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
瀕海邊徼之民。
惑于鬼神。
正當示以常道。
各省會城。
皆有山川壇。
載在祀典。
應令該撫春秋親祭。
既為民請命。
亦可令民聽不惑。
其所請封王建廟之處。
俱毋庸議。
從之。
○工部等部議覆、雲南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允随疏稱、東川府巧家地方。
逼近涼山。
接壤川境。
前将東川府經曆移駐其地。
原建木栅防護。
今金江開通。
商旅衆多。
應改築土堡。
以垂久遠。
又安機租一汛。
分駐弁兵。
向無藩籬保障。
應建木栅捍衛。
請動項興修等語。
應如所請。
從之。
○廣東巡撫準泰疏報。
廣、惠、潮、肇、高、瓊、嘉、等七府州。
開墾額外水田沙堤地三百頃一十畝有奇。
○以禮科給事中長柱、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赈恤湖北漢川、潛江、沔陽、天門、荊門、江陵、監利、等七州縣。
并沔陽衛、荊州左衛、本年被水災民。
并予緩徵。
○赈恤湖南臨武、藍山、二縣。
本年被水災民。
并予緩徵。
○戊辰。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原任湖北驿鹽道曹繩柱、勒借鹽商銀六千兩。
虧空倉谷價銀二三千兩。
現今題參革職審拟。
并據該督撫等奏稱、此項勒借虧空銀兩。
恐伊任所難以完結。
已經咨明江西撫臣。
令将曹繩柱原籍家産。
查明封固。
以備還項等語。
陳宏謀向有沽名習氣。
遇此等事件。
往往瞻徇。
不肯實心辦理。
可傳谕陳宏謀、此案務必嚴行确查。
毋緻寄頓隐匿。
○是日、駐跸趙村。
○己巳。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是日、駐跸石家莊。
○庚午。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朕自正定回銮。
固城祁水之間。
有縣焉。
與堯母同名。
雖述古之義也。
觸目踟躇。
于意弗安。
其易之。
仍為望都。
○谕軍機大臣等、朕聞常州府知府董怡曾、辦事才具。
不能稱職。
其操守亦多不檢之處。
人言籍籍。
可傳谕尹繼善、令其查明據實奏聞。
○又谕、浙江衢州鎮。
總兵李昆、請添火藥一摺。
着鈔錄寄與喀爾吉善、令其查明該鎮實在情形。
或應酌量添給。
或應照舊給與。
具摺奏聞。
○大學士等議覆、協辦大學士兼管直隸河道總督高斌、會同河東河道總督完顔偉奏。
東省運河一帶堤岸。
被水沖刷。
多有殘缺。
請将上、捕、運、泇、四廳所屬。
北自臨清。
南至台莊。
兩岸堤岸。
凡卑薄殘缺處。
間段加高培厚。
其蜀山、南旺、二湖。
周圍圈堤。
多有損壞。
應酌量增築。
汶上之戴村壩石工。
亦有殘壞。
應修補完固。
南北運河石閘。
坍壞頗多。
應照式修補。
再何家壩迤下土埝。
及濟甯州屬之橫壩。
俱經沖刷殘壞。
該處工程。
向系民修。
但現當被水之際。
民力拮據。
應動項補築。
并于何家壩内對岸。
開挑引河一道。
橫壩下建築涵洞二座。
嗣後仍令地方官督率附近居民乘時修築。
各等語。
均應如所奏辦理。
從之。
○兵部議覆、直隸總督那蘇圖疏稱、直屬沖繁地方。
差使絡繹。
夫役左馳。
馬匹損傷。
請倍給工料等語。
查直屬各驿。
支銷錢糧。
多寡懸絕。
自應分别沖僻。
核定數目。
請嗣後至沖繁驿遞。
差使最多者。
其馬匹草料。
照臣部館所額馬之例。
日準銷銀六分七厘五毫。
次者照江南山西之例。
日準銷銀六分。
最簡僻者。
照河南湖廣之例。
日準銷銀五分。
各驿騾、亦日銷銀五分。
驢日銷銀三分。
至各項夫役工食。
亦應酌定數目。
馬牌、夫頭、馬頭、人等。
日支銀六分。
餧馬夫役。
日支銀四分五厘。
扛、轎、車、包、騾、驢、纖、水、走遞、傳報、聽事、等夫。
獸醫、車牌、廚役、等項。
日支銀四分。
抄牌、字職、水火、門、茶、倉庫、館防、答應、執事<?釒算刂>草、等夫。
日支銀三分。
遞皂、日支銀二分。
着為定例。
從之。
○工部等部議覆、山西巡撫阿裡衮疏稱、晉省沖僻二路墩台。
内除祁縣、趙城、霍州、等州縣。
現俱堅固外。
所有通省各屬。
共應改建墩台六百六十九座。
請動項興修。
再未經改建之僻路墩台。
每座、請兩年給與歲修銀一兩。
應如所請。
從之。
○是日、駐跸高庾鋪。
○辛未。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此次巡幸五台。
所過地方。
一應營盤道路。
俱系地方文武有司。
豫為經理。
朕心廑念。
所有直隸、山西、二省。
各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