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輸誠。
方為盡善。
苗蠻頑梗無知。
得其人不足臣。
得其地不足守蠭屯蟻聚。
無足深較。
倘果有拒抗侵轶。
不得不宣布皇威。
以全國體。
亦當相度機宜。
慎之于始。
不可輕為舉動。
但不可因遵朕旨。
即或有關國體。
不得不示以國威者。
亦一味因循。
惟在慶複紀山等。
詳審事勢。
令輕重合宜耳。
即如瞻對一事。
初亦非敢有侵犯。
而一經辦理。
不免命将出師。
并由京城派員前進。
直至大學士慶複親往經略。
始得安輯。
皆由事前不能先有成算。
以至于此。
足見撫馭遠夷。
全在機宜合要。
邊吏喜于生事。
營弁不知遠謀。
往往過為張皇。
因小釀大。
不知千鈞之弩。
不為鼷鼠發機。
惟當修善守禦。
厚蓄聲威。
令其畏憚奉法。
恩撫威懷。
各得其道。
先事豫籌。
無緻輕有舉動。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報、京師于本月初十日。
未刻至醜刻。
約得雨雪四寸有餘。
近京二三十裡内。
一體均沾。
得旨。
此處亦如之。
但所奏分寸。
不覺過實乎。
雖不無少補。
而朕意尚以為不足。
再得繼以甘霖。
則實可喜耳。
○是日、駐跸桃花寺。
○甲戍。
上幸盤山駐跸。
至丁醜、皆如之。
○遣官祭關帝廟。
○禮部議覆、湖南按察使周人骥奏稱、湖南俗尚澆漓。
凡居喪之家。
糾集親朋。
演戲開筵。
自昬連旦。
名曰鬧喪。
其次力有不逮。
亦糾合鄰族親朋。
舉飲歌唱。
拍手相和。
聚必多人。
唱必徹夜。
名曰夜歌。
民間陋習相沿。
紳衿亦所不免。
請嚴紳衿違抗之條。
以挽頹風。
應如所請。
嚴行禁止。
紳衿内如有仍蹈前轍者。
該地方官确查。
照違制例。
杖一百。
通詳斥革。
從之。
○工部議覆、署江南河道總督顧琮疏稱、黃河北岸。
徐昇壩縷堤。
貼近運河。
因黃溜北趨。
外灘刷去。
<?阝步>生新險。
亟應建築挑水埽壩二百九十丈。
應如所請。
從之。
○山西巡撫愛必達奏、正月二十八日。
據司道密禀。
有文水縣民杜良珍、赴汾陽縣民卞懷錦家。
投遞逆書二紙。
當據卞懷錦出首。
獲犯呈書。
臣展閱書詞。
荒誕狂悖。
提犯來省審訊。
該犯供稱素有瘋疾。
因饑寒無奈。
造寫逆書。
計圖诓騙。
搜該犯家。
有紙糊舊爛鞋樣一紙。
上書妖言及機密字樣。
訊據供稱、妖言即謠言。
系人傳說伊子不妥之意。
機密系寄字伊子。
家窮勿被人見笑之意。
臣按該犯投書之日。
并未疾作。
即設謀圖騙。
豈無他術。
似此大逆手劄。
遽敢投于素不相識之人。
雖親屬鄰裡。
衆供佥同。
情理殊難深信。
查伊子杜肇星。
現在喀喇河屯。
己咨直督提解到案。
訊拟具奏。
得旨。
此等惡民。
所謂兇頑可愍者也。
然發覺甚速。
亦足以警愚民。
按律嚴審究拟。
其首出之人。
可謂良民。
酌加獎予。
并傳谕提督索拜。
及現在辦差之按察使永甯。
将杜肇星即速密拏。
交山西巡撫愛必達一并嚴審。
○乙亥。
谕軍機大臣等。
據山西巡撫愛必達奏報、文水縣民杜良珍。
赴卞懷錦家投遞逆書。
現在拏獲審訊一案。
朕已批示。
令其按律嚴審究拟。
今思杜良珍捏造狂悖之詞。
于法自無可貸。
但供稱意在诓騙銀兩。
若實情不過如此。
不足明正典刑。
可不必錄供成案。
然不抵之于法。
則此等奸惡愚民。
又無以示儆。
向來外省有奏明杖斃之例。
着傳谕愛必達。
令其于審明完結之日。
即于本處杖斃示衆。
将辦理情由具摺奏聞。
不必複用題本。
尋覆奏、查杜良珍供詞。
并詢之裡鄰人等。
實無交結匪類情事。
是該犯立意止于诓騙銀兩。
反覆究審。
已無遁情。
謹遵旨不必錄供成案。
發回該縣知縣。
當堂杖斃。
示衆完結。
報聞。
○又谕曰。
奉天府尹蘇昌續參義州知州胡世仁一本。
朕已批發。
蘇昌到任後。
所參屬員虧空甚多。
前後共有幾案。
此各案是否俱系霍備在任時。
屬員侵蝕所緻。
或有前任府尹吳應枚任内之案。
着大學士讷親、張廷玉、分晰查明。
如在吳應枚任内。
亦應照例議處分賠。
再霍備曾否補用。
現在何處。
一并查明奏聞。
○又谕、刑部奏稱、南城兵馬司副指揮張光熊。
拏獲造賣賭具莫天祿一案。
霸州知州馮章宿将人犯扣留。
以自行訪獲通詳。
複緻私書請托。
請交該督就近将先後拏獲之處。
查審分别參處等語。
此案内曲直。
乃議叙議處所關。
而私書請托。
漸不可長。
着該督秉公确審。
不得因系屬員。
稍為回護。
卷之二百八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