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犯法之人。
應請斟酌夷例。
嚴立賞罰。
如番人夾壩。
搶劫财物者。
為首、以三九罰服。
為從、以一九罰服。
追賠失主。
緻傷人命者。
另議抵償。
牽線窩藏者。
同罰。
該管土司、土目、縱容失察者。
分别記過降革。
仍照諱盜例議罪。
刊刻番漢字木榜。
置立各口。
通行曉示。
得旨、議政王大臣議奏。
尋議、均應如該督所請辦理。
其禁止建造戰碉一條。
巡查之員。
每年前往一次。
地方遼闊。
周遍為難。
保無有私行建築之處。
其餘土司。
現有高大碉樓。
若至傾圯。
亦不便複準建造。
應如何巡查禁止之處。
仍令該督詳議奏辦。
至籌畫經理之方。
總在相其地土形勢。
順其夷情風俗。
措施得宜。
乃為久遠安全之計。
應令該督、會同川撫紀山、詳籌妥辦。
此外再有應行酌辦之處。
另行具奏。
得旨、依議速行。
○又奏、中路領兵官建昌鎮總兵袁士弼、前以捏報軍情、參奏革職留任。
并革去總統。
今複據提臣李質粹咨揭。
袁士弼留任以來。
并不實心效力。
怠緩規避。
贻誤軍機。
理合據實密參。
得旨、袁士弼着革職。
拏交刑部。
從重治罪。
該部知道。
○又奏、原參河州鎮總兵張豹、在川省軍營效力。
攻碉殺賊。
屢着勞績。
可否送部引見。
量為棄瑕錄用。
得旨、張豹、着送部引見。
該部知道。
○己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大受奏稱、署太倉州事高廷獻、查捕邪教之王徐氏。
及伊甥女周氏等。
尚未饬結。
突有數十人。
持香齊至州堂。
聲言周氏系觀音轉世。
王徐氏系活佛臨凡。
我輩來迎接供養。
适高廷獻往鄉相驗未回。
各犯即赴蘇。
于臣下鄉勸農時。
有太倉、嘉定、寶山、昆山、新陽、青浦、等處民人。
一百數十名。
焚香跪稱。
伊等皆賣産入教之人。
今活佛被拏。
不可得見。
求提來一見。
死亦甘心。
因此并追出張保太所傳經帖等件。
現饬兩司提究。
按律定拟等語。
張保太在雲南設立邪教。
招集多人。
竟有謀為不軌之意。
王徐氏等、即系張保太傳教之黨羽。
今在江南、肆行勾結。
煽惑人心。
竟敢倡率百有餘人。
健訴于巡撫之前。
或系欲保王徐氏等釋放。
或别有強橫之狀。
必不止如陳大受所奏、求提收禁之人一見也。
奏摺中顯有粉飾。
非系實情。
安甯、身在地方。
知之必悉。
可傳旨密行詢問。
令其據實具奏。
尋安甯奏、太倉邪教一案。
經撫臣委臬司嚴審。
王徐氏、及徐樹績等、實系劉奇黨羽。
并又究出多人。
現仍研訊。
至衆人到蘇。
求見周氏。
皆王徐氏、及左允文等。
商謀号召。
意在徼幸求寬。
并無别故。
其迹雖似挾衆要請。
然于撫臣前。
實是執香懇求。
并無強保王徐氏之言。
亦别無強橫之狀。
但人多嘈雜。
有似喊鬧。
是以外間有邪教多人、鬨鬧撫臣之訛傳。
其實撫臣所奏、并無粉飾。
此案關系極重。
臣斷不敢稍涉瞻徇。
報聞。
○又谕曰、葦蕩營參将韓烈、揭報河道葉存仁等一案。
已降旨令劉統勳、會同尹繼善、陳大受、秉公查審。
爾等可傳谕劉統勳。
韓烈所揭道廳。
俱系該省文員。
而各款又系該上司應行查察之事。
