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一年。
丙寅。
六月。
庚辰。
谕、朕聞廣西桂林等府屬。
于四月二十七八等日。
雨水過多。
江水暴漲。
沿江一帶之臨桂、靈川、等縣。
低窪地畝。
多有被淹之處。
兵房民屋。
間有倒塌者。
朕心轸念。
着署巡撫鄂昌、遴委幹員。
分行查勘。
加意撫恤。
務令妥協辦理。
毋緻失所。
再此外或有被水州縣。
亦着查明。
一體辦理。
并将實在情形。
現在如何辦理之處。
即具摺奏聞。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曰、倉場侍郎吳拜之母病故。
例應治喪百日。
此際重運抵通。
正當料理之時。
其倉場侍郎事務。
着内閣學士塞爾赫、暫行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那蘇圖奏稱、保定郡城。
前于初五日得雨。
不及一寸。
今于十三日午刻。
得雨一寸。
高原卑隰。
所種黍稷高粱。
尤見肥長稠密。
保郡以南之天、河、正、大、廣、順、等府州。
于初五初九。
各得甘雨。
最為接續均勻等語。
保定兩次得雨。
據奏俱不過一寸。
即保郡以南、各府州所得之雨。
但稱最為接續均勻。
亦未将實在分數奏報。
現在正值中伏。
禾稼數日之内。
即望雨澤沾灑。
今看那蘇圖所奏情形。
似未沾足。
而摺内又稱最為接續均勻。
可傳谕那蘇圖、令其将保定以南、所屬地方實在情形。
據實速奏以聞。
尋奏、保定以南、所屬地方。
自五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三日。
連次得有透雨。
接續均勻。
悉皆沾足。
并無望雨之處。
保定郡城。
六月中、接連三日得雨。
在地莊稼。
十分得益。
得旨、覽奏俱悉。
若有覺旱光景。
不可粉飾。
○又谕曰、馬爾拜具摺請安。
并無别奏。
想伊聞知十二日。
京師地覺微動之故。
古北口密迩京師。
彼處若亦稍覺。
馬爾拜即當陳奏。
即較京師稍重。
更當奏聞。
候朕降旨。
倘彼處不覺。
亦當奏明。
今但具摺請安。
似有掩飾之意。
不得封疆大吏之體。
着傳谕、令其将實在情形。
據實奏聞。
尋奏、古北口地方。
本月十二日亥時。
無風。
窗紙微響。
頃刻即止。
臣覺為地動。
饬查營中兵民。
有言微覺地動者。
亦有全未知覺者。
複查沿邊居民。
亦俱甯靜如常。
臣因事屬恍忽。
未敢妄陳。
迨聞京師地覺微動。
俱摺請安。
又未将口上情形聲叙。
實屬愚昧。
并非敢稍有掩飾。
得旨、覽。
○吏部議準、湖廣總督鄂彌達疏稱、宜昌府長樂縣縣丞。
改駐灣潭。
辦理兵米。
前經奏準遵行。
查該縣丞、原駐漁洋。
在縣之極東。
今改駐灣潭。
在縣之極西。
應請從長樂縣城分劃。
自北門外仁育之西半鄉霞口溪起、并禮教、智慧、信孚、三鄉。
歸縣丞分管。
自縣起、并仁育之東半鄉、以及義正一鄉。
歸典史分管。
凡清查保甲。
緝拏逃盜匪類等事。
均照調換界内管理。
從之。
○戶部議覆、雲南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允随疏稱、東川府屬之者海鉛廠。
礦砂旺盛。
離東局止二站。
開采供鑄。
腳價甚屬節省。
請照卑塊鉛廠事例。
收買抽課。
應如所請行。
至所定運腳。
查自廠至局。
路止二站。
因何每鉛百斤、給運腳銀三錢。
應令查明報部。
從之。
○辛巳。
禮部議覆、禦史沈廷芳奏稱、宋臣謝枋得、以直言忤賈似道、被谪。
尋授江東提刑。
江西招谕使。
守饒、信、撫、三郡。
督軍與元兵力戰。
後隐于閩。
元臣程钜夫、薦宋遺民。
以謝為首。
固辭。
尚書留夢炎、辟召不赴。
參政魏天祐、累薦之。
不為禮。
強之而北。
至京師。
問瀛國公所在。
再拜恸哭。
居憫忠寺。
不食死。
又其妻子弟侄在閩。
俱為守将執送建康獄。
妻李氏、自經。
弟侄及女瘐斃。
其伯父徽明、為富陽尉。
與元兵戰亡。
二子同難。
其弟禹、不屈死。
君澤、君烈、俱死。
阖門忠節。
宜于授命之所祠祀。
至明僅谥文節。
奉祀弋陽。
而憫忠寺未設像主。
請敕禮部、即于憫忠寺内立專祠。
設像。
置春秋祭。
阖門諸節從祀。
祠成賜額等語。
查宋臣謝枋得、大節孤忠。
阖室殒命。
該禦史宜有是請。
但史載忠烈甚多。
國家褒旌有典。
江西弋陽縣、原建有謝文節專祠。
久經該省編祀在案。
惟祠宇未入防護冊内。
應照雍正七年定例。
忠烈祠墓。
造入防護冊。
随時修葺。
阖門諸烈。
應請附祀。
行令該撫、遵照辦理。
從之。
○壬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吏部議準、胡北巡撫開泰疏稱、蕲水縣地方遼闊。
