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縣。
山水驟發。
禾稼被淹。
夏麥歉收。
現在設法赈恤等語。
朕上年降旨。
将奉天海禁、展限一年。
以接濟畿輔民食。
今直隸雨水均調。
秋成可望。
而奉天有被水情形。
若将海禁俟九月限滿之時、方行停止。
恐商販衆多。
本地米價、必緻昂貴。
有妨民食。
可傳谕達勒當阿、蘇昌、斟酌本地情形。
應否即行停止之處。
速行奏聞辦理。
至于赈恤災荒。
原以惠養本地土着民人。
各省定例、以造入煙戶花冊為憑。
流寓之人。
不在赈恤之内。
不知奉天向來此等之人。
一體赈恤與否。
着蘇昌、查明舊例。
速行具奏。
待朕降旨。
尋達勒當阿、蘇昌、會奏。
奉屬自被水之後。
糧價日增。
若俟限滿始停海禁。
恐兩月餘源源販運。
米價益昂。
有妨民食。
似應即行停止。
臣等酌議行文沿海地方。
查商販米糧已載船者。
聽其販運。
其囤積存貯者。
令即在奉屬、照市價粜賣。
于商民兩有裨益。
報聞。
○甲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鄂彌達、開泰、所奏拏獲襄陽居民王榮、崇奉邪教、捏造謠言一摺。
朕已批谕。
前據張廣泗奏報、雲南張保太、貴州魏齋婆、四川劉奇等、彼此勾結為奸一案。
朕已降旨抄錄。
寄與鄂彌達、開泰、閱看。
留心辦理。
今覽鄂彌達等、搜出邪書。
内中所載。
與張廣泗所奏邪書相同。
看來此等匪犯。
顯系彼此連結。
聲息相通。
蔓延各省。
非一鄉一邑之邪教、誘人錢财者可比。
着鄂彌達等、嚴加審訊定拟。
不可稍有寬縱。
并将單内所開姓名。
抄錄寄去。
務将實情究出。
若有他省之人。
即行關會該督撫、緝拏審理。
勿令兔脫。
○議政王大臣等議覆、先據雲南總督張允随奏稱、滇省永順東南徼外。
有蠻名卡瓦。
其地茂隆山廠。
因内地民人吳尚賢、赴彼開采。
礦砂大旺。
該酋長願照内地廠例。
抽課作貢。
計每歲、應解銀一萬一千餘兩。
為數過多。
可否減半抽收等語。
臣等以卡瓦遠居徼外。
吳尚賢越境開礦。
似屬違例。
并有無内地民人、前往蠻地滋事之處。
行令該督查明具奏。
茲據複稱、滇省山多田少。
民鮮恒産。
惟地産五金。
不但滇民以為生計。
即江、廣、黔、各省民人。
亦多來滇開采。
至外夷雖産礦硐。
不谙煎煉。
多系漢人赴彼開采。
食力謀生。
安靜無事。
夷人亦樂享其利。
查定例止禁内地民人、潛越開礦。
而各土司及徼外諸夷。
一切食用貨物。
或由内地販往。
或自外地販來。
不無彼此相需。
是以向來商賈貿易。
不在禁例。
惟查無違禁之物。
即便放行。
貿易民人。
或遇赀耗。
欲歸無計。
不得不覓礦謀生。
今在彼打<?石曹>開礦。
及走廠貿易者。
不下二三萬人。
其平常出入。
莫不帶有貨物。
故廠民與商賈無異。
若概行禁止。
此二三萬人生計攸關。
況内外各廠。
百餘年來。
從無不靖。
以夷境之有餘。
補内地之不足。
亦屬有益。
今生蠻卡瓦葫蘆酋長蚌築。
雖化外未通職貢。
其獻納實出誠悃。
請照孟連土司、輸納募乃廠課、減半賞收之例。
準其減半報納。
