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一年。
丙寅。
八月。
庚辰。
谕曰、碩色參奏河南學政汪士锽、考試童生。
聲名平常。
其取錄文童。
多系瞻徇情面。
拔取搢紳子弟。
文氣平庸膚淺。
考試武童。
并不較射馬箭。
止射步箭一矢。
以緻物議紛紛。
士論不服。
汪士锽、着解任。
差戶部侍郎雅爾圖前往。
會同該撫碩色、秉公确查。
如有應行提審之犯。
即着提審。
○又谕、山東省東平等州、縣、衛。
秋禾偶被偏災。
現在降旨赈恤。
照例銀谷兼赈。
惟是折赈銀兩。
向例每谷一石、折銀五錢。
今被災較重。
谷價必昂。
恐災民所領折價。
不敷買食。
上年濟甯等處。
被水赈濟。
曾降旨每石六錢折給。
此次東平等州、縣、衛。
折赈銀兩。
亦着加恩照前增給。
俾災民從容購買。
該部即行文該撫知之。
○又谕、今歲江南之淮、徐、海、三屬。
河湖水漲。
所有災民。
俱令照例赈恤。
但被災較重之州縣。
若照常加赈。
恐冬末春初。
赈期已滿。
小民仍不免于困苦。
着将被災較重之邳州、宿遷、桃源、沭陽、沛縣、睢甯、清河、安東、阜甯、海州、十州縣。
令該督撫查明應赈月分。
酌量加展。
妥協辦理。
具奏以聞。
俾民食得資接濟。
該部即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黃中清一犯。
系同唐登芳進京傳教之人。
前令大學士等、傳谕該省查拏。
嗣據尹繼善奏稱、王徐氏供、黃中清即興化居住之王維素、已于乾隆五年身故。
今陳大受亦奏該犯已故。
饬令取結存案。
現據審訊張旻供内、有伊進京時、黃中清說與從前唐登芳寓所、令伊居住。
黃中清系王維素之侄。
王維素已故。
黃中清現在興化等語。
與江省奏報不符。
可傳谕尹繼善、陳大受、将黃中清查拏嚴審究拟。
毋緻朦混兔脫。
○辛巳。
谕曰、逆犯張保太、倡為邪教。
煽惑愚民。
分布黨羽。
連結奸徒。
潛謀不軌。
如雲南之張曉。
四川之劉奇。
貴州之魏齋婆等。
皆罪大惡極。
逆迹顯然。
現在拏獲正法。
脅從之犯。
亦分别治罪。
此等情同枭獍。
孽由自作。
實天理之所不容。
國法之所難逭。
至無知愚民。
被誘入教者。
若概抵于法。
朕心有所不忍。
前曾降旨、寬其既往。
予以自新。
令将圖像妖言。
赴地方官自首。
免其究治。
今此案首惡已誅。
為從之犯。
亦皆拏獲。
其餘各省牽連者頗衆。
該督撫等、尚在緝捕。
未免驚擾。
朕念此等、皆系情罪較輕之人。
前已令自首。
茲特再降谕旨。
除實在要犯外、其餘一概不必複行查拏。
令該督撫遵照辦理。
并饬地方官明白剀切、通行曉示。
俾小民感恩悔悟。
悉改前非。
各安本業。
永享昇平之福。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張廣泗奏稱、妖人張保太、系雲南景東府貢生。
于康熙二十餘年間。
即在大理府雞足山、開堂倡教。
法号道岸。
釋名洪裕。
妄稱此教、是陝西泾陽縣八寶山無生高老祖開派。
流傳到四十八代祖師楊鵬翼。
系雲南騰越州已故生員。
張保太得受其教。
遂自稱為四十九代收圓祖師等語。
可傳谕張允随、楊鵬翼乃始倡邪教之首逆。
遺害至今。
罪大惡極。
應行戮屍毀墓。
以滅其迹。
免使後來匪犯得以藉口。
又複生事。