伊不得稍有瞻顧偏向。
務須查出實情。
公平妥辦。
○戶部議準、浙江巡撫兼管鹽政常安疏稱、三江、東江、兩場。
坍沒草蕩灘場。
共缺正課銀五百五十三兩零。
随徵車珠銀九兩零。
請自乾隆八年為始。
照數豁除。
從之。
○庚寅。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昨據韓烈揭葉存仁吳同仁各款。
現交劉統勳、會同該督撫、秉公查審。
茲顧琮所參韓烈貪劣不職各款。
着将韓烈解任。
亦交劉統勳等。
一并嚴審究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朕聞浙江定海一帶地方。
自仲夏以來。
雨澤愆期。
直至六月初旬、甘霖未沛。
将來秋收必至歉薄。
馬爾泰現在浙省。
常安身任地方。
此等水旱、關系民生之事。
自應刻刻留心。
何以俱未奏報。
可傳谕詢問。
令将該處實在情形、及如何料理之處。
一并奏聞。
尋常安奏、查定海縣。
五月間雨水稍缺。
至六月初旬後。
連沛甘霖。
田野沾足。
早禾約有七分收成。
臣前因該縣孤懸海外。
豫撥省米四千石。
随于五月内減價平粜。
複動倉谷酌借。
是以米價照常。
民情甯帖。
得旨、覽奏俱悉。
○又谕、現在福建福甯府屬。
有西洋人倡行天主教。
招緻男女。
禮拜誦經。
又以番民誘騙愚氓。
設立會長。
創建教堂。
種種不法。
挾其左道。
煽惑人心。
甚為風俗之害。
天主教、久經嚴禁。
福建如此。
或有潛散各省。
亦未可知。
可傳谕各省督撫等、密饬該地方官。
嚴加訪緝。
如有以天主教引誘男婦。
聚衆誦經者。
立即查拏。
分别首從。
按法懲治。
其西洋人、俱遞解廣東。
勒限搭船回國。
毋得容留滋事。
倘地方官、有不實心查拏。
容留不報者。
該督撫即行參處。
○戶部議覆、黑龍江将軍富森疏稱、呼蘭左近溫得亨山。
地土寬廣。
水草佳美。
可設官莊。
請于奉天将軍查送願種地開戶人内、能種地之壯丁。
每十名設官莊一座。
仍歸舊官莊領催管轄。
應如所請。
從之。
○安西提督李繩武奏、哈密三堡之西南、西喇諾爾地方。
西通準夷魯克察克、辟展之來路。
自徹卡後。
準夷多有從此潛過被獲者。
防範不可不周。
請照舊設卡。
又烏拉台卡座之北五十裡。
有畢柳大坂一處。
系走鹽池通哈喇溪洛等處之路。
而烏拉台卡座。
了望未能及遠。
亦請添設卡座。
得旨、軍機大臣議奏。
尋議、應如所奏。
西喇諾爾地方。
準設一卡。
派兵二名。
間以纏頭三名。
每年八月起、至次年四月止。
坐守了望。
畢柳大坂地方。
亦準設一卡。
派兵二名。
間以纏頭二名。
從之。
○調福建海壇鎮總兵官哈攀龍、為漳州鎮總兵官。
○辛卯。
谕、據江蘇布政使安甯奏稱、自免米豆稅銀以來。
弊窦叢生。
不可枚舉。
即如豆餅應稅。
今則載豆過關作餅矣。
香油有稅。
今則載芝麻過關矣。
此據大關而言。
至其餘口岸。
藉稱免稅。
不服查驗。
往往恃衆搶關。
隻得任其所往。
莫可如何。
且商賈維利是圖。
受免稅之恩。
不肯減數以售之民。
胥役乘奸作弊。
以飽無厭之槖。
米數日多。
國課日少。
而米價之貴。
較甚于前。
應請仍照舊徵收等語。
朕思加惠商民。
恩施格外。
于乾隆七年四月内、特降谕旨。