有上、下、南、北、永福、五鄉。
周三百餘裡。
向由典史稽查巡緝。
不免顧此失彼。
查有巴河、蘭溪、巡檢二員。
堪以就近分管。
應将附近巴河之北鄉、歸巴河巡檢專汛。
附近蘭溪之永福鄉、歸蘭溪巡檢專汛。
其上、下、南、三鄉。
仍令典史、照舊管理。
從之。
○癸未。
谕、直隸通省。
今年應徵地丁錢糧。
已加恩全行蠲免。
固安、霸州、二防守尉所轄。
應徵屯糧例不在蠲免之内。
但朕念耕種井田之旗戶。
按畝輸谷。
在縣交納。
與民田正賦納銀者相同。
着将固安、霸州、二防守尉。
本年應徵屯糧谷石。
一體加恩蠲免。
該部即行文該督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步軍統領。
拏獲宏陽教人犯供稱、其教、先系河南衛輝府道人、傳與右安門外居住趙姓旗人。
授持茶葉。
與人治病。
各處散香作會。
托名靜養工夫。
教人右手扣着左手。
右腳扣着左腳。
舌頭抵着上牙根。
可以療疾延年。
其道人姓趙姓恁。
記不清了等語。
此等邪教、例應查禁。
可傳谕巡撫碩色、令其訪拏此人。
再豫省現在興行此教與否。
着伊嚴饬該地方官、實力查察。
妥協辦理。
不得被屬員掩飾。
以贻蠱惑人心之患。
仍将查辦情形。
具摺奏聞。
尋奏、嚴饬衛輝府、密拏去後。
據禀、遍訪所屬八縣地方。
并無傳授宏陽教之趙姓道人。
亦并無此教名目。
與信從附和之人。
并行按察使、嚴饬各府州查訪。
亦無其教其人。
查豫省從前曾有書符治病、哄騙鄉愚匪徒。
經臣緝獲懲辦。
今宏陽一教。
雖據各屬、查無影響。
誠恐稽察或有未周。
仍饬各屬再為嚴查。
即此外别有邪教。
亦應實力查辦。
得旨、此奏甚屬草率了事。
汝向來即不肯留心整饬地方。
此亦無怪耳。
○又谕、據步軍統領、拏獲宏陽教人犯。
供稱伊等作會時。
有别教道人來吃齋。
問及、說是永平府屬石佛口地方、無為教道人。
其會首何人、及何如行事之處。
不能知悉等語。
無為名色。
與張保太所傳教名相同。
畿輔近地。
非他省可比。
可密傳谕與總督那蘇圖、令其差妥協之人。
密行訪查。
是否即系張保太流傳之教。
現在該處掌教之人。
系何姓名。
其如何開堂作會。
招引徒衆之處。
務須根究明确。
據實奏聞。
不可聲張滋擾。
尋奏、遵旨選派妥人。
赴永平密訪。
并于保屬、四路偵緝。
凡有聚集誦經之處。
即細加盤诘。
近于通州地方。
訪有宏陽教名色。
拏獲誦經歸教民人張三道。
供出傳教、即系步軍統領拏獲之犯。
并錄供詞呈覽。
報聞。
○甲申。
谕軍機大臣等、從前慶複保奏筆帖式噶爾瑪、老成練達。
辦事勤敏。
請以理事同知升用。
朕是以用為廣州府理事同知。
今将軍錫特庫奏稱、該員辦事舛訛。
才力不足。
不勝理事同知之任。
可傳谕詢問慶複、似此不勝理事同知之人。
伊緣何專摺保薦。
随便令其回奏。
尋奏、臣保筆帖式噶爾瑪、因其在臣衙門二十年。
節次領兵運米。
頗着勞績。
遇有滿洲蒙古事件。
均能料理。
初不慮及其不通漢文。
遷地立形拙鈍。
愚昧之咎。
實所難辭。
報聞。
○給事中周祖榮、奏進經史講義。
恭錄易經坤文言。
君子敬以直内義以方外二句。
引宋儒黃幹之言。
疏解進呈。
上召入。
谕曰、此内引黃幹所雲、乾言德業。
坤言敬義。
實相為經緯。
欲進乾之德。
必本之以坤之敬。
欲修乾之業。
必制之以坤之義數語。
及爾所釋。
俱未達韋經本義。
蓋德業無定體。
而敬義有恒功。
故德有君子之德。
有小人之德。
業有大人之業。
有小人之業。
文言所雲、進德修業。
蓋發明九三君子終日乾乾夕惕若之義。
是即敬義也。
坤之直内方外。
蓋本諸此。
豈可謂乾之德業。
反本于坤之敬義乎。
乾包乎坤。
坤承乎乾。
猶之地承天。
臣奉君。
子遵父。
妻從夫。
不可倒置也。
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
一以貫之耳。
○乙酉。
上幸靜宜園駐跸。
至丁亥皆如之。
○戶部議準、浙江巡撫常安疏稱、雲和縣向有産鐵砂坑。
每年徵稅銀五十八兩。
解司充饷。
但開采日久。
或緻藏奸。
現饬封禁。
其額徵解坑爐稅銀兩。
請自乾隆十一年起。
照數豁除。
從之。
○丙戌。
谕曰。
禦史薛澂奏稱、雲南總督張允随、保舉幕賓候選縣丞邵岷。
吏部以該督、并未先将該員履曆報部。
與定例不符。
應毋庸議等因議駁。
張允随不知而為之。
謂之不明。
知而為之。
謂之不公。
不公不明。
何以寄封疆而膺察吏安民之任。
請敕部察議等語。
張允随未曾豫先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