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一年。
丙寅。
八月。
甲子朔。
谕、據将軍巴靈阿、題補佐領之防禦那爾善。
人甚糊塗。
且年已老邁。
凡題補人員。
原欲擇年力精壯。
心地明白者。
方可以管兵辦事。
乃巴靈阿題補此等衰老糊塗之人。
安能管理佐領之事耶。
并不詳查。
率行塞責保題。
甚屬非是。
着饬行
○乙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貴州總督張廣泗奏稱、詢據呂齋婆女婿張天序供、有個江南人年尚科。
向丈母說、你還勸化得人。
我到雲南對張祖說。
叫你去開道。
他轉來時。
帶一張委帖。
一張授記。
與丈母。
叫往京城開道等語。
又魏王氏供、呂齋婆到江南。
遇着黃中清。
一齊到京。
後來曾瑞芳自京轉來。
說王志仁在京沒有來。
那黃中清清還赈目。
還他儀徵縣去了。
又供、黃中清已死在江南等語。
年尚科、系引進呂齋婆到京開道者。
黃中清、系同呂齋婆到京者。
此二犯必知呂齋婆實在下落。
既系江南人。
爾等可傳谕尹繼善、陳大受、嚴緝務獲。
黃中清是否身故。
并令根究明白。
具摺奏聞。
尋奏、據儀徵縣查報、年尚科已于本年七月十四日病故。
興化縣查報、黃中清已于乾隆五年身故。
複經饬訊同案各犯。
鹹供并不知呂齋婆下落。
報聞。
○又谕、據貴州總督張廣泗奏稱、魏王氏供、曾瑞芳自京回來說。
王志仁在京沒有來。
那黃中清還了赈目。
回到江南儀徵縣去了。
曾瑞芳随上雲南張保太處報信。
就從雲南下四川。
小婦人于乾隆八年。
在川時見過。
他在重慶府河壩。
做裁縫生理等語。
此犯系進京見過呂齋婆。
又報信與張保太之人。
呂齋婆現在何處。
該犯必定知之。
且八年尚在重慶地方。
為時不久。
爾等可傳谕紀山、令其嚴緝務獲。
跟究呂齋婆下落奏聞。
○又谕、江蘇巡撫陳大受奏報、乾隆七年起至十年止。
由閘徵免稅銀。
數目不符。
經部駁查。
今據覆奏、不但從前題報之數。
與各該年經徵底冊不符。
而此次覆奏所開數目。
核之底冊。
又各短少。
由閘稅務。
系巡撫管理。
今兩次駁查。
而數目多有舛錯。
則其中不無情弊。
而陳大受于此事、并不實心料理可知。
爾等可傳谕申饬。
令将前後數目。
務須核實清楚具奏。
毋得仍蹈前轍。
○戶部議覆、江蘇巡撫陳大受奏稱、江蘇額賦外、雜辦錢糧。
編徵年久。
恐有缺額無徵。
官民交累。
遵旨行查。
除尚可留徵之款。
仍行照額徵收外。
惟城租、吏農班、餘米碾饷、折谷等、銀六百二兩零。
現經饬司查明。
實系有款無徵。
懇恩豁免。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奏、廣東巡撫準泰奏稱、督撫提鎮諸臣。
凡接到兵部所發内閣寄字。
應于遞到後、即将接到日期備文咨部等語。
固屬慎重。
但接到者易于查核。
如或沿途沉匿。
未遞到者。
在督撫提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