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市。
肆為不法。
此皆愚無知之百姓。
平日于地方官、毫無敬畏之心。
且見報災辦赈。
稍未妥協。
督撫亦即據實題參。
竟若州縣之短長。
操之自己。
因而望恩幸澤。
無有餍足。
稍有未遂。
遇事生風。
不遵勸谕。
衆情洶湧。
州縣即有衙役民壯。
城守即有汛兵。
而衆寡不敵。
勢難擒捕。
及至事過之後。
聚者己散。
無從查拏。
訪得一二倡首之人。
根究黨與。
又恐查拏未确。
濫及仇扳。
往往從輕歸結。
附和之衆。
益無顧忌。
此民氣所由日驕。
刁風所由日熾。
所謂有一利、即有一弊。
扶起一邊、又倒一邊。
水懦民玩。
信不虛也。
朕愛育群黎。
惟惠養是務。
億兆善良者衆。
豈肯因一二莠民。
頓尚威克。
但懷保不可不厚。
而去惡不可不嚴。
奸棍橫行。
贻害地方。
亟當整肅紀綱、以杜其漸。
督撫宜共體此意。
留心化導。
扶植州縣。
強幹者嘉獎之。
文弱者激勸之。
使得奮勵展布。
各盡職守。
俾小民鹹知國憲之當遵。
命吏之當敬。
斂戢其浮嚣之氣。
懾服其驕悍之心。
禁于未然。
較事發而後以法繩之者、所全多矣。
可傳谕各督撫知之。
○又谕曰、戶部議覆、四川巡撫紀山、奏請滿城應買谷石。
悉照時價采買。
并給運費一事。
朕已降旨依議。
但從前系本地采買。
今因本地價昂。
分發新繁等五縣采買。
而各縣谷價。
仍未減于本處。
轉增腳費。
是于折價八錢五分内、雖有留餘。
惟是向來兵丁。
止扣除六錢。
今又加增。
如此酌辦。
是否于兵丁有累。
着傳谕紀山、令其查明奏聞。
尋奏、查新繁等五縣谷價。
較省城每石賤二三分。
加以運費。
每倉鬥谷一石。
總不過三錢七八分。
以二谷一米計算。
每米一石、亦不過七錢五六分。
較之各兵中米一石、折銀八錢五分。
除坐扣谷價運費外。
尚餘銀一錢。
是分發采買。
米價雖稍增于從前。
實仍于兵丁有益。
報聞。
○戶部議覆、福建巡撫陳大受、條奏台郡積貯事宜。
一、台灣從前額徵供粟。
除支台澎兵糧。
歲有流存。
嗣因内地每年撥運平粜兵眷米谷。
台倉日見其虛等語。
查台屬額徵供粟十六萬九千餘石。
從前止給台澎兵米九萬餘石。
餘粟七萬餘石。
積存台倉。
共有數十萬石。
曆任督撫題準、發價采買。
撥運内地平粜、及兵米、每年十餘萬石以緻積存不敷。
現在應運還内地兵糧三十四萬九千餘石。
請分作五年。
每年帶運七萬石。
今該撫奏稱台倉已經告匮。
每年帶運七萬石之議。
請停止。
應如所奏、将前項發價未買等項谷石、照數運補内地倉儲外。
餘請停止撥運。
一、籌備積儲、以清厘款項為首務。
查台米支給班兵眷米數内、有福甯建甯、汀州、三鎮。
延、邵二協。
烽火門、楓嶺、桐山、三營米、三千五百六十石有奇。
抵粟七千一百二十石有奇。
向撥福州府、廳、縣、支給本色。
各營不能運回。
即在省城變價。
經前督臣郝玉麟題準、每石折銀九錢。
應請将此項眷米折銀。
改動正項。
于估饷冊内造報支銷。
一、台屬積貯額四十萬石。
查上年委員采買粟、十萬七千餘石。
已饬存台倉。
又台屬額存官民捐谷、并社谷、贖谷、潮谷、共四萬八千餘石。
又本年應徵供粟、并帶徵舊欠除支給台澎兵粟外。
可餘七萬八千餘石。
彙同上年流存粟、七萬六千餘石。
再将上年委員未買粟九萬二千餘石。
俟本年秋成後買足。
共符四十萬石之額。
一、現在停運本年内地兵粟七萬八千餘石。
請先于各屬倉谷内碾支、另籌歸補。
查閩省加捐監谷八十八萬餘石。
現已報捐過半。
請将本年内地全額兵眷粟、八萬二千餘石。
一并照數收捐補足。
此番清理之後。
台郡額徵供粟。
均為支給内外兵糧之需。
年清年款。
不得仍前壓欠。
至積貯四十萬石。
應準其每年供粟未開徵之先即于此内碾支兵糧。
秋成徵粟歸還。
遞年出陳易新。
以免久貯浥變之虞。
再平粜亦宜撙節。
除大歉不拘外。
其餘不得過一萬石。
随時買補。
一、台地海道險阻。
運送不敢整船裝載。
俱于商船搭運。
每船一百石、多至二三百石而止。
如内地急需。
必須豫籌。
嗣後視台谷價平之年。
動帑采買。
價昂則停。
均應如所奏行。
從之。
○丁醜。
命定守令久任例。
谕、從來親民莫切于縣令。
而知府表率一郡。
職任尤重。
欲望其政平訟理。
易俗移風。
非久于其任不可。
漢宣帝诏曰。
太守吏民之本也。
數改易則下不安。
民知其将久。
不可欺罔。
乃服從其教化。
誠至言也。
朕臨禦以來。
念保安元元守令最要。
曾向直省督撫、屢降谕旨。