即伊之子孫。
亦着該地方官嚴加管束。
仍将辦理情由具摺奏聞。
尋張允随奏覆、逆賊張保太、罪大惡極。
雖監斃不足蔽辜。
并查其邪教。
系已故楊鵬翼傳授。
尤為首惡。
臣将該二犯埋屍處所、撥兵看守。
以便于定案時、戮屍毀墓。
至張曉系張保太繼子。
凡悖逆妖書。
多系該犯抄寫。
劉鈞拜劉奇為師。
謀為不軌。
合依謀大逆不分首從律、皆淩遲處死。
楊聲等六名。
依妄布妖言、煽惑人心、為首律、拟斬立決。
餘犯按律辦理。
至楊鵬翼曾孫楊上柱、上進、亦交地方官嚴行管束。
以絕根株。
得旨、覽奏俱悉。
○又谕、朕此次巡幸五台。
前經總理行營王大臣議稱、扈從官兵。
需用薪米草豆甚多。
今那蘇圖、阿裡衮、于凡駐跸之處。
務須聚集商販。
公平交易。
已降旨允行。
今巡幸在迩。
而直隸、山西、今歲均稱豐稔。
正當收獲之後。
糧草充裕。
可傳谕那蘇圖、阿裡衮、轉饬所屬。
屆期于附近營盤處所。
多為豫備。
俾随從人等。
得以便于購買。
毋緻臨期缺乏。
○又谕、朕聞山東曹州府屬之钜野、菏澤、單縣、兖州府屬之嘉祥、滕縣、峄縣、俱經節次被水。
秋禾亦多掩損。
钜野、滕、單、等縣。
被災較重。
喀爾吉善從前奏報被水摺内。
止有嘉祥、菏澤、钜野、稱為收成歉薄。
勘不成災。
而單、滕、峄、三縣。
未經奏及。
即钜野亦稱并未成災。
與朕所聞钜野災重之處不符。
爾等可傳谕詢問、令其将實在情形若何。
并如何辦理之處。
據實作速具奏。
尋喀爾吉善奏覆、東省各州縣被水情形。
先經題報在案。
其單、滕、二縣。
又于八月十六日。
續行具題。
現在照例查辦。
至钜野、菏澤、嘉祥、雖據各該縣具禀。
勘不成災。
恐尚未實。
是以前奏複請容臣詳核分别辦理。
至續報未經入奏之峄縣。
亦已委勘。
一體查辦。
報聞。
○又谕、據那蘇圖奏稱、宣化各屬秋收。
約計八九分以上。
可分買米五萬石。
每石不過一兩或九錢幾分。
張獨二口外。
現在豐收。
亦可分買五萬石。
共足十萬之數。
連腳運每石不過一兩二錢。
較之京倉運米十萬石。
用腳價銀三萬三千餘兩。
可省糜費。
所奏原撥通倉粟米。
毋庸再為挽運。
請動銀十萬兩。
并前經動支司庫銀二萬兩。
湊為買米之用等語。
朕看那蘇圖所奏。
原為節省錢糧起見。
但通倉撥運。
隻需腳價三萬餘兩。
若就近采買。
轉緻撥銀至十二萬兩之多。
此固系糧運價值、俱在其内。
然撥運通米。
原系酌其有餘。
以補不足。
且省采買之費。
國家酌盈劑虛之道。
當如是辦理。
與商賈懋遷有無者不同。
可傳谕那蘇圖、再加籌酌妥議具奏。
○大學士等議覆、奉天府府尹蘇昌奏請、奉屬流寓民人。
應否赈恤一摺。
查直省災赈條例。
向隻農戶分别赈恤。
自乾隆三年。
大學士伯鄂爾泰、議準禦史張重光條奏以後。
始将無地貧民。
一體給赈。
若外來流寓。
偶然停住者。
原不在赈恤之例。
奉省流寓民人。
蓋房租地。
多系久居。
非暫時托足可比。
是以乾隆七年赈案内。
戶部議準前任府尹霍備所請、一體給赈。
今奉天寄居民人。
現辦清查回籍。
伊等既不入籍。
又不歸家。
偶被災歉。
仍與土着一體赈恤。
愈開觀望逗遛之漸。
臣等酌議。
除一切遊食之徒。
不在應赈外。
其實在無地貧民。
被災乏食。
與其動項赈恤。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