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告語。
即所傳無幾。
法亦難寬。
合依傳用不及衆律、分别定拟完結。
報聞。
○湖南巡撫楊錫绂奏、查大乘邪教各犯。
莫少康在楚招徒最多。
其次陳南明等、亦俱要犯。
浏陽、湘陰、武陵、茶陵、等數州縣。
被惑從教者、不下一千餘人。
督令各屬密訪。
節次拘獲多名。
其供出夥犯。
如有授記招徒者。
俱行拘拏究訊。
不敢少寬。
其被惑愚民。
遵旨出示令首。
勒限兩月内。
州縣将出首保結各姓名。
冊報查考。
至未獲要犯孫其天等、遴員前赴四川躧緝。
并咨明該省撫鎮、不使漏網。
得旨、寬其實系愚民。
随聲附和者。
其未獲要犯。
上緊緝拏可也。
○山東巡撫升任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遵旨查明。
钜野、峄縣、曹縣、沂水、四縣。
窪地被淹情形。
雖輕重各有不同。
但晚禾既有損傷。
自應一并題報。
至節次題報三十六州縣衛。
業經據實妥辦。
此外委無遺漏之處。
得旨、此奏殊屬掩飾。
钜、峄、曹、沂、非遺報而何。
若存此見。
豈朕委任之意耶。
浙閩之寄。
尤非内地可比。
勉力改過。
不可再也。
○山東按察使升任浙江布政使唐綏祖、奏請陛見。
又稱、臣升授山東臬司謝恩摺内。
奉到朱批。
勉臣以志不可隳。
心不可縱。
念臣向來辦事。
原覺過于勇往。
難免疎虞。
緻幹吏議。
乃蒙恩曲宥。
甫授提刑。
複畀旬宣之任。
惟有仰遵訓示。
小心謹慎。
倍加惕厲。
得旨、觀汝此奏、若能設誠于内而力行之。
亦何更待朕訓之有。
前所批谕。
朕偶忘之。
即令再來。
亦不過此二語耳。
适因先看汝來京請訓摺。
故批準來之旨。
今觀此奏、是汝能體朕意矣。
所勉汝者、惟一實字耳。
又何必仆仆道路為哉。
遵此旨不必來。
○兩廣總督策楞奏請陛見。
得旨、汝在兩廣。
甚能體朕意。
一切務實。
而不為文飾之舉。
更無可訓之處。
再遲一二年奏請可也。
○廣東巡撫準泰奏、粵東西界、接壤交夷。
該夷境内、有土目潘宏曜、駐劄江坪地方。
因年來交夷内讧夷匪散處剽劫。
内地商艘。
經由江坪一帶洋面者、往往被其劫掠。
即如東興貼防汛兵。
歲需糧米。
由龍門協撥運接濟。
必由該夷洋面。
現據署藩司納敏、以兵糧關系甚重。
議于運糧時、撥給拖風船二隻。
并帶舟師。
加謹防護。
臣與督臣、批行遵照在案。
是江坪洋面之不靖。
實與内地兵民。
皆有關礙。
查安南國王。
素稱恭順。
諒此必由土目之奉行不善。
臣現在行司确查、被劫各案處所。
果否系在夷界。
其賊徒有無漢奸在内。
一面會檄該國王嚴饬查捕。
即令該管文武、及巡海舟師、嚴行巡緝。
報聞。
○署廣西巡撫鄂昌奏請、已故大學士鄂爾泰、曾任雲貴廣西總督。
控制邊陲。
苗民服教。
請入廣西名宦祠。
得旨、鄂爾泰系鄂昌親叔。
伊如何題請入祠。
明系私心。
亦且稱贊太過。
若如所稱。
則似聖人矣。
将此本發還。
着大學士等饬行。
○又奏、接奉朱批訓饬。
勉揚家教。
具摺謝恩。
得旨、朕前所訓家教二字。
恐汝尚未悉。
蓋謂能辦事奮勉之家教。
非謂好高自大之家教。
觀汝名宦一本。
蓋入于後所謂好高自大之家教矣。
如此、不但無益而且有損。
汝其慎之戒之。
朕訓不可屢得。
可再而不可三。
汝亦知之乎。
○雲南總督兼巡撫事張允随奏、滇省火官會。
臣自乾隆六年、将張保太拏禁監斃後。
即檄令全省通行嚴禁。
并于省城各寺廟出示。
如有縱令男婦燒香做會者。
先将廟祝住持枷号。
仍将違禁之人責處。
五六年來、得以止息。
至從前雖經禁止。
未能盡絕之處。
皆臣查察未周所緻。
罪實難辭。
得旨、以後總應時刻留心。
即此案定後。
遲一二年。
更當留心查察。
其末減留本省者。
與夫此案未獲者。
複行此教否乎。
○貴州按察使孫紹武奏、先經督臣張廣泗、審訊逆犯魏王氏等、一案。
緣該氏假以開堂吃齋為名。
其實廣為招匪。
潛藏逆志。
張保太謀為大逆。
魏王氏與伊夫魏明琏。
先後承領左右中宮授記。
及明琏故後。
公然接教開堂。
又與伊子魏之瑗、前往四川。
投見劉奇。
共謀舉事。
唐世勳、受張保太承中授記。
呂仕聘、受上繞授記。
皆與劉奇通同謀逆。
魏之璧等、曾受張保太督果位護道金剛授記。
魏明璋等、各受上繞下繞授記。
雷大鳴、系年滿千總。
受張保太上繞執事。
附和魏王氏作會。
身系職官。
非愚民可比。
李清、前于張保太案内拟流。
遇赦放回。
仍與逆首書信往來。
傳播妖言。
實為怙惡不悛。
督臣當将各犯情罪妥拟。
送交欽差刑部員外郎德福核明。
同侍衛達青阿率臣等、将魏王氏、魏之瑗、唐世勳、呂仕聘、四名。
淩遲處死。
魏之璧等六名。
斬決。
至魏明琏雖伏冥誅。
曾受張保太封号。
領有格簿。
代為招匪。
緻使伊妻接替開堂。
實為倡亂之首。
查明該犯屍冢。
發掘戮裂。
其案内餘犯。
均分别定拟完結。
得旨、覽。
卷之二百七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