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行保薦。
是伊錯誤之處。
然保薦幕賓。
尚屬遵照向例。
非有意行私可比。
薛澂遽加以不明不公之語。
如有徇情舞弊者。
又将何辭以指摘乎。
此奏過于苛刻吹求矣。
張允随不必交部。
餘着該部議奏。
摺并發。
○又谕、此次巡幸五台。
雖止一月路程。
但均從内地行走。
與口外木蘭圍場不同。
未免費用繁多。
着加恩将随往大臣侍衛官員等、應行坐扣之俸銀。
展限一季。
俟下季再行坐扣。
護軍校、護軍、執事兵丁等。
着賞給兩個月錢糧。
○丁亥。
遣官祭火神廟。
○谕軍機大臣等、朕覽鄂彌達奏報雨水禾稻情形。
摺内稱、現在各屬米值。
稍增稍減不一。
照常核計。
猶屬平減。
人民亦俱甯貼等語。
又一摺奏稱、飛饬各府州縣、将常平倉谷、添設廠所。
減價多賣。
但期于民有濟。
不妨盡數盡粜。
如使倉有餘谷。
塗有饑民者。
立即查參等語。
湖北湖南。
壤地相接。
如果米值平減。
人民甯貼。
不過沿存粜之常例。
則何至塗有饑民。
又何須将倉谷減價多粜。
若百姓待哺孔迫。
必須接濟。
則應急籌撫恤。
妥協辦理。
俾百姓不緻失所。
一面将實在情形奏聞。
乃所奏俱未明晰。
顯有掩飾之意。
爾等可傳谕鄂彌達、令其據實速行陳奏。
○兵部議覆、甯古塔将軍巴靈阿等奏稱、南海、烏蘇裡、德克登伊等處。
查拏藏匿刨參人等一案。
今欽派大臣侍衛等、前往巡查辦理。
該處幅<?巾員>遼闊。
山林廣大。
所有原派協領等官十五員。
兵五百名。
分路跟随。
尚不敷用。
臣等會商南海等處。
令甯古塔、珲春地方。
添派官三員。
兵一百名。
烏蘇裡、德克登伊等處。
令三姓地方。
添派官三員。
兵一百名。
跟随欽派大臣等前往。
嚴密巡查。
于本年四月内起程。
即令存留。
來年四月青草發生時。
派撥官兵更替。
現今都統阿蘭泰、甯古塔副都統伊倫泰、在南海雅蘭西楞地方安營。
副都統那木紮勒、三姓副都統富僧阿、在烏蘇裡德克登伊地方安營。
俱由彼處自派官兵。
編隊前往。
其自烏蘇裡德克登伊、直至三姓。
沿途皆有卡座。
雅蘭西楞、至甯古塔所屬綏芬地方。
安設之末卡。
隔六七百裡。
令吉林烏拉地方。
派官二員。
兵六十名。
自雅蘭西楞、至綏芬卡座。
酌量遠近。
添設三台。
專管遞犯送文。
所有此次派添跟随大臣等、及安設卡座台站官八員。
兵二百名。
一切馬匹口糧行李等項。
應與從前奏派協領等官兵。
一體賞給一季俸饷。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定邊副将軍額驸策淩奏、喀爾喀四部落遊牧處、所備揚威兵。
今歲應派軍營參贊大臣、前往閱看。
但四部落内、在戈壁居住之紮薩克等遊牧處。
因雨水不調。
至今青草未發。
牲畜未能肥壯。
若緩至八九月間閱看。
為時已遲。
請暫停止。
令各副将軍盟長等、就近在各遊牧處、自行查閱。
明年仍派參贊大臣前往。
從之。
○科爾沁紮薩克多羅貝勒多爾濟故、賜祭如例。
