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二年。
丁卯。
四月。
乙亥。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五城司坊官緝捕竊案。
向來原有定例。
緝獲過半。
許其保題。
如不能過半者、量予記過。
既經記過。
則不應保題可知。
乃都察院原未遵照此例辦理。
亦未将不便止就竊案考核之處、奏請改正。
今議禦史馮钤條奏、又不将未遵定例之故聲明。
及交大學士等查閱。
以所議殊未明晰、請交另議。
是以令其明白回奏。
該堂官惟以命盜各項案件、籠統合算。
與竊案緝獲過半之例無涉。
固執前說。
甚屬含糊。
着将該堂官交部察議。
京師為五方雜處之地。
查拏匪竊。
原以肅清辇毂。
考核自應較嚴。
但地廣人稠。
奸良莫辨。
其躧緝之案甚多。
若定例過嚴。
則司坊官動罹參處。
永無上進之階。
亦非鼓勵微員之意。
其作何定例、使寬嚴得中之處。
着吏部會同都察院妥議具奏。
尋議、嗣後司坊官考課。
除勒限承緝、初參、二參。
分别處分。
及每年内緝賊多寡。
分别功過。
仍照舊例遵行外。
其三年俸滿保題時、司坊内有堪保薦者。
應将該員三年任内事主被竊未報、當經捕役躧獲、贓賊有據之案。
入于承緝已未獲各案内、計案通算。
獲賊過半者、準其保題。
如不能過半者、仍行記過。
記過後果能上緊訪緝拏獲。
仍許保奏。
如該管地方内、竊案累累。
不能實力查拏。
及縱捕豢賊等弊。
經該城禦史察出。
照例參處。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
據山西巡撫愛必達奏、安邑縣聚衆一案。
檄調遊擊石良臣、道員托庸、帶兵前往拏獲李景璇等八人。
旋被奪回。
且将堡門堵塞。
又複挖濠塞路、以作準備等語。
朕前見此案事發之初。
民情洶湧。
愛必達起初辦理姑息。
特遣侍郎雅爾圖、會同該撫嚴拏确審。
今看此猖獗情形。
事同叛逆。
不法已極。
可速傳谕雅爾圖等。
務将要犯匪黨、痛加剿除、以示懲艾。
若僅照尋常案件。
令其擒獻數人。
即謂國法已伸。
苟且了事。
必緻奸徒得計。
将無用病廢之輩。
公議獻出數人、搪塞官長。
而主謀狡黠之首犯。
反得公然漏網。
嗣後益複無所懲創。
理應調遣員弁兵役。
示以嚴威。
如仍敢抗拒。
即用槍刃傷斃。
不但法所當然。
亦俾兇徒知火烈難犯。
一時愚昧。
後必改悔。
安邑之兇黨翦滅。
則萬泉匪類。
自必聞風畏懼。
将來奸匪各自斂迹。
可以永杜刁風。
愛必達遇此等重大案情。
應即速馳奏。
令赍摺人兼程前進。
其雅爾圖于何日至山西、會同前往。
亦應迅速奏聞。
何以至今尚未奏報。
嗣後毋得任赍摺人緩程稽遲。
即因此事馳驿奏聞。
亦何不可。
○大學士九卿會奏、巡察禦史應否差往兩議。
得旨。
差遣巡察官員。
原以令其稽查地方事務之廢弛。
近因按年輪派。
遂均視為泛常。
毫無裨益。
反于地方滋擾。
殊非設立巡察之本意。
若不必限年更替。
俟應查之時。
特派專員往查。
尚于事務有益。
盛京等處巡察官員。
俱照所奏。
即令徹回。
每屆三年。
該衙門将應否差員之處請旨。
其台灣巡察官員、應否存留之處。
着交該督撫定議具奏。
到日再降谕旨。
○吏部議、積習相沿。
因循滋弊之乾隆五年以後、巡台各禦史、應請革職。
得旨。
此案自應分别現任前任議處。
今該部概議革職。
殊無區别。
現任巡察六十七範鹹、俱着革職前任巡察舒辂、書山、楊二酉、熊學鵬、俱着革職留任。
張湄、着于補官日革職留任。
○大學士等議奏、湖南巡撫楊錫绂奏稱、湖南長沙、嶽州、常德、澧州、四府州。
環繞洞庭。
濱湖居民。
就荒地圈築墾田。
謂之堤垸。
有曾被水沖。
發帑修複者曰官垸。
其未經帑修、及後續圈者曰民垸。
每年冬令水利各員。
督民培築。
以防夏秋之水、曰歲修。
臣到任後。
由湘陰勘至益陽。
所有堤垸情形。
尚應酌定章程辦理。
一、險工宜三年連加大修。
查各堤當水沖處、謂之險工。
每年歲修、不過加土數寸、一尺。
若加高厚各數尺。
則曰大修。
歲修、佃民任之。
大修、田主任之。
今查兩邑民垸、新築固屬松薄。
即官垸舊築者。
亦未能一律高厚。
蓋每歲冬月。
雖加數寸、一尺。
次年雨水沖激。
又多坍卸。
臣雖面谕堤民。
每遇天晴水小。
随時培築。
