柄者、精心衡鑒。
實意旁求。
果能不為淺學眯目。
則甄拔皆佳士。
不在更張舊制也。
從之。
○刑部議覆、川陝總督公慶複奏稱、邪教惑衆一案。
查吳珍、李老幺、始而妖言惑衆。
繼則附逆随行。
李綸、孫奎、雷廷秀、捏造邪言。
開堂誘衆。
實為風俗人心之害。
駱東昇等、九名。
或造作妖書。
或抄傳簡帖。
轉相煽惑。
均合依妄布邪言、煽惑人心、為首斬立決。
劉月貴等三名。
合依為從斬監候。
餘犯分别辦理。
應如所請。
從之。
○是日駐跸東都亭。
○辛亥。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是日駐跸龍村口。
○壬子。
駐跸王快鎮。
○癸醜。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是日駐跸法華村。
甲寅。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旌表守正被戕之雲南元江府夷民所白妻範氏。
○赈江南徐州府屬之豐縣、蕭縣、睢甯、三縣。
被雹災民。
○是日駐跸大教場。
○乙卯。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朕臨幸五台。
觀風問俗。
蓋欲周知闾閻利病。
舉登之衽席之安也。
山西地方。
風俗尚為淳樸。
朕此次巡行。
親見民情。
頗為甯輯。
但敦龐之質在民。
而教養之責在上。
尤當加意拊循化導。
俾登上理。
撫臣為通省之表率。
藩臬乃師帥之大員。
府州縣等。
皆有父母斯民之責。
其各仰體朕心。
力行實政。
教養兼施。
惟日孜孜。
罔或怠佚。
而在小民。
亦應敦行孝弟。
崇習禮讓。
共為良民。
毋蹈澆漓犷悍之風。
以成熙皞盈甯之治。
朕實有厚望焉。
○是日駐跸射虎川。
○丙辰。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朕巡幸五台。
一切供應。
皆動支正項。
不令絲毫擾累闾閻。
惟是安營除道。
未免有資民力。
且五台系初次駐跸。
宜沛恩施。
俾小民得沾膏澤。
以遂近光之願。
着将該縣乾隆丁卯年應徵地丁錢糧。
蠲免十分之三。
該撫即遵谕辦理。
○又谕曰、将軍補熙等帶來綏遠城右衛兵丁内善撲人等。
着賞給一月錢糧。
其餘兵丁等賞給半月。
噶爾西等、帶來歸化城土默特官兵内善撲人等。
着各賞銀二兩。
其餘兵丁等賞給一兩。
○又谕曰、太原城守尉巴蘭泰帶來兵丁。
每人着賞一月錢糧。
其存城官兵内、有七十八十以上者。
交署撫班第查明、分别賞赉。
○是日駐跸大營。
至己未皆如之。
○丁巳。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曰、閩浙總督馬爾泰、自上年病後。
精力不逮。
難以辦理總督事務。
着來京供職。
閩浙總督員缺、着山東巡撫喀爾吉善補授。
山東巡撫員缺、着江西巡撫塞楞額調補。
仍兼管提督印務。
江西巡撫員缺、着陳宏謀調補。
陝西巡撫員缺、着湖南布政使徐杞補授。
湖南布政使員缺、着廣東按察使嶽浚補授。
廣東按察使員缺、着永甯補授。
○閩浙總督馬爾泰遵旨奏覆、臣前于浙江營兵沈光耀等夥劫案内。
将慈溪縣知縣倪知本參革。
緣該縣始則自踞訪聞之名。
繼又為營員作開脫之計。
且并未根究各盜來曆。
草率完案。
是以照例題參。
得旨、此所謂誣善之人其辭遊也。
朕所望于汝者。
豈如是遷就自居無過之地而已乎。
已有旨谕部矣。
○戊午。
賜随從諸王大臣等宴。
○谕、據福州将軍兼管閩海關事務新柱奏報、本年七月内、有暹羅國商人方永利一船。
載米四千三百石零。
又蔡文浩一船。
載米三千八百石零。
并各帶有蘇木鉛錫等貨。
先後進口。
查該番船所載米石。
皆不足五千之數。
所有船貨稅銀。
未便援例寬免等語。
該番等航海運米遠來。
慕義可嘉。
雖運米不足五千之數。
着加恩免其船貨稅銀十分之二。
以示優恤。
該部即行文該将軍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福建提督武進升奏、汀州府上杭縣、土棍羅日光等、抗租拒捕一事。
朕已降旨通行曉谕。
續據該督撫等奏報相同。
惟是所稱鄉民俱投結自首。
不敢附和為匪。
已經解散。
首犯自必就擒。
地方業經甯帖等語。
此等刁民。
既敢聚衆械毆業主。
及地方官弁、差撥兵役拘攝。
複敢聚集千人。
拒捕行兇。
不法已極。
豈一時曉谕即能解散。
明系地方文武、希圖草率完結。
是以前後奏報。
俱有掩飾之意。
此案首犯尚未緝獲。
而現在督撫。
已俱易新任。
爾等可傳谕喀爾吉善、陳大受、令其到任後。
即将此案原卷。
逐一詳細确查。
從頭根究。
務獲首惡。
盡法處治。
以儆刁風。
○戶部議覆、左都禦史署漕運總督劉統勳奏稱、溫衛屯田。
前定收租、上田三石、中田二石、下田一石六鬥、額數過多。
即豐年亦不能如數。
今酌定每畝、除完正饷外。
上田徵津四錢、中田三錢、下田二錢、系與各半平分之數相符。
照田定額。
兩無偏累。
應如所請。
自乾隆十一年、起運十年分漕糧為始。
将應徵前項饷津銀兩。
統令該衛照數徵收。
從之。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