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處。
并無稽查。
請于三姓地方。
抽派官兵三百員名。
駕船巡哨。
佐領一并移駐。
又于珲春另戶閑散滿洲内、添撥披甲十名。
足五百名成數。
再甯古塔周圍地方。
安卡十處。
距城三十裡、至百裡不等。
因附近屯莊。
每與居民通同偷放刨參人駝馱。
俱請移駐屯莊窎遠之地。
又發票之年。
添設堵截之卡四處。
相去四五十裡、至八九十裡不等。
難以會哨。
請将兩處卡座。
相去稍遠之地。
派撥官兵巡防。
仍委員不時稽察。
以原設之卡為界。
其越界墾地安屯。
長遠禁止。
此項放卡官兵。
一月一換等語。
俱應如所請。
惟所稱派撥三姓官兵。
在珲春海口。
駕船巡查。
其船是否舊設。
與朝鮮國有無交涉。
并該地色隆吉等十四處。
島嶼河港。
相距道裡。
均未分晰。
應令繪圖送部另議。
一、索倫達呼爾、越界至松阿裡烏拉、打牲滋事。
私将米糧裝船。
出黑龍江口貿易。
接濟偷刨人等。
應嚴行查禁。
再鳥槍例不準出邊口。
帶赴參山。
亦應禁止。
第刨夫入山。
防範惡獸。
未便概禁。
請嗣後領票時、按号注票。
回山驗票。
不報。
察出治罪。
應如所請。
行黑龍江吉林将軍。
将私帶米糧出賣之人。
照販私鹽律、核計米數銀數定拟。
其違例私帶鳥槍。
照商民私造鳥槍不報官律、杖一百。
轉售者照軍人私賣軍器充軍律減等、杖一百。
徒三年。
官不查出議處。
一、采取官桦皮。
打牲烏拉、刨參、催交貂皮。
官兵所帶衣糧器用。
及赫哲費雅哈人等、至甯古塔進貢貂皮回時、購買物件口糧數目。
令報将軍衙門注冊。
沿途驗票放行。
又三姓、珲春等處。
商人官兵。
領票赴甯古塔船廠地方。
購買物件。
令呈報該管官、給随票一張。
仍回本處呈驗。
倘違禁帶米石物件。
賣與偷刨人等。
并易換人參者。
請照私販鹽觔律治罪。
查帶物應視多寡為區别。
應将米不及五十石、什物值銀不及五十兩者。
照無引私鹽律、杖一百。
徒三年。
米過五十石、物值過五十兩者。
照越境販私鹽三千斤以上例、發附近充軍。
官兵知法故違。
加民人一等。
旗人有犯。
罪如之。
徇縱失察者。
均分别處治。
一、過冬偷刨人犯。
若僅剌臂。
雖解回原籍。
不能免其複逃。
請将緝獲過冬人等。
分别旗民。
照例治罪。
即剌面遞回原籍。
應如所奏。
嗣後拏獲過冬偷刨之民人、家奴開戶人等。
無論己未得參。
一體剌面。
民人遞籍。
交地方官管束。
照竊盜例、不時點查。
并将有無脫逃。
季報督撫查核。
其另戶正身。
仍照例免剌。
交将軍轉饬管束。
再旗下家奴、及開戶人犯。
若剌字後。
仍交原主。
不足示懲。
應撥發拉林。
給移駐種地之滿洲人等為奴。
從之。
○是日、駐跸正定府行宮。
翼日如之。
○丁卯。
上閱滹沱河堤工。
○賜随從諸王大臣等宴。
○谕、朕加惠黎元。
将直省應徵錢糧。
輪年蠲免。
粵西省桂、梧南、太、柳、慶郁、等府州屬。
有額徵官田租谷銀米等項。
俱系入官田畝。
招佃承耕。
收租以充公用。
又桂、平、等府州。
額徵學租銀米一項。
因非地丁錢糧。
均不在蠲免之内。
茲特加恩。
将粵西省額徵官租學租銀米谷石。
蠲免十分之三。
俾邊徼農民。
均沾實澤。
該部即遵谕行。
○禮部議、福建巡撫周學健奏稱、閩省侯官縣屬天甯山。
下臨大江。
是為龍潭。
志載唐廣德中、有龍從地出。
遇旱祈禱辄應。
臣莅任後、地方苦旱。
屢次親禱。
俱霈甘霖。
但棟宇未立。
祀典無聞。
現買田建廟。
請動項興建。
并請照雲南鹽井龍王之例。
加以封号。
春秋二祭等語。
查祭法雲。
山林川谷邱陵。
能出雲為風雨、見怪物、皆曰神。
又雲。
日月星辰。
民所瞻仰也。
山林川谷邱陵。
民所取财用也。
非此族也。
不在祀典。
是所謂能出雲為風雨見怪物者。
即指山林川谷邱陵之神。
非指所見之怪物以為神而祀之。
今該撫所奏侯官縣龍潭。
正祭法所雲不在祀典者也。
且古者名山大川之祭。
五嶽視三公。
四渎視諸侯。
蓋祭之牲币。
視公侯飨饩之禮。
非錫之命而加之爵也。
今四海之龍。
已封王号。
若一潭偶有靈應。
概得封王。
揆以古禮。
難免黩亂。
再查古之祀典。
分天神地祇人鬼為三。
惟人鬼為之立廟。
而神祇皆祭以壇。
所謂知鬼神之情狀也。
龍潛深淵而乘雲氣。
顧乃像以衣冠。
庇之棟宇。
非其情狀明矣。
且廟必招僧道以守之。
建廟買田。
奪民之耕。
以奉遊手。
殊非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