将各關向來例應徵收之米豆稅課。
悉行蠲除。
原因小民朝饔夕飧。
惟谷是賴。
免其輸稅。
則百谷流通。
糧價必減。
民食可得充裕。
恤商正所以惠民也。
乃自免稅以後。
各關所報過關之米。
果日見較多于前。
而價值并未平減。
且反增加。
朕細加咨訪。
皆因商人惟利是圖。
不知朕恩。
并不肯因免稅之故。
稍減價售賣與民。
且過關之時。
隐匿夾帶。
種種偷漏。
胥吏又乘勢為奸。
刁蹬勒索。
以緻米價轉昂。
百姓并未受益。
安甯所奏。
确系實情。
此亦臣民所共知。
即朕亦不能謂彼言非是也。
是減稅之舉。
惠未及民。
徒使奸商胥吏。
飽其欲壑耳。
崇本抑末。
乃古帝王治天下之常經。
商賈貪利病民。
亦國法之所當懲者。
但朕念衆商、乃無知愚人。
當先加以化導。
冀其醒悟。
不忍于未經曉谕之先。
降旨遽循舊例。
着各該督撫、仰體朕心。
恺切訓谕。
俾各商感發天良。
悉除私弊。
督撫等仍設法查察。
妥協辦理。
庶幾足食便民。
闾閻均受其福矣。
嗣後如果年歲歉收。
而米價昂貴。
尚屬情理中事。
若遇豐收之年。
米糧販運者多。
其價仍未平減。
則明系奸商教而不改。
怙過不悛。
此減賦之恩。
專為商人之所壟斷。
不能使草野均沾。
是朕以國家之制賦。
為無益之蠲除。
轉不如照例徵收。
使帑項有餘。
得以大沛恩膏。
民受實惠。
為挹彼注茲之用也。
但輕徭薄賦。
朕之本懷。
凡受賜者。
果能改其嗜利欺公之惡習。
勉為良善。
自可永承惠澤。
朕實有厚望焉。
○軍機大臣議奏、定邊副将軍額驸策淩。
将自準噶爾投來之俄羅斯人伊番解京。
查雍正十二年。
俄羅斯婦人伊納博克來投。
因向與俄羅斯定議。
不相容留逃人。
仍命送還。
今應照此例。
令理藩院行文俄羅斯。
并派員将伊番解送至恰克圖地方。
交俄羅斯守邊頭目。
從之。
○癸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那蘇圖奏稱、通倉運宣粟米。
因道路泥濘。
車馬重載。
坑塹難行。
暫請停運等語。
從前原因宣化被災之後。
恐米糧不能接濟。
是以酌籌撥運。
以備倉儲。
今自閏三月以來。
該處連得雨澤。
田禾茂盛。
可望豐收。
将來米糧、自不至于缺少。
可傳谕詢問那蘇圖。
此項運到之米。
若已敷用。
則通倉之米、即可停其轉運。
或尚須撥濟。
令其酌看道路、及本地情形。
相時辦理。
其已經運到若幹。
尚須轉運與否。
一并奏聞。
尋奏、宣屬自閏三月以來。
雨水調勻。
田禾茂盛。
口北一帶。
均可有秋。
臣前因時屆農忙。
複以夏雨過多。
拟俟高秋路坦。
再行運米。
與順天府府尹蔣炳劄商。
意見相同。
暫令緩運。
複谕宣化府知府。
就近酌看秋收情形。
米糧是否充餘。
近地可否購買。
口外買運。
較通倉運腳、節省若幹。
從長核計。
俟秋成後。
詳酌定議。
奏請辦理。
或尚須撥運若幹。
彼時再為起運。
又據宛、大、二縣。
及宣化府。
各報到運送過祿米倉米、一千九百四十八石。
接收貯倉。
得旨、既有此意。
何不早奏明耶。
○又谕、據蘇昌奏稱、奉天所屬地方。
六月初旬。
大雨連綿。
承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