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回國。
繞道過此。
并未在此傳教等語。
除一面移咨山陝。
将奉教之人。
确查完結。
一面移咨禮部。
向席登元查明李世輔來由。
再行遞解廣東。
勒限回國。
得旨。
知道了。
此人且不可令其回國。
即在江西拘禁。
俟事楚後。
摺奏請旨。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自杭抵閩。
經過地方雨水情形。
得旨。
覽奏俱悉。
若似去年山東所奏。
則不可信矣。
朕何嘗以年成之豐歉。
定督撫之賢否。
而爾尚不解此意。
尚有粉饬之為。
實應慚應改也。
○福建巡撫陳大受奏、閩屬應補倉谷。
緣谷價未經平減。
買補未足。
所有積存價銀、業報部候撥另用。
其捐監一項。
亦緣各屬内、或出米無多。
或本地無願捐之人。
未能足額。
請照江南之例。
随地報捐。
得旨。
所辦是。
若果願捐者多。
則足加捐之數之後。
正可補買。
補之不足。
而以買補之銀。
報部另用。
亦一轉移法也。
○湖廣總督塞楞額奏、乾隆十年。
經前督臣鄂彌達奏請動項。
于武昌城上。
添建炮亭、炮房兵房、窩鋪。
并大小銅鐵炮位。
派把總二員。
兵丁一百餘名。
分撥城上居住看守。
不惟于城下居民不便。
亦且駭人聽聞。
臣因将西南兩路兵丁徹回。
查明要隘處所。
及登城馬道。
添設栅欄。
嚴行封鎖。
炮位收貯于各城樓上。
惟東北兩面。
民居稀少近山之處。
仍照派定兵數。
往窩鋪看守。
可省兵一百二十餘名。
得旨。
既已如此辦理。
知道了。
朕謂鄂彌達此事。
尚非大謬。
且彼受惡名而去。
後人踵之反得稽察之益。
亦何必博名而頓改耶。
○湖北巡撫陳宏謀奏、嚴禁各州縣書吏徵收錢糧。
抽取侵蝕積弊。
得旨。
是。
自可嚴其将來。
不必究其已往。
○河南巡撫碩色奏、通省二麥雨水情形。
得旨。
覽奏俱悉。
惟應盡人事以俟天佑。
若果成災。
切忌粉飾。
更當鎮靜也。
○又奏得雨情形。
得旨。
覽奏稍慰。
開封一帶。
尚欠沾足。
仍應竭誠緻禱。
并一切政務。
勉力補救可也。
○山東巡撫阿裡衮奏、濟南首郡。
地闊事繁。
知府徐大材。
難以勝任。
請以調補泰安府。
其濟南府員缺。
有新授浙江衢州府知府陶士僙。
誠實老練。
前在兵部山西共事有年。
表裡如一。
懇恩賞發山東。
調補濟南府知府。
得旨。
若未有缺尚可。
今彼已有缺。
早請訓赴任矣。
若為爾請而調補。
非止不合例。
豈不資人口實哉。
且此人爾向所深信。
今若在首府。
必至失衆屬員之心。
得一人而失衆望。
亦非計之得也。
朕另籌一可勝首府者用之。
亦足以為爾助也。
○大學士管川陝總督事公慶複奏、蒙朱批指示。
有傅姓家人。
幹豫外事。
聞命之下。
不勝惶懼。
即行押鎖拘禁。
嚴查重處。
得旨。
過而能改。
斯無過矣。
何惶懼之有。
○甘肅巡撫黃廷桂奏、河東各府屬望雨情形。
及辦理借種減粜各事宜。
得旨。
覽。
一切政務。
加意體察妥辦。
以待天澤。
水旱安能保其必無。
亦惟盡人事耳。
若存諱災之心。
則過大矣。
○甘肅布政使阿思哈奏、辦理庶務竭蹷緣由。
得旨。
此奏似有引而不發之意。
一切實力奮勉。
即有不得已處。
亦宜據實奏聞。
似此指東話西。
何益乎。
看爾慣用聰明恐非便宜也。
○廣東巡撫準泰奏、凜遵訓示。
密饬将備整饬戎行。
勿緻煩苛。
亦不得懈弛得旨。
撫标之兵。
朕未督責在爾分内之事。
尚不能稱職以副朕望。
此更無論矣
○廣州将軍錫特庫等奏、東安縣猺人韋正秀。
拒捕殺傷兵丁盤日貴。
不過一時激成。
并非聚衆為匪。
聞發兵往拏。
即已自行投到。
現在審究。
得旨。
此奏甚是。
知道了。
此等事應留心據所聞見陳奏者。
○雲南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允随奏、滇省湯丹、大小、碌碌、三廠産銅漸少。
臣再三籌慮。
惟有乘三廠尚足供用之時。
于附近東、昭、兩府躧覓礦苗。
招徕開采。
現已試采數處。
每年約得百餘萬斤。
将來日漸豐旺。
即可以盈補绌。
得旨。
覽奏俱悉。
又批。
此所為先事之良圖。
經邦之遠猷。
封疆大臣。
可謂無忝。
欣悅嘉許之外。
無可批谕也。
○又奏、滇省各标、鎮、協、營。
并無淩傲隊伍。
以緻衆情含怨之弊。
得旨。
滇省武備。
尚在妥協。
此旨原為各省而言也。
但今用卿為兩省總督。
一切更宜加之意可耳。
○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奏、謝賜福字恩。
得旨。
覽今因四川大金川土司不法。
用卿為川陝總督。
即由貴州取道川省。
或剿或撫。
卿其相機妥協辦理。
亦屢有旨谕。
向大學士處頒發矣。
卷之二百八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