○戊子。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回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大受奏稱、太倉州王徐氏等、倡行邪教一案。
已饬臬司翁藻、将左允文收禁候訊。
并摘提數名杖懲。
其餘人犯。
饬令府縣、差押解回本籍安插。
毋許出外、又生事端。
又據太倉知州高廷獻禀稱、聞王徐氏本非正經。
入其教者。
多系浮蕩無賴之人。
查從前乾隆五年、查辦燃燈教一案。
止為愚民被誘。
妄希獲福消災。
今其流弊。
愚頑者、陷溺既深。
執迷不悟。
而刁黠者、藉為奸利。
勾誘主謀。
近之則為人心風俗之害。
遠有恐有奸宄不測之虞。
未可概信為吃齋念佛而已。
其徐士節等、先經懲創。
乃敢怙惡不悛。
若仍留于該處。
将來故智複萌。
必緻又行煽惑。
現饬兩司、速将該犯、并提徐周二氏究審。
按律分别定拟、另奏等語。
覽其所奏。
前後辦理情節。
失之寬縱。
張保太倡立邪教。
被惑之人。
各省有之。
此事甚有關系。
不止于誘人入教、騙财淫亂而已。
聞江南行教之人頗多。
即系張保太之黨羽。
從前陳大受辦理此案時。
即未曾究出根底。
今伊出郊勸農。
即有如許人、攔伊健訴。
顯系聚衆、有所别圖。
想伊不知如何文飾、以掩其事耳。
将誰欺耶。
今雖奏稱、饬令兩司拘提審訊。
看來陳大受之意。
又欲就案分别懲治。
所為滋事不如省事耳。
此等緊要之件。
草率辦理。
甚非朕委任之意。
前此張允随、張廣泗、二人奏摺。
已抄錄寄谕陳大受。
想伊尚未接到。
爾等可再傳谕、嚴行申饬之。
令其遵照前旨。
會同尹繼善、親提速訊。
盡法嚴治。
毋使奸民漏網。
又生将來事端。
○又谕、陳大受摺奏太倉王徐氏等一案。
辦理寬縱。
朕降旨嚴行申饬。
并令尹繼善會同審理。
可将朕批谕之旨。
抄錄寄與尹繼善閱看。
雲南張保太、設立邪教。
招集多人。
竟有謀為不軌之意。
前張廣泗奏摺、叙述頗詳。
朕已令抄錄寄與尹繼善矣。
今王徐氏案内人犯。
即系張保太傳教之黨羽。
公然于巡撫前、聚衆健訴。
不知畏懼。
誠為法所難宥。
尹繼善、身任總督。
封疆攸系。
此等案件。
正當留心查緝。
不應專聽巡撫辦理。
以為與己無與也。
今審理此案。
當徹底究訊。
毋得稍有寬縱。
又似陳大受之文飾欺隐。
草率竣事。
負朕寄任之意。
張允随前奏張保太之案、可一并抄寄尹繼善知之。
○吏部議奏、鑲白旗漢軍都統咨稱、三等輕車都尉崔國輔、因重典房屋得價一事。
刑部議以革職枷責。
所遺世職。
例以其子承襲。
但崔國輔現在乏嗣。
又無應襲之族人。
應作何辦理之處。
由吏部定議。
查崔國輔所犯。
并非枉法婪贓等罪。
所遺世職。
應俟其生子後。
仍令承襲。
其原得輕車都尉。
系伊祖崔大成、随左夢庚歸順。
及圍大同等處有功所立。
并非陣亡所得之官。
若崔國輔終身無嗣。
應令該旗、将該員原領敕書。
送部注銷。
嗣後八旗世職。
有與崔國輔情事相類者。
俱照此畫一辦理。
通行遵照。
從之。
○工部尚書公哈達哈等奏、據江南葦蕩營參将韓烈、通揭河工道、廳、各款。
一、淮揚道葉存仁、上年在銅沛同知任内。
玩視修防。
河水不能下洩将徐州大壩堤工、沖漫三百餘丈。
淹延二百餘裡。
葉存仁并不申報。
大吏亦無所聞。
今歲欽差按臨。
又經曲為掩護。
