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地方官清查溢額錢糧之時。
誤将此項作為溢額。
報解歸公。
現在追徵充饷。
朕思祠宇祭産。
供俎豆牲牷之用。
曆來優免。
以恤奉祠後裔。
原屬國家曠典。
着該督撫查明豁免。
永着為例。
所有此項曆年未完積欠。
一并蠲除。
○又谕、江南河道總督周學健。
着照伊品級。
賞給三代封典。
○谕軍機大臣等。
前據顧琮奏請于高堰廳屬之老堤頭。
山旴廳屬之高澗壩以南。
及徐家灣周橋等處。
各添設護堤救生壩。
朕曾降旨。
令其妥協辦理。
今聞設壩與救生樁不同。
不過為商賈聚貨之便。
從前救生樁系動公項。
所費僅千餘金。
今各壩工程。
約費銀二萬餘兩。
将來每年歲修。
複需銀一萬餘兩。
徒費帑項。
于民未見有益。
又無關于河防。
爾等可會同周學健議奏尋議、洪湖既有救生樁。
可備拯援。
不必設壩糜費。
臣等酌議已建之救生壩四座。
未便棄置。
但非關系河防。
與應動歲修者有間。
應令河臣察看。
如系應修之工。
仍令廳員看守。
遇風浪漂損。
每年于河庫存公銀内動用粘補。
不必列入歲修。
若無關緊要者。
不必修補從之
○庚子。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軍機大臣等。
據陳大受奏、蘇祿國遣番官赍表謝恩。
摺内稱馬燦、陳榮、均系内地船戶水手。
于乾隆五年。
前往蘇祿即于乾隆七年。
馬燦更名馬光明。
充為貢使。
陳榮更名陳朝盛。
充為通事入貢。
而此次馬光明複赍表謝恩。
若輩影射滋事之處。
内地似宜量為裁制等語。
定例商人往外洋諸番貿易。
遲至三年以外始歸者。
将商人舵水人等。
勒還原籍。
永遠不許複出外洋。
例禁甚嚴。
今馬燦等、乃潛住蘇祿。
往來内地。
不但如陳大受所稱影射滋事等弊。
且以内地民人。
為外番充作貢使。
尤有關于國體。
可傳谕陳大受。
令其知情事之輕重。
留心籌辦。
仍将辦理之處。
具摺奏聞。
尋覆奏蘇祿國原咨搬搶銀貨一案。
查明馬光明向在呂宋。
逋欠番債。
曾累番目黃占代賠。
遂在蘇祿夤充貢使。
圖至内地避債。
兼得乘機索詐。
至乾隆九年内。
蘇祿貢船回國。
阻風呂宋地方。
黃占回明該國王。
将船中貨物。
扣留抵欠并訪聞馬光明在呂宋、蘇祿、生事之處甚多。
應逐細根究。
至該犯稔知定例不許在洋逗遛。
二三年内。
必絡繹來往。
尤宜杜其根株。
現密饬廈門地方官。
遴選熟習番語之人。
作為通事。
伴送該番回國。
并令布政使高山咨明該國王。
告以馬光明、陳朝盛、近因在内地犯事留審。
與該國無涉。
似為妥便。
得旨。
如此辦理。
甚妥。
馬光明當重處以示警。
○辛醜。
祈谷于上帝。
上親詣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壬寅。
谕、上年直隸秋成豐稔。
惟薊州、寶坻、甯河、豐潤、玉田、五處低田。
間有被水淹漫者。
已經加恩撫恤。
分别給赈。
惟是去年積水未涸之區。
不能及時布種。
今東作方興。
正可補種春麥。
着該督那蘇圖。
确查無力人戶。
按畝酌借倉谷。
俾貧民得以易換麥種。
早事耕作。
秋成免息還倉。
該部遵谕速行。
○大學士等議覆、升任福建巡撫周學健奏稱、閩省沿海貧民。
生計維艱。
因思上竿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