仍将所收、以一半解納。
一半賞給該酋長。
應如該督所請辦理。
至民人往來番地。
巡防宜密。
或有逃犯奸徒。
私人外番廠地滋事。
仍令該督、嚴饬汛口官弁。
實力稽查。
從之。
○以直隸張家口副将何祥書、為陝西延綏鎮總兵官。
○是月。
奉天府府尹蘇昌、條陳災赈事宜。
一、奉屬州縣、所轄遼闊。
每遇散赈。
赴城領糧。
往返維艱。
請将應赈糧石。
分貯四鄉适中之區。
腳價、每石每百裡、給銀五分。
一、查辦糧務。
一切吏胥紙筆飯食。
向無公項。
請定以大州縣四名。
中州縣三名。
小州縣二名。
日給銀一錢。
自勘災日起、至赈竣止。
一、委員車馬旅費。
亦所必需。
請将試用知縣、現任經曆、州判、教職、每員日給銀三錢。
準帶跟役二名。
每名給銀五分。
巡檢、典史、每員給銀一錢五分。
準帶跟役一名。
均于庫貯雜項内動支。
得旨、所議尚屬可行。
而實力稽察。
妥協辦理。
則汝一人之責也。
勉之。
○直隸總督那蘇圖覆奏、唐登芳一犯。
臣密饬司府等官、設法偵緝在案。
查大乘教、系大成教改名。
大成教、又系空子教改名。
從前天、河、等府被旱時。
臣曾遍訪得各邪教。
如聞香、橋梁、伏魔、抹抹、等名色。
嚴行示禁。
臣現在饬令密查。
如唐登芳實系保定人。
斷不令漏網。
得旨、又聞此人已死。
但根究其有無室家妻子。
并傳受伊教之人可也。
○又覆奏、昌平、通州、各屬。
六月十二日。
地中微震。
民間并無驚恐情形。
得旨、覽奏俱悉。
保定究屬微覺耶。
抑無耶。
此等處、汝摺奏中行文總不明悉。
以後留心。
尋奏、前奏昌平等處。
地覺微動。
摺内将保定等屬。
未曾地動之處。
遺漏聲明。
實屬疎忽。
臣自念受恩深重。
學問未遑。
惟矢此愚誠。
斷不敢于君父之前。
少存粉飾。
得旨、雖未嘗學問。
心之思慮所及。
告之幕賓。
彼豈不能行文耶。
若一聽幕賓主張。
失之多矣。
○又奏報、直隸通省、雨澤沾足。
禾稼将次登場。
民情歡忭。
并多倫諾爾地方。
雨水均調。
遊牧水草暢茂。
蒙古一帶邊疆。
禾黍豐盛。
貿易安貼各情形。
得旨、所奏光景。
京師亦同。
較汝處、有過之無不及也。
然此際朕尚不敢謂即定豐收之象。
維祈天恩。
照此清朗旬餘。
俟萬寶告成之後。
幸五台時。
與卿相見。
我君臣之喜。
當何如耶。
○直隸提督馬爾拜奏、巡查直省各營。
須三載方能一周。
未為嚴密。
請将臣所轄前、昌、薊、永、河屯、五協營。
按春秋兩季出巡。
改為年半一周。
得旨、惟在實力行之。
若随例了事之巡察。
反不若在鎮加意之整頓也。
此奏知道了。
○兩江總督尹繼善奏、江西南昌、南康、袁州、臨江、南安等府。
各屬禀報、四月二十五、至五月初一二等日。
陰雨連綿。
山水陡發。
溪河泛漲。
沿河民房多坍。
城垣、衙署、倉、監、亦有倒塌。
低窪田畝。
豆苗淹浸損傷。
間有淹斃人口。
查被水各地方。
雖系一隅偏災。
而統計數州縣。
窮民受累者。
已屬不少。
臣已飛饬速委确勘。
分别已未成災。
酌量撫恤。
借給耔種。
給與修房銀兩。
其城垣衙署倉監等項。
饬各地方、勘估修整。
并咨撫臣塞楞額、就近妥辦。
再瑞州、吉安、廣信、饒州、等府各屬。