實為玩工殃民。
一、河庫道吳同仁、支發錢糧。
除兵饷外、俱每百扣飯銀五兩。
又扣平二兩零。
查本年河工水利二項銀、該庫支發百餘萬。
通計扣克。
不下十餘萬。
必應嚴行清查。
一、裡河同知施廷瑞、承挑鹽河。
參将奉委催工。
查所挑工程口底寬深。
俱不足估。
工所亦人夫寥寥。
随将夫頭責處。
移催該廳、添夫儧挑。
讵該廳心懷仇恨。
回文語多詈罵。
參将即具禀總河顧琮。
未經批發。
後經訪得該廳、原領銀三千九十餘兩。
系七折交夫頭包挑。
又未全給。
以緻挑不如式。
而淮揚道葉存仁、複糢糊量收。
該道、廳、侵帑徇情。
罪均難逭。
一、裡河乃施廷瑞專管。
而葉存仁、吳同仁、均有兼轄之責。
自本年五月初。
黃水直注裡河。
該道、廳、并不往清口一看。
适值葉存仁祖母生辰。
吳同仁率通工文武。
前赴葉存仁署内。
張筵演戲數日。
竟置河庫錢糧于膜外。
以上各款。
通工周知。
伏乞據揭轉奏等語。
查該參将揭報各款。
事關河務。
相應請旨、确查究辦。
得旨、這摺内所揭各款。
着署漕運總督劉統勳、會同總督尹繼善、巡撫陳大受、秉公查審具奏。
○大學士川陝總督公慶複奏、瞻對已平。
賊首殲滅。
現在清除餘黨。
招撫逃散。
次第就理。
大局既定。
善後為急。
恪遵節次谕旨。
詳查地勢。
熟察番情。
籌畫善後事宜數條。
一、分地以絕盤踞。
瞻對地方遼闊。
而班滾所居。
負山帶江。
尤屬險阻。
今既犁巢掃穴。
自應遵照原議。
剖散其土宇。
割裂其形勢。
撥給效力之土司。
并分賞投誠有功之土目。
分隸管轄。
一、設官以資管束。
瞻對接壤效力之土司。
原有職銜。
其投誠有功之土目。
若不藉朝廷名分。
則體統不尊。
請将前項土目。
分别酌授長官司千百戶等職銜。
給以号紙。
果能撫馭有方。
所屬三年無過。
該管官考核保題。
準與承襲。
一、統轄以專責成。
賊酋既滅。
畫界分疆。
另設土職。
勢已渙散。
其貢賦承襲。
一切查剖事件愈分愈繁。
應于就近土司内。
擇其循謹幹練。
夷衆素所信服者。
酌派一員統轄。
一、納貢以昭恭順。
蠻疆貢賦無幾。
然非此則無以示羁縻而觇順逆。
從前班滾不法。
不納貢賦。
恣意妄為。
而内地竟無由向彼查察。
此其明驗。
應請查照蠻例。
随其地利。
或青稞、或馬匹、或皮張、酌折銀兩。
交統轄之土司完納。
一、巡察以警愚番。
新分土目衆多。
既不設兵彈壓。
又無文員稽查。
恐歲久積玩生奸。
應于每年秋末。
令該管文武大員前往。
随帶茶封賞号。
于适中之地。
傳集大小土司土目。
公同考核。
有無夾壩。
并一切案件。
随與剖結。
安靜者賞。
違犯者罰。
均照松潘巡察之例辦理。
一、定禁以防負固。
班滾所恃者、戰碉堅固。
高至七八層。
重重槍眼。
藉為戰守之資。
今俱檄饬拆毀。
惟留住碉栖止。
嗣後新定地方。
均不許建築戰碉。
即修砌碉房。
亦不得高過三丈。
違者拆毀治罪。
其鄰近良善土司。
舊有高大碉樓。
原以防外寇而嚴守禦。
相沿已久。
不必一例禁遏。
一、立法以清夾壩。
班滾積惡。
多在夾壩。
今惡黨殲滅殆盡。
終恐不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