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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部議奏、川陝總督公慶複奏軍營功過一案。
内稱原署四川提督李質粹。
身為大僚。
親在行間。
意欲緩攻。
既到木魯軍營。
又捏報焚碉投誠。
接任總統之後。
督率剿撫三甲納、兆烏石、三谷細、納洪多、曲工、等賊寨。
親身督戰。
然從前因循贻誤已多。
仍當議處。
總兵宋宗璋。
初到軍營。
但事招撫。
自調赴中路。
每戰必克。
遂令班滾勢窮。
副将馬良柱。
連克賊寨。
奮勇直前。
軍聲大振。
焚燒多寨。
惟不能防範江卡兵逃。
緻各土兵觀望。
以上二員。
功多過小。
仍請議叙等語。
應将李質粹、照例革職。
宋宗璋、馬良柱、均照三等軍功議叙。
所有滿漢文武各員。
并官兵土目土兵。
均照所請。
分别議叙賞恤。
得旨、李質粹、着革職。
發往軍前。
自備資斧。
效力贖罪。
宋宗璋、着加一級。
餘依議。
○緩徵廣東連州、清遠、四會等州縣水災。
廣甯縣蟲災。
海豐、新興、澄海、崖州、等州縣。
及南澳廳所屬隆澳、旱災額賦。
赈恤饑民。
○撫恤長蘆越支場水災竈民。
○壬子。
以太仆寺卿書山、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賜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高斌、在紫禁城騎馬。
○癸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三年京察之典。
激濁揚清。
所以叙官方而明黜陟。
自當矢慎矢公。
甄别允當。
上次舉行之際。
恐各部院堂官。
有瞻徇情面。
濫列一等者。
曾降旨令大學士、于驗看過堂時。
慎重分别。
有不稱一等者、俱行裁去。
嗣經大學士等分别去留。
此亦權宜辦理之道。
究之察核司員。
惟堂官最為親切。
要在平日留心體察。
臨時舉劾公平。
方為允協。
如上次定以一等者。
三年中行走平常。
即當改為二三等。
不得稍存姑息之心。
上次原列二三等者。
三年以來。
知所奮勉。
即當列為一等。
亦不得仍拘已成之見。
惟一秉至公。
分别等第。
庶察典肅而人人知所勸懲。
明歲又屆京察之期。
特先行傳谕各部院堂官知之。
○又谕、山西大同、朔平、二府。
上年被災州縣。
前經降旨、令該撫加意撫綏。
随經調任巡撫阿裡衮、奏請動撥司庫銀二萬六千七百餘兩。
借給貧民。
撫恤老弱。
此内借給之項。
例應于秋收後、照數催還。
朕思大朔二府。
今年雖屬有秋。
但災歉之後。
民力未纾。
又現有應還借過米谷十萬餘石。
若再追前項。
窮黎未免拮據。
着将借給銀兩、通行豁免。
該部即遵谕行。
○乙卯。
上詣壽康宮、侍皇太後宴。
○丙辰。
皇太後聖壽節。
遣官祭太廟後殿。
○上詣壽康宮、行慶賀皇太後禮。
王大臣于慈甯門、衆官于午門、行禮。
○奉皇太後幸重華宮、侍宴。
○谕軍機大臣等。
萬年茂存心狡詐。
性喜多事今罷斥回籍。
或倚恃曾為職官。
在地方仍複滋事。
未能安靜。
可傳谕塞楞額、令其不時查察。
留心管朿。
毋使滋生事端。
○丁巳。
上詣。
皇太後宮問安。
○戊午。
谕理藩院具奏班禅額爾德尼之商卓特巴等、向未有進獻丹舒克之例。
請将商卓特巴羅布藏策旺、所遞丹舒克。
不令進獻。
該院雖系援例陳奏。
但商卓特巴羅布藏策旺、及喇嘛人衆。
竭誠遠備而來應格外加恩。
此次姑準舉行。
其所進丹舒克、不應附入班禅額爾德尼丹舒克中同進。
現于雍和宮熬茶。
即令獻于雍和宮佛前。
仍準照例折價賞給。
可谕彼使臣。
商卓特巴進遞丹舒克于例不符。
嗣後停止。
○谕軍機大臣等。
浙江定海總兵陳鳴夏自到任以來。
于操練兵丁。
辦理營務。
是否實力整頓。
抑或不過塞責了事。
徒飾外觀。
其人若何之處。
爾等傳谕常安。
令其據實奏聞。
○己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
朕聞襄陽鎮總兵吳士英、自去年到任以來。
一切行為。
繁碎褊急。
訓練兵馬。
茫無頭緒。
所屬将備、各為一心。
統馭乏術。
每有苛刻。
怨聲載道。
是否如此。
爾等可傳谕塞楞額、令其詳察具奏以聞。
尋奏查襄陽鎮總兵吳士英。
性情急躁。
為人瑣碎。
然操演頗勤。
在任亦無甚劣迹。
得旨、覽奏俱悉。
○庚申。
谕、湖廣通省軍政。
廢弛已極。
皆因鄂彌達等積習因循。
不能實力整饬訓練。
甚而驗看兵丁。
不過挑選數名。
以應故事。
太平無事之時。
武備最易廢弛。
而最不可廢弛。
今總督塞楞額、莅任伊始。
一切營務。
須極力整頓。
務使将弁士卒。
皆知操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