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武各員。
不知小心護解。
實由臣率屬緝匪不能盡職之故。
不勝惶悚。
得旨。
知道了。
豈惟此事。
汝諸凡皆覺好名姑息。
至于所嚴者。
又瑣碎可以不嚴之事。
以後當恒以為戒。
○河南巡撫碩色奏、開、歸、陳、汝、許、所屬。
上年被水災黎。
疊蒙赈濟。
現俱得所。
惟被災五六分之戶。
正月以後。
向不加赈。
口食拮據。
查粜借倉糧。
例于二三月間舉行。
但歉收之地。
糧價增昂。
應請于正月下旬。
粜借兼行。
至歸德所屬。
連年被水。
尤與偶遇偏災者不同。
應請以平粜谷價。
借給貧民。
租購牛隻耔粒。
乘時播種。
俟秋收徵還原借銀兩。
買谷補倉。
得旨。
所辦頗妥。
督率屬員。
實力為之。
○署山東巡撫直隸布政使方觀承奏、東省各屬上年被水。
米谷缺乏。
即有收之處。
亦因商販價增。
查現在糧價。
較價平之年。
均屬昂貴。
所有平粜。
非尋常出陳易新可比。
應請将市價每石六七錢以上至八錢者。
酌減一錢。
其在八錢以上至一兩者。
統以七錢出粜。
向系若再增長。
均照時價酌減三錢。
再上年截留漕糧。
尚有赈剩米。
應即酌派各屬領回。
先盡此項減粜。
如有乏食農民。
請借口糧者。
并準借給。
秋後按一米二谷。
免息還倉。
再東省開粜。
多在二月下旬。
災區貧民。
待食甚殷。
應請于二月初開粜。
得旨。
甚妥。
令屬員等實力奉行可也。
○又奏、據沂州府蘭山縣禀稱、該縣未被災之北鄉。
因被災之南鄉。
準借倉糧。
聚集多人。
于正月初四日赴縣借領。
又蜂擁至知府副将衙門。
經該縣曉谕。
始行解散。
臣複訪聞是日有壘塞縣署儀門之事。
又該縣于十三日拏獲九人。
有南莊民張懷敬豫伏多人。
打傷差役。
均未據該府縣報到。
現在饬司道嚴查。
速拏首從要犯審辦。
其文武各官。
不能彈壓。
并有無諱飾之處。
查明參處。
得旨。
覽奏俱悉。
未據報到。
非諱飾而何。
交阿裡衮嚴查辦理。
○又奏、安山湖地分撥貧民認墾升科一案。
行司轉饬東平州詳查。
據稱安山湖地面寬闊低窪。
運河水漲。
則由通湖閘分減入湖。
以保運道。
各村瀝水。
亦均藉湖為歸宿。
以全民田。
乾隆十一年夏秋間。
通湖皆水。
現猶停蓄。
大概湖地必須雨水調勻。
秋禾始望有收。
惟二麥布種于已涸之後。
收獲于未發之前。
小民皆願認墾。
臣查湖田多沃壤。
而麥收足抵秋禾。
每畝額徵銀二三分。
又至輕減。
故雖有水患。
民間亦願升科。
但升科之後。
官徵民納。
例重秋收。
如秋禾被水。
或并未播種。
則請蠲并将請赈。
且或連年積水。
河工需地行水。
又應請豁。
徒緻紛煩。
兼多妨礙。
竊思安山、南旺、二湖。
同為運河洩水之地。
南旺湖業經奏準報墾徵租。
安山湖似應一例辦理。
将升科改為徵租。
并照直隸澱泊河灘地畝分季徵收之法。
其專種一季夏麥者。
于麥後徵收。
兼種秋禾者。
分麥禾兩季徵收。
地方官解交運河道庫。
以為河工之用。
如遇水渰。
查明免其輸租。
不得請赈。
貧民每戶領地二十畝。
禁私相典賣。
則租額毫無減于升科。
而除去升科名色。
官地民種。
應徵應免。
可以随宜辦理。
且富戶無從兼并。
貧民長沾恩澤。
得旨。
所見頗是。
知道了。
○管川陝總督大學士公慶複、四川巡撫紀山奏、訪得川東有華銀一山。
内産硝磺。
綿亘三百餘裡。
界聯重慶府之巴縣、合州。
順慶府之嶽池、鄰水。
深山密箐。
人迹罕到。
竟有匪棍聚衆滋事。
密饬道府查拏。
現據鄰水縣将巨魁龔瘋子、曹蜂子、彭老五、陳矮子、弋獲。
究出招集匪類。
偷挖硝磺。
并奸盜行兇等事。
又獲夥犯張仕俸等十數名。
現在嚴審究拟。
餘黨聞風逃散。
将茅棚盡行燒毀。
檄饬文武不時遊巡。
并饬道府查勘山勢。
應否于要處移駐員弁彈壓稽查。
俟會勘妥議具奏。
得旨。
是此皆安靜地方之要圖。
所宜妥辦者也。
○四川布政使李如蘭奏、川省向例買儲倉谷。
每石額定價銀三錢。
奉行已久。
惟近來戶口日增。
各省流寓民人。
不下百倍。
若仍繩以原定之價。
在恂謹州縣。
無力賠墊。
勢必贻誤倉儲。
即明幹有司。
設法急公。
難保無勒買派累。
請嗣後川省應買倉谷。
許按照各地方秋成時價。
責令該管道府委員監籴。
取具各結。
據實報銷。
如有以少報多。
侵漁扣克情弊。
嚴行參究。
得旨。
此奏所謂因噎廢食也。
但知姑息屬員。
而川省米價之日增。
必由于此矣。
豈可行之。
卷之二百八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