照時價粜賣二千四百餘石。
共價銀七百七十餘兩。
節年米價昂貴。
未經買補。
去年奉天收成豐稔。
米價平賤。
請将前二項庫存銀。
照時價采買米石。
各按原數還倉。
應如所請辦理。
又盛京内倉收貯米石。
連義倉現存。
及應買之米。
共二萬六千餘石。
不敷兵丁三年之食。
請動用節年粜賣米豆等項價銀、一萬三千餘兩。
陸續購買米二萬六千餘石。
連次年應收米、共得六萬餘石。
以足倉儲。
于地方久遠有濟。
查從前原任侍郎雙喜、以内倉添支文員俸米。
所收糧石。
不敷支放。
奏準将遼陽、開原、廣甯、三城地畝。
各移三萬晌。
共交内倉米二千三百餘石。
今内倉酌請購買米石。
與其動項采買。
莫若仿照改撥遼陽等處地米之例。
就近在三城餘剩米内。
酌量分撥。
以免此籴彼粜之煩。
但移撥祗為一時之計。
其内倉每年餘剩。
及義倉應徵外。
實需添貯若幹。
應令該侍郎通盤查核。
定議奏辦。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商邱縣民張林妻李氏。
○丙午。
谕、據大學士管川陝總督事慶複等奏報。
四月十四日。
官兵進剿瞻對。
連獲大勝。
已克如郎。
盡毀賊人巢穴。
首逆班滾、先分家口遠藏。
本身乘暗潛逃。
提臣李質粹、即駐如郎大寨。
查追班滾下落。
發兵擒拏。
并饬各路鎮兵、并各土司。
嚴密查捕。
不過如釜底遊魂。
自必計日就擒等語。
兇番班滾、窮兇肆惡。
擾害地方。
及遣官兵申讨。
輙敢抗拒王師。
罪無可赦。
今據大學士慶複奏報。
官兵進剿。
已直搗巢穴。
渠魁班滾、暫時逃匿。
計日授首。
從此邊地可以甯谧。
慶複調度有方。
紀山籌畫轉運。
甚屬可嘉。
着交部從優議叙。
其提鎮諸臣。
并官弁兵丁等。
現在奮勇。
不避險阻。
直抵賊巢。
亦屬可嘉。
着交部亦從優議叙。
其如何分别功過。
核定等次之處。
着慶複查明具奏。
善後事宜。
亦令慶複酌看本地情形。
詳悉妥議。
一并奏聞請旨。
尋經兵部議、大學士公慶複、巡撫紀山、應照例各加三級。
得旨、慶複、着加太子太保。
仍加三級。
紀山、着加三級。
○又谕、從前降旨、令豫東二省。
各備麥十萬石。
運送直省。
分發借粜。
今畿輔地方。
仰蒙上天疊沛甘霖。
秋禾遍插。
糧價漸平。
複經降旨、截留漕糧四萬石。
存貯天津。
足資接濟。
而河南、山東、據報有春末雨水不足之州縣。
收成不無少減。
朕廑念民瘼。
三省均屬一體。
其豫東二省豫備麥石。
均不必起運。
如有購買者。
即留于本處備用。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進剿瞻對一事。
自慶複到彼以來。
實心整頓。
克振軍威。
今已直抵賊巢。
首逆逃竄。
計日可擒。
甚屬可嘉。
朕已降旨将慶複、并在事官弁兵丁等。
從優議叙其善後之計。
尤為緊要。
必須加意籌畫萬全。
朕思土番之地。
荒僻險遠。
不但不可改為郡縣。
即改設流官。
亦恐非其所宜。
但目前平定之後。
若漫無查察。
任其複建碉樓。
互相勾結。
私放夾壩。
搶奪行旅為進藏兵民之害。
則此番經理。
似覺徒勞。
或于要隘之處。
暫撥官兵。
嚴加彈壓。
其險峻之地。
不許建造碉樓。
而官兵又可深入其地。
不時稽查。
使番衆無險可恃。
庶故智不敢複萌。
再照四川、西甯各番之例。
給以劄付号紙。
設立頭目。
使之管束衆番。
不緻滋事之處。
可否如此辦理。
大學士慶複、現駐軍前。
去如郎不遠。
可親至彼地。
詳察情形。
周詳籌算。
務期布置萬全。
為一勞永逸之計。
可詳悉定議。
速奏請旨。
并将現在交部議叙在事官弁之旨。
一并寄與知之。
○丁未。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戊申。
遣官祭關帝廟。
○吏部議準、署直隸河道總督劉于義奏稱、天津道屬子牙河通判。
駐劄大城縣。
距所轄新築子牙河格澱長堤。
七十餘裡。
一經大汛。
巡查防護。
鞭長莫及。
請将該通判衙門。
移駐适中之王家口地方。
從之。
○戶部議覆、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