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士等議覆、福建巡撫陳大受奏稱、暹羅産米甚多。
向例原準貿易。
向來獲利甚微。
興販者少。
今商人等。
探聽暹羅木料甚賤。
易于造船。
自乾隆九年以來。
買米造船運回者。
源源接濟。
較該國商人自來者尤便。
但無牌照可憑。
稽查未為嚴密。
且恐守口兵役。
藉端索詐。
緻阻商民急公之念。
應請給牌照。
以便關津查驗。
其無米載回。
隻造船載貨歸者。
應倍罰船稅示儆。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準、盛京戶部侍郎蘊着疏稱、内倉應貯三年備用米六萬一千四百四十餘石。
現貯各項米。
通計三萬四千三百餘石。
尚不敷米二萬七千一百餘石。
請将遼陽、開原、廣甯、應徵米石。
暫行撥入内倉。
計一年應徵米五千一百六十餘石。
六年可得米六萬一千四百餘石。
俟米足日。
仍歸各該城交納。
從之
○丁亥。
上耕耤。
詣先農壇行禮。
更服至耤田所躬耕三推。
複加一推。
禦觀耕台。
命莊親王允祿、裕親王廣祿、和親王弘晝、各五推吏部侍郎德齡、戶部尚書海望、禮部尚書王安國、兵部侍郎陳德華、刑部侍郎勒爾森、工部侍郎三和、都察院左副都禦史二格、通政使司通政使雷鋐、大理寺卿嵩壽、各九推。
畢。
順天府府尹、率農夫終畝。
賞赉耆老農夫如例。
○定武員回避本省。
谕武員定例。
部推月選之缺。
向即回避本省。
惟題缺、各省督提有将本省人員。
豫行保舉。
缺出掣補者。
亦有指缺題補者。
部中雖執例不準。
而朕施恩準用者多。
故武員之用本省者。
率由于此也。
乃武員習為故常。
竟似應行補用本省。
而以調往别省為苦矣。
即升銜調缺。
亦多以為未便。
試思部中推選。
豈能坐用本省之缺。
此皆以一己之私見。
昧國家之常度。
不知官員回避本籍。
原屬定制當然。
即準其題補于五百裡外。
及以隔府别營補用。
亦不過為地方人材起見。
并非令伊等。
得以自便其私。
今兵部議令遵照定例回避。
自應仍複舊制。
第念伊等既經保舉注冊。
必俟别省缺出。
始行掣補未免需次艱難。
朕思副參為武職大員。
不應題補本省之人嗣後無論陸路水師缺出。
俱着停其題補。
其遊擊都守等官。
與副參官級稍遜。
且有副參統轄稽查。
諒亦不至瞻徇掣肘。
可仍照現行之例辦理。
此系朕格外體恤之意。
非為伊等寬其繩檢也。
至年滿千總一項。
部議發往他省。
伊等系本省拔補微員。
候補人多。
一時難以得缺。
發往他省。
不無俯仰拮據之慮。
着仍留本省補用。
其副參等官。
作何回避升調之處。
該部另議具奏。
尋議、水陸副參分别升調八款。
一、水陸副将。
向無論俸推升之例。
應即于各該督所轄省分内。
酌量對調。
一、陸路參将。
為數無多。
且俱系小銜。
一二年間。
照例推升。
加銜一等。
改調他省。
此時毋庸改調。
一、水師參将。
除廣東肇慶内河水師一缺外。
并無部推之缺。
嗣後遇俸滿推升。
臣部将該員升銜一等。
請旨分發鄰省。
以相當之缺題補。
至籍隸本省之水師大銜遊擊。
例應推升參将者。
嗣後本省不便保題。
遇俸滿推升。
亦照此辦理。
一、已經豫保注冊。
應升副參之參遊。
内有籍隸本省者。
臣部于鄰近省分。
互相掣調。
一、水陸現任遊擊。
籍隸本省者。
仍準一體豫保。
照現在分定鄰省調掣之例掣補。
一、參遊推升。
遇有籍隸本省之小銜參遊。
雖經初次推升。
例應留任一次者。
概不準仍留原任。
即加銜一等。
令赴新任。
一、河營無操防地方之責。
嗣後缺出。
該督将籍隸他省之河員題補。
如無他省熟谙河務之員。
仍于本籍人員内保題。
請旨補用。
一、已經題補未經引見之籍隸本省副參。
俟引見時。
于綠頭牌上聲明。
請旨簡調。
從之。
○又谕曰。
江西南贛總兵官章隆。
前于廣東左翼任内。
經提督保祝奏伊營務因循。
毫無振作。
複以簡缺調補。
河南南陽總兵官項朝選。
曾任建甯總兵。
經總督那蘇圖、以縱兵結黨。
漫無約束。
諸事任性。
喜怒不常。
參奏革審後經開複。
由副将用為總兵。
乃二員莅任以來。
不能鼓勵奮勉。
整饬戎行。
且年皆就衰老。
俱着以原品休緻。
若伊等自度。
尚可效力。
準其來京。
該部帶領引見。
其江西南贛總兵官員缺。
着嶽鐘璜補授。
河南南陽總兵官員缺。
着成元震補授。
○戊子。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大學士等奏、原任内務府大臣丁皂保。
現年百歲應照例給銀建坊。
并請賞賜扁額。
及朝服一襲。
上用緞十疋。
銀一千兩。
是日、五品以上内務府官員等。
均往慶賀生辰。
八旗文武大臣。
亦應前往。
從之。
○戶部議準、安徽巡撫潘思榘疏稱、奉旨截漕之鳳、颍、泗三府州屬。
其被災各州縣額徵漕糧。
除災田應徵米石暫緩催輸外。
熟田應徵漕糧二萬一千二百餘石請全數截留。
仍不敷米七萬八千七百餘石。
在于定遠等州縣派截。
以符。
十萬石之數。
從之。
○又議準、黑龍江将軍富森疏稱、呼蘭地方官莊五十座。
内除能滿交額糧外。
其成災之八座。
共需口糧一千一百十九石。
現收獲細糧四百十三石八鬥八升。
尚不敷糧七百五石一鬥二升。
請于本處備存倉糧内動支借給。
次年秋收。
催還入倉。
從之。
○命編修陳大日□侖、以原銜充日講起居注官。
○實授直隸通州協副将海亮、為正定鎮總兵官。
○己醜。
谕、軍機大臣等。
前因東省被災州縣。
上年喀爾吉善辦理赈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