亦有禀報被水之處。
據稱水勢較小。
田禾未甚受傷。
臣恐所報不實。
現在委員查勘。
分别辦理。
得旨、覽奏俱悉。
○江蘇巡撫陳大受奏報、淮、徐、海、三屬。
自五月下旬至六月初。
大雨時行。
河湖驟漲。
所有邳、宿、桃、清、海、沐、各州縣堤工民埝。
均有沖決。
田畝房屋被淹。
飛饬司道、委員分勘。
查淮、徐、海、三屬。
節經水患。
現值秋禾遍野。
可望收成。
不意又被淹浸。
情殊可憫。
現饬将藩庫存項内、動支銀十萬兩。
解交淮安。
以備赈恤。
得旨、淮徐海所屬州縣。
連年秋災。
甚堪憫恻。
其加意撫恤。
毋緻窮黎失所。
○江蘇布政使安甯奏、浙江兵丁夥劫。
該管武弁。
在都探問行賄一案。
奉旨交江蘇學政崔紀、同臣審辦。
應将一幹人犯。
撥弁押赴浙省。
并将未獲要犯鄒钤。
移咨浙撫嚴拏。
臣當即起程前往。
其江蘇布政使、及浒墅關稅務。
令蘇州府知府、暫為代理。
得旨、知道了。
此事甚有關系。
須秉公酌中為之。
不可漏網。
不可滋蔓。
○江南蘇松水師總兵胡貴奏、督查海洋各處甯谧。
并崇邑二麥豐收。
雨旸時若。
得旨、覽奏欣慰。
巡洋之事。
更當實心。
不可虛應故事而已。
○江西南昌鎮總兵高琦奏、整頓營伍。
首在親查。
若照部定成例。
尚需時日。
請于今冬、考校各屬官兵勤惰。
分别勸懲。
得旨、是。
既經巡查。
須實力整饬。
不可苟且了事而已。
○閩浙總督馬爾泰覆奏、二月間诏安、漳浦、二縣民人。
搬逃入粵一事。
彼時臣在閩省。
并無聞見。
當即密委标弁。
訪查确報。
茲據撫臣周學健劄稱、面晤将軍新柱。
據雲、春間正在彼處巡閱。
見各屬士民。
彬彬禮讓。
風氣安恬。
并未有漳诏民人搬逃之事。
惟二邑内、向有粵民流寓。
近因編查保甲。
相率搬去。
以緻訛傳。
亦未可定。
又據該鎮道禀稱、二月間巡行至彼。
居民安堵。
此事毫無影響。
或因粵省饒平、所屬貧民。
常來趁食。
因見今春将軍查口。
道府又清查保甲。
此輩結隊促歸。
造言怨望。
容或有之。
似與撫臣所述将軍之言相符。
但事關民俗。
未便輕信。
俟密訪的實。
再行奏聞。
得旨、若有意掩飾。
汝等皆大臣。
将來何以見朕耶。
亦告之周學健。
○浙江巡撫常安奏、查江海水潮出入之所。
凡有三處。
近蕭山者、為南大亹。
近海甯者、為北大亹。
蜀山之南。
有中小亹一道。
向來江海彙流。
由此出入。
南北兩亹。
漲沙寬闊。
杭、紹、俱慶安瀾。
自中小亹湮塞。
南大亹淤出之地。
已成平陸。
于是溜勢直趨北大亹。
而海甯始虞泛溢。
議修議築。
歲費帑金無算。
乾隆九年。
尚書公讷親、勘視海塘情形。
拟将中小亹故道。
開浚深通。
分減北大亹溜勢。
令臣相機辦理。
臣查蜀山迤北。
向有積沙。
寬至四五百丈。
橫亘中間。
先就沙嘴開溝四道。
均成坎形。
以引潮水攻刷。
嗣後不時疏通。
節經大汛攻刷積沙。
上年冬間。
漸覺坍卸。
溜緩潮平。
開溝已有明驗。
臣思趁此水勢順利。
正宜及時疏浚深通。
即不能全溜直達中亹。
而水勢南分。
北岸塘工、不緻受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