不必定候冬月。
然佃民農忙之時。
殊難兼顧。
而田主皆有力之家。
出資修堤。
俾田長成腴産。
并非強以所難。
應自本年秋冬為始。
凡屬險工。
每歲加厚三尺。
高二尺。
以三年為止。
即稍有沖損。
尚多餘存。
合之現在堤身。
三年之間。
厚可一丈六七尺。
高亦準此。
遇大水亦保無患等語。
應如所奏。
令該撫饬該管水利各員。
勸谕鄉民。
如式加高培厚。
每年工竣确勘。
出具冊結、詳報各上司存案。
造報工部查核。
一、護堤柳株。
宜一律栽種。
查年久舊垸。
有種柳以攩風浪者。
即堅厚無損。
未種者即不免單薄。
近年民垸。
則種柳者絕少。
今已面加勸谕。
令各多插。
水利之員。
兼行督率。
責令堤總堤長人等查看。
并饬道府等官。
随時摘抽點驗等語。
應如所奏行。
一、專管水利之員。
宜免差委。
查各屬堤垸多者五六十。
少者三四十。
每垸大者六七十裡。
小者亦二三十裡。
每年冬季培修。
夏秋防護。
若差委别出。
則督率無人。
應請着為定例。
凡屬水利專員。
概不差委。
再三年大修興工時。
擇佐雜中勤慎老練者、分委協辦等語。
查地方公務。
向準一體差派。
今湖南水利各員。
如遇緊要之時。
自應随時酌量、不另差委。
若防護閑暇。
原可一體差派。
未便因系水利專員。
即行定例概不差委。
應無庸議。
至現議三年大修時。
該管各員。
有督率難周之處。
應聽于佐雜中揀選幹員。
分委協辦。
一、民垸宜禁再圈。
查洞庭湖雖曰巨浸。
然籍以受各省之水。
堤垸俱系沿湖受水之地。
漸次圈成。
所謂與水争地也。
雖濱湖荒地。
定例不許擅墾。
但尚有無礙隙地。
許民呈官、勘明築墾之例。
恐奸民捏詞朦混。
有司遽徇其請。
上司據詳批準。
實贻壅水漫決之患。
應請嗣後各屬濱湖荒地。
長禁築堤墾田。
應如所奏。
令該撫除現在已圈堤垸外。
其餘沿湖荒田未經圈築者。
即行嚴禁。
不許再行築墾。
緻妨水道。
從之。
○以原任湖廣總督鄂彌達、為正黃旗漢軍副都統。
○以正白旗滿洲協領納漢泰、為天津水師營副都統。
○旌表守正捐軀之四川永甯縣民楊登英妻胡氏。
○丙子。
孝端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曰。
盛京等處巡察官員。
昨已降旨徹回。
令每屆三年。
該衙門将應否差員之處請旨。
今思三年屆期。
一時差遣。
未必得如許賢員。
應分别年分。
陸續差遣。
方為妥協。
其巡察所至。
如彼處将軍以下。
倘有簠簋不饬。
政事失宜。
官兵擾累。
及案件有無逾限。
皆該巡察等分内應查之事。
遊牧地方。
各有大員管理。
其是否實心任事。
挑補屬員有無屈抑。
并上驷院等衙門馬群事務。
是否妥協。
亦應一一查察。
于差竣之日、将所查該處三年内實迹、并地方現在情形、逐一據實奏聞。
既可具悉該處吏治民情。
廣明目達聰之益。
而巡察人員之能否盡職。
即可定其殿最。
如此方與地方實有裨益。
而巡察不為虛設。
較之前此巡察人員。
但以注銷案件為事。
及差滿摭拾無關緊要、條奏塞責者。
不可同日而語矣。
其如何分年請旨。
并定立巡察條款。
着大學士九卿會同詳晰妥議具奏。
尋議、盛京等處巡察。
應分三班。
盛京事較繁要。
應于乾隆己巳年為始派往。
庚午年、派往黑龍江、船廠、二處。
辛未年、派往歸化城遊牧。
屆三年之期。
各該衙門再行奏派。
仍照舊例、以一年為期。
各該巡察、将三年内地方一應利弊。
逐一實心查察。
事竣、回京覆奏。
不得藉端滋事妄陳。
亦不得摭無關緊要之事塞責。
倘有未經查出。
不行據實陳奏者。
查出将該巡察等分别議處。
從之。
○命整饬刁悍民風。
谕軍機大臣等。
守令于民最親。
教養之施。
法紀之立。
皆由此始。
古之循吏。
使人愛之如父母。
敬之如神明。
良由威信所孚。
積于平日。
闾巷铢兩之奸。
無不洞燭。
是以法立令行。
心悅誠服。
迩來吏治肅清。
舉凡供應之需索。
囊槖之誅求。
向所習為固然者。
厘剔殆盡。
百姓皆宜安分奉法。
敬畏命官。
以成淳厚之俗。
而近據各省奏報奸民聚衆之案。
如江南宿遷、山東蘭山、皆因求赈。
浙江臨海、則因求雨。
福建上杭、則因抗租。
山西安邑、萬泉、則因丁糧豁免等事。
遂至聚集多人。
抗官塞署。
放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