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
尚未有寸絲鬥粟。
以供地方之用。
徒為武弁等梯榮冒功之捷徑耳。
請敕下該督、凡一切分防駐劄。
設汛安營。
稽查匪類諸事宜。
務選老成持重之人。
勿取少年喜事之輩。
庶可綏輯境土。
鎮服夷情。
不緻苗民反側。
以啟他日紛擾之漸等語。
武弁好事喜功。
亦屬有之。
爾等可将此傳谕張允随、張廣泗、令其留心辦理。
○鑲紅旗漢軍副都統張鳳翷故。
賜祭如例。
○己未。
谕、據安徽巡撫魏定國奏稱、鳳、颍、泗、三府屬。
上年夏秋被災。
去冬今春。
有借給口糧耔種等項。
應于本年麥熟及秋收後歸還。
但查此三府屬。
尚有乾隆六七兩年借給未還各項。
前奉恩旨。
于丙寅、戊辰、年分完。
是本年已有應徵借領之項。
若再加以去冬今春所借。
一并徵還。
積困窮民。
實難完納。
仰懇聖恩。
緩至己巳、庚午、兩年分徵還項等語。
着準其所請。
将鳳、颍、泗、三屬。
去冬今春借項。
均緩至己巳、庚午、兩年分還。
以纾民力。
該部即傳谕該督撫知之。
○又谕、江南上江之鳳、颍、泗、三屬。
上年被災各州縣衛。
已加恩蠲赈頻施。
今春又降旨分别加赈。
今當麥收之後。
所有舊欠錢糧。
例應催徵完納。
從前降旨、宿州等州縣舊欠錢糧。
俟年歲屢豐後帶徵。
鳳陽等州縣衛。
舊欠錢糧。
俟六七八等年民欠全完之後。
起限徵收。
但念宿州、鳳陽、臨淮、懷遠、虹縣、靈璧、鳳台、阜陽、颍上、亳州、蒙城、太和、泗州、盱眙、五河、霍邱、等十六州縣。
并鳳陽、鳳中、長淮、宿州、等四衛。
皆六七等年連被災祲之區。
上年又值歉收。
若帶徵積年舊欠。
民力未免拮據。
所有宿州等二十州縣衛。
今年麥收後。
着隻帶徵十年一年未完之項。
其六年起至九年舊欠。
均緩至戊辰年起。
分年帶納。
其霍邱縣五年以前舊欠。
亦着俟六七八等年舊欠徵完之後。
再行啟徵。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廣東高廉道甘士琇奏、貴州貴陽府所轄白納、中曹、養龍、虎墜、四土司額田。
一萬一千二百餘畝。
應徵條銀内。
改徵本色米一千二百四十餘石。
查此項米石。
原系徵銀。
乾隆三四年間。
苗疆添設兵丁。
口糧不敷。
因議改徵米石。
但貴陽所管各土司地方。
山路崎岖。
每一人止可負米三鬥有餘。
上納殊為艱辛。
今新疆台拱、與湖南沅州接壤。
古州、與廣西慶遠接壤。
節年采買米石。
俱足支放兵糧。
而貴陽議改之米。
但貯府倉。
不須撥用。
若将此項米石。
仍照舊例改徵銀兩。
則窮民易于完納等語。
貴陽所屬白納等土司額田。
向系徵納條銀。
今改徵米石。
挽運艱難。
甘士琇如此陳奏。
爾等可傳谕詢問張廣泗、果否如此情形。
此項米石。
應否仍照舊例改徵銀兩之處。
令其确查。
據實奏聞。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尉氏縣民馬受有妻王氏。
○庚申。
谕、刑部奏、浙江兵丁夥劫。
該管武弁、在都探問行賄。
請将在京各犯。
敕交該省督撫等、提齊一幹官犯。
研審确情。
按律定拟等語。
營兵為盜。
該管之武弁。
現在鑽營行賄。
冀免重處。
而該撫等審拟。
竟以營員訪拏具題。
事關武弁營私。
通同行賄。
馬爾泰、甫自浙回閩。
不必令其複來。
此案着交與江蘇學政崔紀、布政使安甯、前往浙江。
秉公确審。
定拟具奏。
所有刑部奏摺。
鄒钤等私書四件。
一并封發。
○谕軍機大臣等、浙江兵丁夥劫。
該管武弁等、在都探問行賄一案。
現交崔紀、安甯、前往審理。
從前審訊盧焯一案。
辦理未甚妥協。
以緻地方不能安靜。
物議紛紛。
今伊等亦前往該處審理。
而此案内事關武職多員。
并提标外委。
以及各犯。
提審多人。
伊等務須安靜妥協辦理。
毋緻滋事。
再此案夥劫。
乃提督陳倫炯任内之事。
且俱系提督親标兵丁。
今該撫等審題為營員拏獲。
似有代為該提督、及營弁等開脫情節。
可傳谕崔紀、安甯、令其詳細查辦。
秉公确審。
○調雲南永順鎮總兵官張聖學、為普洱鎮總兵官。
以雲南督标中軍副将黃士俊、為永順鎮總兵官。
○辛酉。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吏部議覆、禦史歐堪善奏稱、州縣事務殷繁。
即殚日勤勉。
尚恐精力不繼。
若日事奔走。
欲其從容奏績難矣。
向來附省州縣。
每日趨谒各上司。
以請安為名。
自辰至申。
竟無甯晷。
号為才能。
而迂謹之士。
留心民瘼。
罔知逢迎者。
或不免因此獲咎。
竊思地方如有緊要公務。
在州縣原可随時面禀。
該上司亦可傳入署中。
因端指示。
何必每日趨谒。
無益荒政。
請敕下各督撫、轉饬司道府。
嗣後附省及附府州縣。
不得無事日赴上司衙門谒見。
倘督撫不嚴行禁止。
一經訪聞。
即行指參議處等語。
查州縣官非公事谒見上司。
着有嚴例。
督撫不行禁止。
瞻徇隐匿。
俱有應得處分。
但恐日久懈弛。
在督撫身任封疆。
察吏是其首務。
雖不盡以趨谒迎合之員。
号為才能。
而省會官員。
或上司利其便于傳見。
屬員守候需時。
于自辦公務。
未必不緻荒廢。
應如所奏。
敕令各督撫、嚴饬屬員。
非地方公務。
不得無事趨谒。
以緻徇私誤公。
從之。
○調福建海壇鎮總兵官陳汝鍵、為台灣鎮總兵官。
河南南陽鎮總兵官哈攀龍、為福建海壇鎮總兵官。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丹陽縣民朱柏先妻貢氏。
○壬戌。
鑄給山東東昌府清軍水利督捕監兌同知關防。
從巡撫喀爾吉善請也。
○癸亥。
旌表守正捐軀之廣東始興縣民林觀養妻劉氏。
○甲子。
谕、朕特行赦宥之典。
将刑部及各省已經結案人犯。
令大學士會同該部。
酌量案情請旨。
分别減等發落。
軍流徒杖以下人犯。
一并分晰減等完結。
後經大學士等。
将已經定案者。
分别查辦。
其各省審題案件。
經法司衙門駁诘。
尚未題覆者。
凡自乾隆十一年正月初三日以前。
羁禁人犯。
仍準于該督撫定案之日。
分别減等。
惟是外省人犯。
該督撫審題。
法司駁查者。
既得邀恩。
而在外督撫駁查未結者。
其犯罪羁禁年月。
同在恩旨以前。
亦應一體沾恩。
着将在外督撫駁查未結各案。
及恩旨以前。
已經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