但未定有成例。
俾得遵循。
是以未見實效。
即如州縣中、才具稍優者。
督撫或奏請調繁。
或題補升用。
知府則薦擢監司。
在督撫為官擇人。
練達之員。
試有成效。
駕輕就熟。
自較初任為可觀。
究之缺有繁簡。
職守則一。
繁地固須能員。
簡邑獨無民人社稷之寄乎。
知府賢則屬縣各修其職。
監司體制雖隆。
而所職不過分巡轉核。
或專司鹽糧。
轉不若知府之專有責成。
與屬縣較為親切。
今以能勝繁劇之知府、擢任監司。
反若置之閑地。
不得盡展才猷。
且此題升題調者。
不過幹辦敏捷。
一時見長。
未必皆古所謂悃愊無華。
日計不足、月計有餘、循良之選也。
即果系循卓。
人地相宜。
而此地得一良吏。
即彼地失一良牧。
孰非赤子。
熟不當善為撫字。
而顧數數更易乎。
況能員既得優加升調。
則熱中躁進之員。
惟事逢迎上司。
要結取譽。
以祈速化。
又安望其留心實政。
盡父母斯民之道也。
但榮進之念。
人情不免。
若非定有成規。
示以獎勵。
則歲月淹久。
必緻自隳志氣。
而吏民無識。
亦謂其不為上司所物色。
或啟疲玩之習。
不足以鼓舞人才。
振起治術。
漢時守令。
治行優異。
辄以玺書勉勵。
增秩賜金。
寵以車服。
有爵至關内侯者。
兩漢循良。
冠越唐宋。
今或仿其意而行之。
守令實能為地方興起教化。
勸課農桑。
興利祛弊。
發奸摘伏。
阜安闾裡者。
定以年限。
或予以紀錄。
或加級。
或加銜食俸。
仍留原任。
在恬靜自守者。
既得從容展布、以收績效。
即躁進之人。
亦知格于成例。
不緻視一官為傳舍。
并可潛消奔競陋習。
于吏治人心。
不無裨益。
嗣後直省守令。
除特旨擢用、及該地方情形、不得不奏請調用者。
許其酌量聲明保奏外。
其如何酌定年限。
示以優叙。
俾可久于其任之處。
着大學士會同九卿詳議具奏。
尋議、定例繁簡互調。
原為酌量人地起見。
今各省督撫多有因調一缺。
将數缺遞行轉調。
借調補之虛名。
為趨避之捷徑。
殊非久任安民之道。
伏查雍正六年、九卿議覆廣西巡撫金鉷條奏。
将各省道、府同知、通判、州、縣、各缺。
分别沖繁疲難除道府請旨補授。
其同知以下四項三項相兼者。
于現任屬員内、揀選調補原恐初任之員。
贻誤地方。
是以分别辦理。
雍正十二年、直隸總督李衛奏稱、從前所定繁簡未确。
奉旨令各省督撫詳查據實具題。
經各督撫更正。
有将選缺改為要缺者。
亦有将要缺改歸部選者。
乾隆七年、奉旨各省道府同知通判州縣等缺。
從前督撫辦理時。
不過據屬員開報。
以緻繁簡之間。
多不的确。
着吏部行文各省督撫。
将從前所定各缺、悉心妥議。
務期名實相稱。
亦經遵照酌定在案。
近年來、各省仍有陸續奏改者。
是同一地方。
同一職守。
繁簡前後互異。
更改不一。
總之督撫酌留要缺。
在外題補。
本為鼓舞人材。
但所留之缺。
既不切當。
又多遷就。
徒啟屬員觊觎。
今若仍照雍正六年以前部選例。
悉行裁改。
未免驟覺更張應再通行各該督撫。
将現定應題應調各缺。
詳核更正。
造冊奏報。
其直隸州知州一項。
向不歸部選。
未便酌定。
但知府内之沖繁疲難者。
今亦請旨補放。
直隸州知州各缺。
應一并分别酌定。
統俟各省覆齊。
臣等再将更定各缺。
作何補用。
并如何酌定年限、示以優叙之處。
一并詳議請旨。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閩省兵丁。
好動惡靜。
聲氣連結。
驟加懲創。
恐滋事端。
其奏追繳鳥槍摺内、又稱閩省習染己深。
急則易生事端等語。
閩省兵民。
習尚強悍。
喀爾吉善身任封疆。
應加意整頓教導。
先事禁約。
逆折其邪心。
潛移其積習。
乃一則曰恐滋事端。
再則曰易生事端。
殊不可為訓。
奏摺雖系密封。
而幕賓傳寫。
安保其必無洩漏。
況喀爾吉善于入告之詞。
尚沾沾以此為說。
則其平日、亦必以此訓饬所屬員弁。
或轉相傳播。
或窺探意旨。
阖省兵民。
将謂大憲如此猜嫌防範。
轉生疑懼之心。
是欲息事而因以滋事。
非所謂孚以威信。
鎮靜彈壓之道也。
喀爾吉善因曾奉有谕旨。
今身履其地。
親見兵民習尚。
實屬驕悍。
不得不慮及于此。
是以屢形章奏。
要之瞻顧适足以釀奸。
而疑慮不足以服衆。
可傳谕喀爾吉善、随時體悉朕訓。
開誠化導。
寬嚴互濟。
漸次整頓。
綏靖海疆。
但喀爾吉善屢言恐生事端。
或者地方情形。
另有見聞。
應為先事豫防者乎。
令其速行奏聞。
仍着時時留心體察。
但不必先存惟恐生事之成見于胸中。
則觀聽易惑。
轉多挂礙耳。
尋奏